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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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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監督(Citizen supervision)

目錄

什麼是公民監督

  公民監督是指公民通過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實施法律的一種監督。雖然公民監督是一種非國家性質的監督,不具有嚴格的法律形式,也不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後果,但是這種監督卻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社會組織及國家機關的註意,從而帶動強制性監督手段的運行。公民的監督具有廣泛的群眾性,是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

公民監督的特點

  1、廣泛性

  這是公民監督最基本的特點。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管理國家一切事務的權力。由於作為監督主體的我國公民人數多、分佈廣,這就決定了公民監督的廣泛性。公民監督的客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其監督的內容覆蓋了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及各個方面。因此,公民監督無所不在,無所不包。

  2、基礎性

  主要表現在:第一,公民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各種監督的基礎。公民在通過檢舉、控告、上訪等形式實施監督時,既體現了公民監督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同時又將自身的監督融進了其他監督之中,使之成為其他監督的基礎。如果離開了公民監督,其他監督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3、自下而上的監督

  它是專門機關的監督和各系統自上而下監督的基礎。我國監督體系中各項監督,只有相互配合、相互促進、各自發揮其優勢,才能取得滿意效果。然而,公民監督是其他監督無法替代的。否則,自上而下的監督和專門機關的監督也會變成空中樓閣。

  4、有效性

  正是公民的監督和源源不斷的舉報,使腐敗分子無藏身之地。公民監督所起到的震懾作用是其他監督形式所無法比擬的。

  5、經常性

  公民是社會實踐的直接承擔者,是國家制定各項方針、政策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他們或者是正確方針、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或者是錯誤方針、政策的直接受害者。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都會給公民留下最直接的印象。公民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的好壞有直接的感受,因此,公民的監督最直接、最真實,也最易取得成效。

公民監督的地位和作用[1]

  一、公民監督的地位

  地位即位置,公民監督的地位就是公民監督在社會政治關係中所處的位置。公民監督在現代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表現。

  1、公民監督是國家政治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2、公民監督是保證現代國家正常運轉的關鍵環節;

  3、公民監督是防治公共權力腐敗的重要機制

  二、公民監督的作用

  國家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這是現代政治文明發展的基本結論。在我國,就國家行政權力的制約而言,公民監督的作用可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實行公民監督,是黨的群眾路線和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體現;

  2、實行公民監督,是保證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力,履行公僕職責的必然要求;

  3、實行公民監督,是懲治腐敗,剋服官僚主義,推進廉政建設的必要措施;

  4、實行公民監督,是推進依法治國,實現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強大動力;

  5、實行公民監督,也有助於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民監督的實現途徑[1]

  1、信訪監督

  信訪監督是公民通過寫信、訪問等形式直接向有關部門反映個人或集體意願的社會政治交往活動。它與信訪制度、信訪工作密切相關。我國的憲法、法律和法規為信訪者的基本權利提供了根本保障,信訪者必須從事實出發真實地反映情況和問題,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不能以信訪為名無理取鬧或聚眾鬧事;更不能衝擊機關和影響公務。

  2、舉報監督

  舉報監督是公民監督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公民根據發現和瞭解的情況,採取舉報方式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它有利於及時揭露公職人員的以權謀私、行賄受賄、貪污腐化、挪用公款、損公肥私、失職瀆職等違法犯罪行為,以確保為政清廉、廉潔奉公。中國公民有權檢舉揭發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舉報制度是對這一權利的制度化規範化。舉報人大多是發現和瞭解公職人員違法亂紀事實的公民。舉報人有產生一定的行政、法律後果的要求。舉報的方法主要有電話舉報、信函舉報、當面舉報和委托他人舉報等。

  3、控申監督

  控申監督是控告監督和申訴監督的簡稱。它指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向有關部門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控告違法者,申訴自身權益受到的侵害,要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行為。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複。”我國《刑法》第146條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進行報複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控申監督作為一種公民監督形式,在我國是由憲法和法律加以確認的。

  4、批評建議(監督)

  批評和建議是公民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或意見的行為。它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行民主監督的重要方面,相對於信訪和舉報,它較為平和,也較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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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王臻榮.行政監督概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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