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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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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和範圍內所享有的一定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力,它是行政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主體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許可權,也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何謂行政自由裁量權?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其定義為:“在特定的情況下,依照職權以適當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為的權力”。 英國著名法官霍爾斯伯勛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應在當局自由裁量權範圍內去行使,而不是按照個人觀點行事,應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隨心所欲。它應該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獨斷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須在所限制的範圍內行使”。 王名揚先生認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對於作出何種決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種可能採取和行動方針中進行選擇,根據行政機關的判斷採取某種行動。也可能是執行任務的方法、時間、地點或側重面,包括不採取行動的決定在內”。

  概括地講,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和範圍內,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條件,在各種可能採取的措施中進行選擇的權力。它是現代行政權的核心,是一種真正的和實質的行政權力。

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表現

  自由裁量權具體表現為:

  1、行政處罰幅度和種類方面,即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在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2、行為方式方面:即行政機關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時,自由裁量作為與不作為。

  3、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方面,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2項“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只要符合“聽證的7日前”,具體哪一天通知,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方面,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5、對情節輕重認定方面,如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的詞語,在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時,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方面,即對具體執行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行政自由裁量權規制的必要性[1]

  1、限權與保權的需要。

  限權即限制行政機關的權力,保權即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作為國家的執法機關,廣泛地管理著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方方面面,從人的出生到死亡都和公民打交道的行政機關擁有著巨大的權力。西方聖賢孟德斯鳩早已給我們提出了警醒,擁有權力的人不可避免地濫用權力,這是亘古不變的一條經驗。

  行政機關作為權力的享有者與執行者,當然具有濫用權力的可能,而作為具體執行權力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免不了受到主觀偏好的影響而隨意地作出決定,更有甚者仗勢而專橫跋扈,或是受利益驅動而濫用權力,對同一情形下的不同當事人給予截然不同的對待,這種濫用權力所帶來的結果不僅僅是相對人權利的嚴重侵害,更加令人擔憂的是對整個社會公平、公正的法治秩序造成的根本性地破壞。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規制,以此限制權力的過分擴張,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貫徹依法行政理念、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

  依法行政是對各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就現代法治要求而言,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必須在法律授予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要求和程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法律的約束不僅及於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時也要約束管理者自己。只有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以身作則,才可能會有公民的嚴格遵守法律。沒有對管理者的要求,就無法對被管理者提出要求。因此,行政必須納入法治的軌道,嚴格依法行政,這是各級政府機關行政必須遵循的原則。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辦事,要求法治的統一性、連續性,要求行政機關在執法時遵循公正性與合法性,而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過程中產生的隨意性和對待相對人的執法不公正性與依法行政的理念是相悖的,為了推行依法行政的理念,實現法治政府的建設,我們就不得不對行政執法中的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行為進行必要的規制。

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社會基礎[2]

  在當代,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極其緊密,社會各個層面與政府各職能部門的關係如影隨形,政府以其羈束行為和日益廣泛的自由裁量行為管理社會,整個社會置於政府的統治之下。然而,這樣一種關係的定位有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20世紀以前在歐美髮達國家,政府的職能主要是對內維持秩序,扮演的是亞當·斯密所謂的“守夜人”的角色。但隨著工業革命、城市的大規模開展,社會管理事務的不斷擴張,政府職能相應擴大。為了推動行政權力的有效行使,立法機關在授予行政機關廣泛權力的同時,也往往賦予行政機關在政策選擇、行為方式方面廣泛的自由裁量權。正如王名揚先生所指出的“近代行政的特色是行政職務和行政權力的擴張,行政權力擴張的明顯表現是行政機關行使巨大的自由裁量權力。”在現代社會“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已不適應時代的需求。“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機關所掌握的行政權不應該是強加在相對人身上的枷鎖,而是為相對人提供生產和生活便利的服務工具。所以,現代法治國家的行政權應該以能動的行政為主要的特色。”可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具有必然性:

  第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針對紛繁複雜、發展變化的各種社會現象,為了使行政主體能夠審時度勢、權衡輕重,對各種特殊、具體的社會關係產生的問題能夠果斷的處理和解決,在使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應有一定的自由選擇的餘地。法律法規賦予行政主體在法定範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可以增加行政的能動性,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在政府不斷擴大的歷史條件下,彌補立法不足之需要。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法發展的結果,隨著行政管理的不斷增強,行政管理日益專業化、專門化,行政權力行使的方式呈多樣性。既定法律的原則性、一般性規定難於適應這種變化,而傳統的分權制下的行政權也無法完全應付複雜多變的行政事務,自由裁量權順乎自然地在行政權中立足和發展。其次,由於社會的迅變性與法律的穩定性之間有衝突,立法機關嚴格的程式性要求難以有所突破,而行政權的相對靈活性恰好可以彌補這一缺憾,自由裁量權賦予行政主體極大的行為空間

  第三,一部法律的出台有嚴格的程式要求,其立法成本往往是巨大的,該成本包含了物質成本與時間成本。在效率優先的今天,賦予行政機關依具體情況適時調整行政的內容、範圍與手段以適應社會管理的需要是很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1. 萬方琦.淺談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規制.科技信息.2009/30
  2. 張玉霞.論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其有效控制.山東教育學院學報,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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