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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減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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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減讓表(Schedule Of Concessions)

目錄

什麼是關稅減讓表[1]

  關稅減讓表(亦稱關稅表)是締約方之間通過雙邊或多邊關稅減讓談判,將成果綜合彙總而成的表格。

關稅減讓表的性質及結構[2]

  關稅減讓表是各成員關稅減讓結果的具體體現,是各成員通過談判所做出的關稅減讓承諾。在烏拉圭回合談判後,各成員的減讓表均作為附件列在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中,是WTO協定的一部分。以加入談判所形成的關稅減讓的減讓表也是一成員在加入WTO時所作為議定書的附件。因此,無論關稅減讓表以何種談判形式達成,都具有強制約束力。關稅減讓表主要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最為重要,包含了所有在締約方之間實行最惠國待遇的關稅減讓項目和稅率;第二部分保留了一些宗主國與其殖民地、附屬國(或屬地)之間的關稅優惠制度,但隨著大部分原殖民地的紛紛獨立,這一部分已逐漸失去其意義;第三部分是僅適用於特定締約方的特別關稅表,其中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談判達成的優惠關稅稅率。關稅減讓表的核心作用是體現GATT實行的多邊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它是最惠國待遇在具體執行中的行動指南。

關稅減讓表的內容[3]

  關貿總協定規定: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貿易所給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協定所隊這一締約國的有關減讓表中有關部分所列的待遇,即有如下兩種情況:

  (1)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如列在另一締約國減讓表的第1部分,則當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的領土時,應依照該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制,對該產品免徵超過減讓表所列的普通關稅。對這種產品,也應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對輸入或有關輸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稅費,或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進口領土內現行法律規定以後要直接或授權征收的任何其他稅費。

  (2)如果一締約國的產品列在另一締約國減讓表的第2部分,則當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的領土,按照本協定第1條可以享受優惠待遇時,關稅減讓的待遇同上。即應當依照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制,對該產品免徵超過減讓表所列的普通關稅。對這種產品,也應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對輸入或有關輸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稅費,或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進口領土內現行法律規定以後要直接或授權征收的任何其他稅費。這項規定並不妨礙締約國維持在本協定簽訂之日關於何種貨物可按優惠稅率進口的已有規定。

關稅減讓表的若幹規定[1]

  在總協定的第2條中,具體指出了使用關稅減讓表的若幹規定:

  (1)①任一締約方對其他締約方貿易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協定減讓表中這一締約方所承諾的有關待遇。

  ②一締約方領土的產品如在另一締約方減讓表的第一部分內列明,當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領土時,應依照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制,對它免徵超過減讓表所列的普通關稅。對這種產品,也應免徵超過本協定簽訂之日對輸入或有關輸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稅費,或免於征收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進口領土內現行法律規定以後要直接或授權征收的任何其他稅費。

  ③如果一締約方領土內的產品在另一締約方減讓表的第二部分內列名,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的領土,並且享受最惠國待遇時,應依照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制,對它免徵超過減讓表所列的普通關稅。對該種產品,也應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對輸入或有關輸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稅費,或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進口領土內現行法律規定以後要直接或授權征收的任何其他稅費。但上述規定並不妨礙締約方維持在協定簽訂日關於何種貨物可按優惠稅率進口的已有規定。

  (2)締約方可以對任何輸入產品征收下列稅費:

  ①與本國產品征收相同的國內稅

  ②輸入地政府征收的反傾銷反貼補稅

  ③提供的服務成本費或其他費用

  (3)締約方不得變更完稅價格的審定或貨幣的摺合方法,以損害減讓表所列的任何減讓的價值

  (4)當締約方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對有關減讓表列明的某種產品的進口建立、維持或授權實施某種壟斷時,這種壟斷平均提供的保護。除減讓表內有規定或原談判減讓的各締約方另有協議外,不得超過有關減讓表所列的保護水平,但上述規定並不影響締約方根據總協定的其他條款,向本國生產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果一締約方相信某一產品應享受的待遇在另一締約方的減讓表中所訂的減讓中已有規定,並認為另一締約方未給予此種待遇時,這一締約方可以直接提請另一締約方註意這一問題。被提請的締約方如果確認這種待遇是本方減讓表中所規定的,但聲明由於本國法院或其他有關當局的決定,依照本國稅法有關產品不能歸入可以享受減讓表所列的應有待遇,從而不能給予該項待遇時,則該兩締約方,連同其他有實質利害關係的締約方,應立即進行進一步商量,以便就這一問題達成補償性的調整辦法。

  上述對關稅減讓表使用的若幹規定,實際上是各締約方按最惠國待遇原則爭取自己在貿易經濟利益的指南,也為各締約方在減讓表中承擔義務時,怎樣依據本國法律和一些例外規定,儘可能維護己方利益而又不違背總協定規範提供了指導。

關稅減讓表的作用[4]

  關稅減讓表的作用,就相當於一個最惠國待遇的容器,在這個總容器中,每個締約方都會發現本國所作的減讓由於所有其他締約方所作的減讓而大大地抵消或平衡。在關貿總協定的最惠國待遇的多邊性、普遍性及主動性、穩定性這四大特點中,減讓表對於它們的形成,起了關鍵性的作用。因為減讓後的關稅稅率在減讓表中都受到“約束”,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能依照規定程式修改或撤回。當列入關稅表中的減讓未能享受或受到損害時,可向有關締約方提出要求,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可訴諸於爭端解決程式。

關稅減讓表的修改和撤銷[5]

  關稅減讓承諾的實施不是一次完成,一般要分幾個階段來完成。各成員征收的關稅水平均不得高於在減讓表中承諾的稅率及逐步削減的水平,也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銷它們在減讓表承諾中的義務。但是,減讓表承諾的義務在一定情況下可以作出調整。如果將某產品的關稅稅率提高到約束水平之上,或對產品範圍進行調整,即對關稅減讓表修改、撤銷,均可以按照有關條款規定的程式進行談判

  1.關於關稅減讓的修改或撤回的相關規定

  儘管GATT1994規定WTO成員不能將關稅提高到約束關稅水平之上,但它卻提供了一套關於關稅修改或撤銷的程式。GATT1994第28條第1款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成員方經與最初談判此項減讓的任何成員方和全體成員方確定擁有主要供應利益的任何成員方談判並達成協定,併在與全體成員方確定此項減讓中具有實質利益的任何其他成員方進行磋商的前提下,可修改或撤銷該協定有關減讓表中包含的一切減讓。

  關稅減讓的修改和撤銷的談判主要在享有最初談判權的成員和擁有主要供應利益的其他成員之間進行。享有關稅最初談判權的成員是那些最初經過雙邊談判達成該項減讓的成員。通常情況下,最初談判權在給予該項減讓的成員的減讓表中有具體規定,但也可以根據談判的記錄來決定。在關於解釋GAT-F1994第28條的諒解中明確規定:對一項修改或撤銷的減讓具有主要供應利益的任何成員,應在補償減讓中被給予最初談判權。

  對於擁有主要供應利益的成員,在GATT1994第28條第4段也有明確的規定:只有在談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內,在申請成員方市場占有份額大於最初談判減讓的成員方,或根據全體成員方的判斷,如申請方不維持歧視性數量限制,該成員方本應占有此種份額,則全體成員方可以確定該成員方具有主要供應利益。

  第28條第5段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解釋,條文規定:如所涉及關稅減讓的貿易占該成員方全部出口的主要部分,則全體成員方可例外確定該成員方具有主要供應利益。在關於第28條的諒解條款第1段,對主要供應利益的定義也作出了一定的規定:就修改或撤銷一項減讓而言,因該項減讓而受影響的出口(即進入修改或撤銷該項減讓的成員市場的產品出口)在其總出口中占有最高比率的成員,如不具有按第28條第1款規定的最初談判權或主要供應利益,則應被視為具有主要供應利益。

  按照第28條的規定,關於關稅減讓的修改或撤銷,某成員只能與享有最初談判權的成員或具有主要供應利益的成員進行談判。然而,希望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的成員需要同在減讓中具有實質利益的成員進行協商。在GATT1994第28條第7段中,有如下說明:對“實質利益”的表述並不能精確地加以定義,因此可能會給全體成員方的判斷帶來困難。但是,此表述是可理解為只涵蓋那些在尋求修改或撤銷該項減讓的成員方市場中占有,或在不存在影響它們出口的歧視性數量限制的情況下可合理預期占有重要份額的成員方。這裡的“重要份額”一般認為是在尋求修改或撤銷減讓的成員方市場上要占有10%的份額,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被稱為具有實質利益。

  對於談判的目的及關稅減讓的修改或撤銷達成的協議,GATT1994第28條第2款對此作了規定:在這種談判和協定中,可能包括對其他產品提供的補償性調整,有關成員方應努力保持互惠互利的總體水平不低於在談判前該協定規定的總體水平。在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時,該成員方要同意給予其他的減讓作為補償,來保持關稅減讓的總體水平不低於先前承諾的水平。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關稅約束的減讓或撤銷是基於重新談判和補償原則上的。如果談判未能達成相關協定,GATT1994第28條第3款(a)節規定:如主要有關成員方不能在設想的期限期滿前達成協定,則提議修改或撤銷減讓的成員方仍有權這樣做。如果該成員方採取此項行動,那麼享有最初談判權的成員方、擁有主要供應利益的供應方和擁有實質利益的任何成員方可撤銷與申請成員方最初談判的實質相等的減讓。

  2.關稅減讓表的修改和撤銷的程式

  關稅減讓表中的優惠或約束關稅稅率,都可以通過談判及採取補償性調整等做法來給予修改或撤銷。修改或撤銷必鬚根據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式來進行。申請修改關稅減讓表內容的成員方一般須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①通知WTO貨物貿易理事會,建議修改或撤銷對某項產品的減讓,然後,理事會授權該成員就此進行談判。

  ②與以下幾類成員進行談判。第一類是最初參與談判該項減讓的成員,這些成員被認為具有最初談判權。第二類是理事會認定的具有主要供應利益的成員。只有在關於修改減讓談判開始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該成員在申請成員方市場所占的份額比某個最初參與減讓談判的成員所占的份額更大,理事會才會認定該成員有主要供應利益。在一些例外的情況下,當幾個成員所占的份額相差不多時,才可以最多再增加一個成員為主要供應成員。另外,若某成員的相關出口產品在該成員的總出口中占有最大的份額,這個成員將被認定為有主要供應利益,並因此自動享有談判權。如果全體成員認定某成員具有重大利益,那麼申請國也需要與該成員進行磋商。

  ③與上述成員談判決定將進行降稅的產品及降稅的幅度,它所提供的補償性部分應與擬撤銷或修改的減讓部分大致相等。

  ④如果談判和磋商最終達成了協定,應將談判結果載入減讓表,那麼將對產品實施修改後的關稅水平。雖然談判和磋商是在有限範圍內的成員之間進行的,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就具體產品所達成的關稅水平將適用於所有成員。

  ⑤若未能達成協定,申請成員方可以按照所提建議採取行動,而有最初談判權或者被認定為有主要供應利益或實質利益的成員將可以採取相應的報複行動,撤銷各自減讓表中對申請方有利益的減讓。

參考文獻

  1. 1.0 1.1 餘光中主編.世界貿易組織(WTO)捲 WTO大百科全書 第一冊.光明日報出版社,2002.5.
  2. 何力主編.第六章 世界貿易組織與國際海關法 國際海關法學:原理和制度.立信會計出版社,2007.11.
  3. 陳東林著.歷屆多邊關稅貿易談判與“烏拉圭回合”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三百問.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01月第1版.
  4. 汪堯田主編.附錄 世貿組織常用術語及基礎知識釋義 WTO全書 總論捲.人民日報出版社,2002年04月第1版.
  5. 苑濤主編.第6章 WTO貨物貿易規則:關稅措施規則 WTO概論.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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