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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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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伦理失范

  行政伦理失范是指行政人员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中,置行政伦理的规范与原则不顾,把公共权力用来满足私立的情况或现实,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行政伦理失范的具体表现

  (一)权力交易:在权力再分配过程中以权力换取权力的行为就是权力交易,即最大化的谋取权力。具体表现为部分公职人员将市场交换原则带人行使公共权力以及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将官场变为市场;并没有将公众授予的权力服务于公众;而是运用自己手中拥有的权力资源,搞权力交易,以满足自身的利益

  (二)读职失责: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滥用职权并且不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就是读职。如部分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凭主观随意决策,或者在岗位上玩忽职守。拥有公共权力的人无视与糟蹋自身应负的责任与应尽的义务,这种行为就是失责。如部分公职人员在工作中脱离群众,缺乏责任感,为了自身所谓的 “政绩”而对群众的需求不管不顾。

  (三)权钱交易:主要表现为权力寻租行为,即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利用拥有的公共权力谋取一己私利,为使个人利益达到最大化,而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公款公贿也是权钱交易的表现,即公职人员利用公款巴结上级以及政府部门利用公款公然行贿等行为。

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一方面给行政领域带来了生机与活力,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意识也影响了公职人员的权力观念。它使行政人员的为人民服务的“行政人格”转变为“经济人格”,当面对金钱与利益的诱惑时,部分行政人员便利用手中拥有的权力为个人谋福利而不是为人民群众办事,这时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变会发生。

  (二)不健全的行政体制:近年来,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存在许多弊端,较低的行政制度化水平使得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政企不分,用人制度不够透明,行政机构复杂臃肿,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都是行政伦理失范的隐患。

  (三)道德评价的弱化:在公共领域内,“效率”往往被视为公共行政的最终目标,政府的公共管理过程变成了纯粹的“事实”判断,将道德与伦理这些“价值”判断尺度排斥在公共管理过程之外。过于重视效率,变会忽略公共利益等基本价值,即为了追求效益而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

  (四)缺乏有力的权力监督:从党内监督来看,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较为薄弱,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腐败;从专职监督来看,由于难以理顺部门之间与部门职能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监督合力较弱,未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从司法监督来看,司法机关的监督范围较窄,并且司法人员的职业化水平有待提高;从民主监督来看,政府活动不够公开化,透明度较低,公民监督渠道受限,从而使民主监督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此外,对权力的监督从系统上来看未形成科学的体系,而且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的保护。

  (五)行政环境的影响:这其中包括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从内部环境来看,当行政机关内存在大量的贪污腐败等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时,部分意志薄弱的人会产生从众心理,也盲目跟从,从而使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更加严重。从外部环境来看,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经济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使价值取向也面向多元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使人们产生了心里不平衡的现象。这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取向便趁虚而人,从而影响了行政人员的价值取向,进而产生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

  (六)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权力的一种,它是对具体事务的一种非制度化处理权。在公共管理活动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虽然能提高行政效率,适应现代行政需要,有利于行政机关能动作用的发挥,但是另一方面,它又有被行政人员滥用的可能。行政人员可能会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利益,从而产生权力异化的现象。

行政伦理失范的治理策略

  (一)加强行政伦理教育:首先要转变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到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性。由过去用单纯的法制、纪律等惩戒性的手段来制约行政人员转向运用行政伦理这种道德约束机制来规范行政人员,从而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平,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其次要加强行政文化建设,通过对行政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并强化行政人员的自律意识。最后行政伦理教育要体现时代精神,要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并且要符合社会主流。

  (二)加快行政体制改革:首先应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由划桨者变为掌舵者,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宏观调控,监督市场,保证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将行政人员的行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避免行政人员过多的介人到经济活动中。其次要对政府机构的设置进行改革,精简政府部门机构,防止政府部门臃肿、膨胀。另外要对干部人事的选拔机制进行改革,使人事选拔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三)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将行政伦理规范通过法定的程序,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上升为法律,并且获得与法律相同的权威与地位,这就是行政伦理法制化。主要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关于公务员自身的规定,此类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其次是行政伦理法,主要侧重于预防与监督;最后是与刑法有关规定相配套的反腐败法,主要对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与惩戒。

  (四)建设系统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一是要加强党内监督,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仅要做到事后惩戒还要加强事前的防范,建立起全程监督体制。二是要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明确各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充分发挥各机构的监督作用,并提高各自的独立性。三是要加强司法监督力度,夸大司法监督的受理范围,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四是要加强民主监督,扩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公民监督与社会团体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 李馥钰.《浅论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与治理策略》[J].才智.2013年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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