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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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擔保,銀行據此提供貸款的融資業務。
1、適用對象:擁有入股公司股權,出資人在轄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個體商戶、經有權部分核准成立持有營業執照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
2、產品特點:(1)股權質押貸款要求借款企業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總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2)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出資額的60%;(3)貸款期限一般在6個月以內,最長為一年;股權質押貸款不僅解決了企業的擔保問題,而且充分提高了資金的運用效率。
3、擔保方式:質押方式
4、辦貸流程:(1)客戶向銀行提交申請書及相關基礎資料;(2)銀行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貸款調查、審查和審批;(3)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合同,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性[1]
1、質押物選擇的風險
目前國內對股權質押在政策上還沒有完全放開。作為出質物的股權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權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由於企業運作相對規範、信息透明度高、市場監管嚴格,並且在權利轉讓上有法定的登記機構,成為業界普遍接受的擔保品。而非上市企業的股權,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以及缺少合理的質押登記機構,從而加大了法律維權的難度。而商業銀行以股權質押發放的貸款中,大多數質押物標的為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在進行資產保全時容易產生法律糾葛,從而影響到債權的順利實現。
2、質押物價值波動的風險
股權之所以可用於質押最根本還是源於股權的財產性、價值性。但與一般質押物價值預見性強的特點不同的是,股權質押貸款的質押標的價格極其不穩定,在實際操作中的股權價格由於受市場的供求狀況、市場利率的高低等因素影響,波動性很大。另外,股票質押後企業發生的對外擔保行為。以及當質押標的所在企業為借款人的關聯企業時,借款人的經濟行為、質押標的所在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等都會影響股權價格。所以說,股權價值本身是一個不穩定的預期值,經常處在變化中,因而使得股權質押的擔保力度較難把握。對質權人而言。預期價值常常會與實際狀況相違背,使得質權人承擔著債權得不到充足擔保的風險。
3、股權質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
我國法律以登記做為股權質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看似嚴格但缺乏安全性。《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第2款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上市公司流通股份質押主要發生於證券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雙方除了要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外,還應共同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質押主要發生於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雙方之間股權質押關係的發生同樣除了有書面合同之外,還需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登記雖然是一種公示方法,但並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查詢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登記記錄。所以這種公示方法是有局限性的。另外,由於質押登記並非凍結,出質人在出質後仍可能將股票轉讓,其對質權人和受讓人的權利保障將大大降低。對於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103條第3款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這既沒有向中介機構或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也沒有要求出質人向社會公眾披露信息,銀行對質押登記後的非法變更也就難以監管,而且發生訴訟時舉證困難。若出質人違背誠信原則,私自將登記事項予以刪改,然後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重新質押,就會嚴重威脅質權的實現。
4、質押物處置時的價值實現風險
《擔保法》規定質權人行使質權可採用三種方式:與出質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取得出質股權、依法拍賣出質股權、依法變賣出質股權。其中折價清償需要出質人與質權人在債權已到清償期後訂立折價協議,而不能預先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出質股權直接歸質權人擁有,因此質權實現的效果與事後談判的能力息息相關。如果雙方無法達成折價協議。由於質權人並不占有質物,就不能採取直接拍賣或者直接變賣的方式行使質權,於是只有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實現,這樣做的效果一般較差。另外,質權實現時所牽涉的法律問題繁多,比如:股東優先購買、政府部門審批結果等種種銀行不可控制的干擾都會影響到股權最終能否實現與最終實現的效果。由於我國實行嚴格的金融分業經營制度,《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由於我國的的股權轉讓二級市場還不成熟,商業銀行在處置質押股權時會受到限制而有可能達不到最佳的償付效果。
為進一步推動和完善股權質押貸款方式。改善銀行資金運用效率和信貸資產質量,提高股份制企業融資渠道和經濟效益,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善[1]:
1、謹慎選擇質押物在目前對股權質押還沒有具體的指引性法律條文的情況下,銀行在考慮發放股權質押貸款時應持審慎態度,特別對以非上市公司股權辦理質押的申請更應慎重。
建議採用流通性、保值性強的標的作為擔保物,股權質押只作為補充擔保來發放貸款。質物的選擇應以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為原則。由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權具有登記規範、產權清晰、變現性強等特點,對貸款銀行而言具有較高的擔保價值,因此,使用和接受這一擔保措施對借貸雙方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為維護債權行權益,銀行不應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作為質押貸款質物:(1) PT、ST類上市公司;(2)前6個月流通股的股價波動幅度超過200%的上市公司;(3)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上市公司;(4)被證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5)流通股被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
2、認真核實股權質押的合法性為防止因質押無效而無法轉讓股權以至銀行喪失債權實現的權利,應認真核實股權質押的合法性。
(1)出質人對質押的股權應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股權所屬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糾紛。並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沒有相關限制股份轉讓、質押的條款。
(2)出質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權的股東。其進行股權質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會出具的已獲知該事項的確認函。《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內不得出質,”
(3)按照《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押股權如果是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需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出具的同意質押批准文件: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質押股權如果是金融類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國有法人股、法人股。需同時提交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質押批准文件。
(4)質押股權如果是發起人法人股,則需提供上市公司已註冊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書面證明文件(如公司設立批文、營業執照複印件等)。
(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向公司的其他股東出質;但如果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出質,應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質押無效。
(6)嚴格審查股權取得的途徑,對於通過轉讓所取得的股權還應審查轉讓是否合法、合規,出質人是否按照轉讓合同的規定足額支付了轉讓價款。
(7)為保證股權質押的合法有效,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將《貸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等文件向原股份公司審批機關(經貿委)提交股權質押申請,經貿委批准申請後,將同意股權質押的批覆文件及董事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決議等文件向同級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報送備案登記。以防止股權被再次質押或轉讓。為穩妥起見,銀行在放款之前還應聘請法律部門專業人員對所有法律文書的各項條款進行合規性審查,無法律障礙後,通過股權所屬地公證處予以公證、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銀行債權。
3、準確確定出銀行和企業都能接受的股權質押價值怎樣確定出銀行和企業都能接受的股權質押價值,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質押的一個關鍵問題。
這也是目前制約非流通股質押推行的難點。從目前看。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價值評估的依據可以有:每股凈資產調整法、市價調整法和收益法等。市價調整法是通過對非流通股股權的歷史交易價格的時間因素修正、市場變化因素修正、個別因素修正等一系列調整,最終確定評估價值。這是一種簡單的評估方法,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客觀地反映市場現實價格,評估結果易於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規範的法人股拍賣市場,因此限制了這種方法的應用範圍。收益法是從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是為了獲利這一角度出發進行評估,其結果比較真實地反映了股權的內在價值,但評估時由於受我國目前的股票市場不規範、法人治理結構缺陷和上市公司違規操作等因素的影響,現階段這一方法的實用性受到一定限制。目前在實踐中實用性、可操作性較強的評估方法是每股凈資產調整法,這一方法是選擇“每股凈資產”這樣一個能夠反映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內在價值的參數,通過對它的一系列調整和修正,得出核定後的每股凈資產和質押股權評估值。如果存在上市公司擬增發新股、配股等情況,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相應調整。
4、加強對質押物的價值監控基於股權價值波動性強的特點。
股權質押貸款應以短期貸款為主,質押率應控制在50%左右。對中長期股權質押貸款,每年應對質押物價值重新評估。銀行應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密切註意借款人和股份所在公司的動態。對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資產重組、分立變更等影響質押物價格的重大經營事項及時作出正確判斷。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要跟蹤證券市場行情,分析質押股票的風險和價值。設置警戒線,切實防範風險。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銀行每月應對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及貸款卡信息進行監測。監控的重點在於質押股權所在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或有負債情況,及時發現影響質押股權價值實現的潛在風險。若股權價值跌價巨大或出現直接影響銀行債權實現的重大事項,應及時採取有效保全措施維護銀行合法權益,比如借款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質押權價值在合同期內變動超過預定幅度時,可據實重新作價;對中長期貸款,應定立質押物價值“一年一定”條款,明確跌價至警戒線以下時提供其他有效擔保或提前收回貸款的具體方案。
現有的股權質押貸款制度雖然制定了風險防範機制,如《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警戒線和平倉線等機制,有助於對股權質押風險的控制,但由於該辦法僅適用於對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質押,因而無法對其他類型的股權質押進行規範,給予全面的法律保護。建議以現行的擔保法律制度為依據,制定一個統一適用於所有股權質押的《銀行發放股權質押貸款風險管理辦法》,對股權價值變動的風險控制問題做出全面的規定,確保交易的安全。
5、完善合同條款,加強對設質行為的管理。
保障銀行的權益由於銀行對質押登記後的非法變更難以監管,而且發生訴訟時舉證困難,所以應在事前完善合同條款,約束出質人的經濟行為。如:在出質人義務中應明確,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銀行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出質權利饋贈、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另外應該與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簽訂協議,在質押期間發生對外擔保等可能影響到質權人權益的行為時,應事先徵得債權銀行的書面同意:對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響質押權利實現的行為之前應書面告知債權銀行,並確保質押權利不受損害:針對銀行不能參與企業經營的規定,應在合同中要求質押標的所在企業每月向債權銀行提供財務報表等資料及配合銀行對質押物進行監控。我國股權質押的生效以登記公示為要件,可這種方法使質權人無法占有股權憑證,對質權人極為不利。由於紙質股票和出資證明書的存在,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股權質押的生效以書面合同、設質背書以及股權憑證的交付為要件,若此,質權人便享有留置股票和出資證明書的權利,使出質人客觀上失去了將股票再次設質的可能性。對此,新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已經做出了有益的改進嘗試,該辦法第18條規定:“貸款人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做為質物的股票。”建議《擔保法》和《物權法》也做適當修正,使質權人享有股權留置權。給出質人一定的心理壓力,促使其履行債務,保護質權人的利益。
6、積極穩妥地推進股權轉讓二級市場的發展隨著我國股份制經濟的快速發展,以民營企業和高科技企業為主的中小企業越來越多地開始採用股權融資。
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儘快出台扶持企業股權轉讓二級市場的政策,構建和完善市場體系,增加企業股權的流動性和變現渠道。允許各地設立和完善產權(股權)市場和拍賣行。明確企業的股權轉讓流動程式,在公司審批和登記管理部門的統一監管下推動企業股權的正常轉讓與流動。在短期內,建議建立類似於滬深股市的國有產權公開交易市場並使國有產權交易統一於滬深股市,形成公開的競價機制,消除市場之間的人為分割,培育更多的中介機構參與競爭。長期內,可以考慮在完善國有產權拍賣市場的基礎上建立全國統一的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專門進行大宗企業股權交易。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銀行貸款,質權銀行可將質押股權通過上述交易市場進行正常的轉讓變現,以彌補債權,為銀行順利拓展股權質押貸款這一信貸新業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