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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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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倫理失範

  行政倫理失範是指行政人員行政權力運行的過程中,置行政倫理的規範與原則不顧,把公共權力用來滿足私立的情況或現實,從而導致公共利益受損。

行政倫理失範的具體表現

  (一)權力交易:在權力再分配過程中以權力換取權力的行為就是權力交易,即最大化的謀取權力。具體表現為部分公職人員將市場交換原則帶人行使公共權力以及進行行政管理的過程中,將官場變為市場;並沒有將公眾授予的權力服務於公眾;而是運用自己手中擁有的權力資源,搞權力交易,以滿足自身的利益

  (二)讀職失責:公職人員利用自身職務的便利濫用職權並且不履行自身職責的行為就是讀職。如部分領導幹部或公職人員憑主觀隨意決策,或者在崗位上玩忽職守。擁有公共權力的人無視與糟蹋自身應負的責任與應盡的義務,這種行為就是失責。如部分公職人員在工作中脫離群眾,缺乏責任感,為了自身所謂的 “政績”而對群眾的需求不管不顧。

  (三)權錢交易:主要表現為權力尋租行為,即政府及其公職人員利用擁有的公共權力謀取一己私利,為使個人利益達到最大化,而使人民群眾的利益受到損害。公款公賄也是權錢交易的表現,即公職人員利用公款巴結上級以及政府部門利用公款公然行賄等行為。

行政倫理失範的原因

  (一)市場經濟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一方面給行政領域帶來了生機與活力,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意識也影響了公職人員的權力觀念。它使行政人員的為人民服務的“行政人格”轉變為“經濟人格”,當面對金錢與利益的誘惑時,部分行政人員便利用手中擁有的權力為個人謀福利而不是為人民群眾辦事,這時行政倫理失範的現象變會發生。

  (二)不健全的行政體制:近年來,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仍存在許多弊端,較低的行政制度化水平使得行政權力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政企不分,用人制度不夠透明,行政機構複雜臃腫,行政效率低下等問題都是行政倫理失範的隱患。

  (三)道德評價的弱化:在公共領域內,“效率”往往被視為公共行政的最終目標,政府的公共管理過程變成了純粹的“事實”判斷,將道德與倫理這些“價值”判斷尺度排斥在公共管理過程之外。過於重視效率,變會忽略公共利益等基本價值,即為了追求效益而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

  (四)缺乏有力的權力監督:從黨內監督來看,對領導幹部的監督較為薄弱,一些領導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力貪污腐敗;從專職監督來看,由於難以理順部門之間與部門職能之間的關係,從而使監督合力較弱,未起到良好的監督作用;從司法監督來看,司法機關的監督範圍較窄,並且司法人員的職業化水平有待提高;從民主監督來看,政府活動不夠公開化,透明度較低,公民監督渠道受限,從而使民主監督難以發揮較大的作用。此外,對權力的監督從系統上來看未形成科學的體系,而且缺乏系統的法律法規的保護。

  (五)行政環境的影響:這其中包括內部環境與外部環境。從內部環境來看,當行政機關記憶體在大量的貪污腐敗等行政倫理失範現象時,部分意志薄弱的人會產生從眾心理,也盲目跟從,從而使行政倫理失範現象更加嚴重。從外部環境來看,處於轉型時期的我國,經濟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從而使價值取向也面向多元化。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貧富差距逐漸拉大,使人們產生了心裡不平衡的現象。這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價值取向便趁虛而人,從而影響了行政人員的價值取向,進而產生行政倫理失範的現象。

  (六)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權力的一種,它是對具體事務的一種非制度化處理權。在公共管理活動過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權雖然能提高行政效率,適應現代行政需要,有利於行政機關能動作用的發揮,但是另一方面,它又有被行政人員濫用的可能。行政人員可能會利用自由裁量權謀取利益,從而產生權力異化的現象。

行政倫理失範的治理策略

  (一)加強行政倫理教育:首先要轉變傳統觀念,充分認識到行政倫理建設的重要性。由過去用單純的法制、紀律等懲戒性的手段來制約行政人員轉向運用行政倫理這種道德約束機制來規範行政人員,從而提高行政人員的道德水平,使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其次要加強行政文化建設,通過對行政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並強化行政人員的自律意識。最後行政倫理教育要體現時代精神,要在繼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基礎上有所創新,並且要符合社會主流。

  (二)加快行政體制改革:首先應轉變政府職能,使政府由划槳者變為掌舵者,政府的主要職責是進行巨集觀調控,監督市場,保證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將行政人員的行為限制在一定範圍內,從而避免行政人員過多的介人到經濟活動中。其次要對政府機構的設置進行改革,精簡政府部門機構,防止政府部門臃腫、膨脹。另外要對幹部人事的選拔機制進行改革,使人事選拔制度更加科學、合理、公開、透明。

  (三)加強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將行政倫理規範通過法定的程式,並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其上升為法律,並且獲得與法律相同的權威與地位,這就是行政倫理法制化。主要包括三個層次,首先是關於公務員自身的規定,此類規定不具有強制性,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其次是行政倫理法,主要側重於預防與監督;最後是與刑法有關規定相配套的反腐敗法,主要對行政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與懲戒。

  (四)建設系統的行政倫理監督機制:一是要加強黨內監督,特別是對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不僅要做到事後懲戒還要加強事前的防範,建立起全程監督體制。二是要加強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明確各監督機構的監督範圍,充分發揮各機構的監督作用,並提高各自的獨立性。三是要加強司法監督力度,誇大司法監督的受理範圍,提高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素質。四是要加強民主監督,擴寬民主監督的渠道,充分發揮公民監督與社會團體監督的作用。

參考文獻

  • 李馥鈺.《淺論行政倫理失範的原因與治理策略》[J].才智.2013年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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