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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货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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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进出境货物通关

  进出境货物通关是指进出境货物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虽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准予进境或出境的地点进境或出境。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需要依法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境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并经稽查确认其进口或出口合法的过程。[1]

进出境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1]

  通关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环节。通关速度和质量直接影响对外贸易的效率对外贸易秩序。熟悉海关通关作业要求和程序是提高通关速度和质量的关键。虽然,由于海关管理对象的不同类别和现代对外贸易方式的多元化,海关对不同管理对象、不同贸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在具体通关环节和手续上有不同要求。但各类进出境货物的通关,还是有其共同性的基本程序。掌握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通关程序,是认识各个特殊通关环节的基础。

  通关一般来说分为五个基本环节,即:申报和审单、海关查验、税费计征和缴纳、海关放行和结关、放行后的海关稽查

  1.申报审单

  申报和审单是通关的首要环节。是从事出入境活动的当事人根据海关要求填具报关单和向海关交验有关证明,申请办理通关事宜,海关接受当事人提交的单证并对其进行审查的过程。需要提交的单证根据进出境的不同对象,有不同的要求。海关通过单证的审查,确认货物单证是否相符,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2.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是通关过程中的第二个环节。是海关依据当事人申报的单证,对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实施核查,以确定当事人提供的单证与货物是否相符的过程。查验的对象为进出境的货物。查验是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一方面可以验证书面申报内容的真伪;另一方面为下一步通关的环节准备条件。

  3.税款的计征和缴纳

  税款的计征是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税款的过程。是通关程序中具有实质意义的一个环节,前两个环节的目的之一,即在于确定进出口是否需要征收税款,及其征税的有关资料是否准确无误。针对进出口商品的征税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国内税。税款的缴纳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属于应当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持海关开据的税款缴纳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只有缴纳了税款,海关才能放行有关货物。

  4.放行和结关

  放行和结关是通关的最后阶段。其中放行是针对口岸海关的现场作业来讲的最后一个环节。放行即意味着结束现场通关过程。结关指的是结束海关监管。放行是否结关取决于通关的对象。一般贸易进出15货物放行即结关。但保税货物和一些具有保税性质的货物等,则放行仅意昧着结束进出境通关环节的监管,同时开始下一阶段的海关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放行和结关则是两个相互分离的环节。结关是现场放行后,待完成了海关的进一步监管工作后,最终结束海关监管的阶段。如加工贸易货物成品出口时,海关为其办理的放行手续才是最终的结关放行。

  5.稽查

  稽查是对放行后的货物在法定期限内,海关有权对有关进出口企业的帐册检查核对,确认有关货物进出口有无违反进出口管理和偷漏税费的情况。稽查作为通关的一个阶段,与上述几个阶段不同,上述通关程序是所有进出境货物都必须经过的阶段,而稽查则是一种时效管理。表现为海关有权对所有有进出境货物企业实施稽查。

进出境货物通关规则[2]

  我国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境货物通关时管理相对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一、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的义务

  海关法对进出境货物的通关及收发货人、报关代理人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责任,由此而确定了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在通关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这些义务既有普遍性义务,又包括了针对特定货物(如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所设定的义务。

  (一)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的义务

  货物进出境时,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义务。这里说的法定期限,是指海关法所规定的,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或出口。超过了法定报关期限,应视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要承担支付滞报金或不予按时出口的法律后果。

  所谓如实报关的义务,是由报关单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报关单作为货物通关的法律文书,是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就进出境货物的全部法定要件向海关所作的书面声明,除在填写报关单的过程中因对有关事项不明了或不熟悉致填写有误而由海关退回更改或补充的情况外,一旦申报人正式向海关呈交报关单并由海关接受后,便具有不可更改性和不可撤销的法律特征,申报人要对自己的书面申报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所有在书面申报中发生的伪报、瞒骗行为都将被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要承担违反海关法的相应责任。这里所说的海关接受,对于电子报关,是指所有数据已传输到海关的计算机里,海关并已作了电子报单编号的反馈;对于纸质报关单,则以海关已收下报关员递交的报关单,并作了登录并告知编号为接受。对于因技术或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需要对报关单作修改,又不涉及征税、贸易管制等内容的,经海关同意,可作修改,其错误部分可不按违法处理。

  (二)交验法定单证的义务

  我国海关法根据进出境货物的性质、贸易方式的不同而分别规定了进出境的法律要件,所以,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向海关呈交报关单的同时,还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及所适用的通关程序,负有交验法定单证的义务,以佐证其在报关单上所作的声明。这里说的法定单证分为三类:

  其一是货运单证,如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应交验发票装箱单、运单或海运提单

  其二是特殊单证,如动植物应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的检疫证书,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进出口许可证食品应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的卫生检验证书等,此外,还有原产地证书

  其三是备用单证,一旦海关需要时应向海关提供,如交易双方签订的贸易经济合同

  法定单证在法律上被视为报关单的组成部分,因此,向海关交验虚假的单证并以此为依据报关,同样被作为不履行如实报关的义务。

  (三)配合海关查验的义务

  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负有配合海关实际查验货物的义务。从海关法学的角度看,除了法律规定或经海关批准免于查验之外,对于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而言,接受和配合海关查验的义务具有绝对性的特征。这就是说,当海关决定查验某货物时,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被查验,尽管在实践中被查验的货物只占全部进出口货物的较少比例,但查验仍是货物通关的法定环节。同时,该项义务还明确要求在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均应按照海关事先通知的时间到达查验现场,并应根据海关查验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恢复原样,配合海关的查验。海关查验完毕后,关员要填写《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应当认真审阅查验记录是否凿实并签字确认。

  (四)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进出境货物除法定免税零税或海关批准免税的外,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负有缴纳应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对于缴纳税款有困难,经海关批准缓纳税款的,在缓税期届满时应完纳税款。对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和保税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海关法认可的担保

  (五)接受海关稽查的义务

  对于海关实行信任管理、简化通关手续放行的进境货物,其收货人负有接受海关外部审计的义务。实行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分类管理是通关制度的一项改革,对于被海关评估为A类管理的企业,必须承担遵守海关法和接受海关稽查的义务。不履行上述义务,企业将要承担双方契约中约定的法律后果。这项义务既有法定性,又有契约式的特点。

  (六)享受特定减免关税进境货物的收货人的义务

  经海关批准享受特定减免关税进境的货物,海关法为其收货人设定将货物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义务。这就是说,未经海关批准并缴纳税款,收货人不得将货物运出特定地区、转让给其他企业以及擅自改变用途或移作他用。这项义务是加强海关监管,防止收货人将国家给予的减免税用于牟取不当利益的必要措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规则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海关法又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境货物,超过了法定的海关监管年限并办理了解除监管手续后,可作自由流通。海关法规定的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为8年,机动车和家用电器为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5年,均自海关放行之日起计算。

  (七)不得侵犯海关监管货物的义务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进境后至结关前的进口货物;申报出口起至出境的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这里的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境内陆路运输运往境外的货物。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而直接运往境外的货物。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二、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的权利收

  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在通关法律关系中享有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一)要求海关依法监管的权利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准则。海关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度是健全法制的重要前提条件。作为管理相对人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享有要求海关依法监管的权利,是指当发现海关的执法行为有悖于海关法时,管理相对人有权要求海关出示法律依据;当海关不出示法律依据时,管理相对人除行动上服朋卜保留进一步申诉的权利。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享有要求海关依法监管的权利,是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的制约和监督,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也是我国宪法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二)查看货物、提取货样的权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有权在报关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经化验或鉴定确认后再向海关报关。这是因为有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收到发货人传来的单证有误,以此去报关便造成单货不符的情况。为防止这种过失引起的报关失误,新修订的《海关法》增加:了收货人的这项权利,这对减少和消灭收货人的过失报关失误是有利的。当然,如货物属于依法检疫的范围,则应在检疫合格后才能提取货样,以防止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流人社会造成危害。

  (三)对确属误卸、溢卸货物,有申请退运或进口的权利

  误卸,是指卸在非目的地的货物。溢卸,是指所卸货物的数量超过了报关单和有关单证所载明的属正常溢卸幅度的数量。海关法规定,对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没有进口许可证的,只能申请退运,无进口限制的货物可以申请进口。管理相对人行使申请退运或进口的权利,是以确属误卸、溢卸的货物为前提条件,即经海关审核确认。在实践中,有的进口货物收货人以误卸、溢卸为名,将凭进口许可证才能放行的货物故意卸在非目的地,然后要求海关通融给予变通进口处理,以达到无证进口的目的。这是一种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海关在审核时应排除其享有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的权利。同时,海关法规定,当事人;(收发货人或承运人)申请退运或进口的期限为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

  (四)对海关执法中的侵权行为,有要求海关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执法中致使被查验的货物、物品毁损或者有其他侵犯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损害时,受害的管理相对人有权要求海关赔偿。上述其他侵犯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是指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当海关查验货物致其损坏时或其他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应要求海关出具《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或收集有关证据,先与海关协商赔偿,当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持与海关达成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海关办理有关赔偿事项。

  (五)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和控告的权利

  收发货人、报关代理人和其他海关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和控告的权利,具体表现为:有权对海关执法时作出的各种决定向上级海关直至海关总署提出申诉;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或违法行为等。赋予管理相对人这项权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 1.0 1.1 郑俊田,张红编著.海关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2. 邵铁民著.海关专业系列教材 海关法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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