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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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壁壘(Trade ba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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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壁壘又稱貿易障礙。對國外國間商品勞務交換所設置的人為限制,主要是指一國對外國商品勞務進口所實行的各種限制措施。一般分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兩類。就廣義而言,凡使正常貿易受到阻礙,市場競爭機制作用受到干擾的各種人為措施,均屬貿易壁壘的範疇。如進口稅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捐稅;商品流通的各種數量限制;在生產者之間、購買者之間或使用者之間實行的各種歧視措施或做法(特別是關於價格或交易條件和運費方面);國家給予的各種補貼或強加的各種特殊負擔;以及為劃分市場範圍或謀取額外利潤而實行的各種限制性做法等等。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推行的關稅自由化、商品貿易自由化與勞務貿易壁壘,儘管在關稅方面取得較大進展,在其他方面卻收效甚微。某種形式的貿易壁壘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貿易壁壘卻加強了,各種新的貿易壁壘反而層出不窮。
隨著WTO等國際間貿易組織成員的不斷增加以及各地區組織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對這兩類組織的非成員國關稅壁壘還在起著作用。但值得註意的是,國際上非關稅壁壘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趨勢。一些發達國家利用其自身的技術優勢對來自其它國家產品的認證要求,極大地阻礙了欠發達和發展中國家製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資源性的初級產品。加劇了南北間的經濟及貿易發展差距。另外,發達國家,以及一些次發達甚至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採用的反傾銷手段,也是非關稅壁壘之一。就我國而言,配額,許可證制度也屬於後者。
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繁多,各國適用的貿易壁壘也層出不窮,所以,以下的列舉不是窮盡的。 以貿易壁壘影響的貿易種類為標準,可以把貿易壁壘分為以下五種:
1、關稅減讓方面(tariff reduction)
比如,WTO成員沒有按照本國減讓表承諾的減讓水平進行減讓。
2、關稅稅則分類方面(tariff classification)
比如,海關官員在對進口產品進行稅則分類時擁有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進口商難以預見未來對同一進口產品適用的關稅。
3、關稅高峰(tariff peaks)
儘管有關稅減讓表規定的減讓水平,仍然在特定產品領域維持高關稅。
4、關稅配額(tariff quotas)
對一定數量(配額量)內的進口產品適用較低的關稅稅率,對超過該配額量的進口產品適用較高的稅率。實踐中,配額量的確定、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不適當做法常常成為貿易壁壘。
(二)貨物貿易:非關稅壁壘(non-tariff barriers)
濫用以下措施,往往對貨物貿易造成壁壘:
- 進口許可(import licensing)
- 出口許可(export licensing)
- 進口配額(import quotas)
- 進口禁令(import prohibition)
- 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
- 政府採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
- 補貼(subsidies)
- 自願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 當地含量要求(domestic content regulations)
- 國家專控的進出口貿易(the operations of import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 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 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safeguards and other trade remedy measures)
(三)妨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的措施
1、投資準入範圍的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稅收歧視(tax discrimination)
3、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四)妨礙服務貿易的措施
1、準入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五)妨礙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措施
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等。
根據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可以把貿易壁壘分成以下四種:
1、立法(legislation):以法律、法規、條例的形式規定貿易壁壘;
2、行政決定(administrative decisions):以行政決定、行政命令、指令形式規定貿易壁壘;
3、政策以及輿論(policy or consensus):政府採取或者支持的以政策、輿論宣傳來影響本國國民,比如使用國貨、歧視進口產品等;
4、做法(practices):比如,短時間內不適當地頻繁使用反傾銷措施,地方保護主義,貪污,官僚主義等。
貿易壁壘案例分析[1]
涉嫌偷逃稅款總額達2億多元的“1·31”特大走私香煙案,06年4月13日上午在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南方都市報報道稱,這是廣東湛江市近年來涉嫌偷逃稅款總額最大的一起走私案。此案涉及偷逃稅額達2億多元,包括三個結構複雜、時分時合、相互勾結的犯罪團夥;近6年的走私情況;從越南等地走私香煙,所流通的區域涉及廣東、廣西、福建、浙江的lO多個市縣;作案手法隱蔽、狡猾,案情複雜;整個犯罪鏈條更是發貨、運輸、銷售“一條龍”。(2006年04月13日《南方都市報網路版》)
現在,世界各國普遍以道德公義、收入公平等理由。在物流通關時會對特定進出口貿易商品征收高關稅、設定進口配額或提高其準人要求等來限制其通關量。以煙草、名灑等特殊貿易商品為例。它們因為對人體健康有一定危害,且價格昂貴,故廣泛被各國以維護國民健康、調節利潤收入等理由公開地加以高關稅、高質量技術要求等進口阻力。
公開的貿易壁壘由於被各國普遍接納與採用。故國與國問的貿易摩擦問題通常較易得到協商解決。而這種情況下博弈往往較多地出現在國民與國家機關的行為較量巾。對於煙草貿易,海關等機關的初衷本是通過高關稅、高質量等要求來減少國民煙草消費、提高進口煙草的安全性,但其往往因個人的自利行為而陷入悖反的窘境:儘管中國煙草關稅自加入WTO以來有所下降。但走私煙草的行為仍大有利可圖,同時煙草進口的質量要求越發升高。於是民間走私煙草的行為屢打不斷。在海關的查驗能力有限的前提下,假定其執法能力保持不變,則逃避海關監管而成功走私的廉價、劣質煙草量就會在關稅上漲、質量要求升高時越發增加,這樣,民間的煙草消費反而在壁壘的阻力下持續上升。
看來,海關對顯性壁壘的設置應綜合考慮其限製作用所帶來的合法進口品減少量,以及逆向權衡個人私利行為所帶來的走私品增加量。對煙草行業,若海關要通過高關稅、質量要求來限制煙草,則其在堅持正確可觀的估價流程,合理規範的質量檢驗系統流程的同時,更應等幅度地加強進境停港貨物的查驗工作。
1981年,丹麥政府決定,所有啤酒和汽水都必須裝在可回收再利用的瓶子中才能出售。這一決策的背景是:傳統的運行良好的玻璃回收處理系統,受到日益增多的不可回收再利用啤酒瓶及其他容器瓶的威脅。歐洲共同體委員會認為該法律給進口貨物增加了比丹麥貨物高的成本,從而構成了阻礙聯盟內貨物自由流動的貿易壁壘。1986年歐洲共同體仲裁法庭受理了這一案件。
共同體委員會聲稱,丹麥法律違反了某種貨物一經在一國出售就自動可以在共同體內各國流動的基本法規。儘管並未直接禁止境外容器瓶的流動,國外貨物供應商們建造可再利用瓶的處理系統都面臨著更大困難。委員會認為該法律歧視性對待國外廠商。委員會還認為,該法律不能等效於環境效益,並且採用其他方式也可以充分地保護環境,例如採取志願收集系統和迴圈使用方式。
1988年9月,法庭裁決,允許丹麥保留其強制性的容器再利用法律。法庭確認,以環境保護為出發點,允許存在貨物自由流動一般規則的例外。如果歐盟不包含某特殊領域的專款法律,就會引起由於不同國家採取不同法規而導致貿易混亂的情形。法庭認為,為了保證飲料包裝的高回收率而使用可回收的飲料包裝是必要的,從而此法規與目標成“適當的比例”。
然而,丹麥關於容器瓶種類認可的要求未獲通過。1984年後,國外生產者的貨物必須盛裝於丹麥生產或認可的瓶中(僅在貨物檢驗階段使用並且有數量限制)。實施容器瓶認可法規的動機在於:如果市場上出現許多種容器,就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回收體系。通過控制瓶的種類可以控制其類別上的多樣性。
法庭發現,儘管回收再利用容器瓶並不能保證最大的回收再利用水平,但確實保護了環境。作為法庭裁決的結果,進口到丹麥的飲料很少。於是法庭又發現,從瓶子種類的強制性認可中所獲得的環境效益,並不能同國外供應商們的巨額損失成比例。
- ↑ 鐘華鋒.從案例中看貿易壁壘.《現代企業教育》,2009年04月,下期
技術壁壘日益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