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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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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股權變易[1]

  股權變易是一類較為普遍而重要的經濟現象,大量的股份或股票轉讓、企業等各類主體因諸多原因而產生的持股比例的變化等,都是其具體體現。股權變易直接關係到財富在國家、企業、個人之間的分配,體現著市場主體市場競爭中的興衰沉浮,不僅對資本市場和其他相關市場會產生直接影響,而且亦關涉整個社會系統的良性運行與和諧發展。

股權變易的稅法規制的定位

  對於如何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剴切之論已不勝枚舉,其中,涉及股權變易的諸多制度設計,不僅為人們津津樂道,而且已成為制度實踐的重要基礎。從政府對資本市場的影響來看,人們關註較多的問題,一個是政府的微觀監管,一個是政府的巨集觀調控。而對資本市場的巨集觀調控,同樣是藉助於外力,通過“國家之手”來恩威並施、寬猛相濟。當然,各種規制手段如何採行,主要應視市場的具體情況而定。基於資本市場總體持續低迷的情況,國家採取的招數,當然主要是“給惠”,以期培育和呵護在跌宕起伏的驚濤駭浪中日顯脆弱的資本市場。而在諸多的給惠措施中,“減稅讓利”的稅收措施又常常被放在首當其衝的位置,這就帶來了稅法上的許多問題,特別是資本市場的稅法規制問題,以及金融法與財稅法交融共生的諸多問題。

  其實,近幾年來,國家面對重大的經濟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每次“出招”,往往是“稅收先行”。從整個法律系統來看,就是把稅法系統擺到了一個重要的位置,以期通過該系統的有效運行或特別調整,去解決其他相關系統領域里的問題。因此,無論是在經濟過熱或過冷需要巨集觀調控之時,還是在西部開發、東北振興戰略的實施過程中;無論是在資本市場、房地產市場,抑或其他的重要市場上,在進行每一個重大的戰略抉擇時,國家都會不失時機地運用稅收杠桿,去撬動那些露出水面的“問題之山”,以排除影響經濟和社會航船前行的諸多障礙。

  上述思路和做法目前不僅持續,而且還在強化。例如,人們為了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面對社會分配不公的問題,便試圖通過《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去解決貧富差距過大的問題;面對內外資企業的待遇不等,人們自然會力促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統一;面對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人們想到了“稅改”,於是有了東北的增值稅轉型試點及其推廣。即使是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人們也還是想到了稅。至於與財富直接相關聯的資本市場,則更是少不了稅收的調節。可以說,稅收和稅法,在今日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動輒調稅”已成通行上下的基本思想,寓禁於征、減免勵進的稅收措施已被普遍推行——這些對股權變易的稅法規制均有直接影響。

  正是基於“動輒調稅”的思想,政府和公眾有時真的可能“聞稅則喜”,稅收和稅法由此承受了非常厚重的期待和希冀: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稅收和稅法對國家和國民的重要影響,認為它們能夠普遍有效地解決現實生活中的諸多重大問題。但是,稅收和稅法能夠在多大的程度上解決諸多複雜的問題,是否總是可堪大任,的確值得深思。僅從近幾年來我國為了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所進行的各類稅法調整上來看,對資本市場發展利好的稅法調整不可謂不多,無論是多次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還是對股權變易的各類稅收減免等,似乎都沒能從總體上把資本市場帶出低迷的泥沼。

  其實,不管怎樣,相對於股權變易,相對於整個資本市場,稅法規制畢竟只是一種外力,只是能夠產生一定影響的一種外因,其局限性應被正視。同樣,在股權變易的稅法規制方面,也必須做出適當的定位:一方面,對於稅法規制的積極作用,應當予以肯定,這是對過去“非稅論”思想的一個超越,是經濟和法制進步的體現;另一方面,對於稅法規制的作用也不宜誇大,應看到稅收的調控和稅法的調整,作為一種外因和外力,往往不能解決各個領域里的根本問題,其作用不應被不適當地放大。在目前稅法作用可能被高估的形勢下,對稅法規製做出適當的定位,對於全面理解股權變易的稅法規制問題是很有裨益的。

  影響股權變易的稅法規制的基本法理

  在股權變易的稅法規制方面,目前已經有了一系列的制度規範。儘管從總體上看,這些制度規範的層次較低,主要是以部委通知、批覆等形式存在的,但其中所蘊涵的基本法理,特別是稅法原理,卻是較為清晰的。因此,可以從一般制度分析的角度,研究和提煉影響股權變易的稅法規制的基本法理,以為相關的制度建設和法學研究奠定基礎。

  從股權變易的稅法規制的特殊性來看,在理論或制度層面,所應關註的基本法理至少要包括規制性原理、可稅性原理、外部徵稅原理和課稅分階原理等。上述各類原理,對股權變易的稅法規制都有直接影響,且已經在現行的具體制度有所反映,現分述之:

  第一,從規制性原理來看,稅法具有突出的規制性,其調整能夠把積極的鼓勵促進和消極的限制禁止結合起來,這種特性與政策性是內在統一的。就我國的資本市場而言,政策影響之大人所共知,而稅法則正是通過稅收政策的法律化來規制股權變易,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從具體制度來看,規制性原理在各類稅法制度中都有體現。例如,為瞭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國家出台了相應的稅收優惠制度,規定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同時,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上述有關免稅的規定,就是稅法規制性的體現。本來,在權利變易的過程中,只要有收益,就應當徵稅,但國家基於歷史和現實的因素,基於推進資本市場發展的考慮,確立瞭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稅收優惠制度,這是完全符合稅法的規制性原理的。類似的規定,在股權變易方面可謂屢見不鮮。

  第二,從可稅性原理來看,要進行稅法規制,前提是相關行為具有可稅性,即徵稅不僅應具有合理性,而且還須具有合法性。根據可稅性的基本原理,只要行為或事實具有收益性、營利性,就具有可稅性。反之,如果收益不存在,則不具有可稅性,就不應當徵稅。

  在我國現行的制度中,同樣有類似的規定。例如,“如果股權轉讓關係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徵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這與強調收益是徵稅的基礎的可稅性原理是一致的。同時,在有些情況下,即使存在收益性和營利性,國家基於某類政策的特殊考慮,在本應徵稅的情況下做出免稅的規定,則是對可稅性原理的一種限制,也是稅法規制性的一種體現。在這個意義上,規制性與可稅性是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

  第三,對於外部徵稅原理,我國法學界還缺少應有的提煉。所謂外部徵稅原理,就是強調國家徵稅一般只及於市場主體的外部行為,對於主體的內部行為,原則上不徵稅。據此,對於主體內部相關機構之間的財富轉移,就不應當徵稅。外部徵稅原理著眼於主體及其行為,其貫徹涉及到對稅法上的主體及其應稅行為的界定問題。在稅法上已經確立的獨立競爭原則(或稱公平交易原則)等,實質上也是外部徵稅原理的一種體現。。

  例如,按照現行制度,集團公司將所屬全資子公司的土地、房屋資產上劃至集團公司,就被認為屬於相同投資主體內部的資產劃轉,不征收契稅。這就是外部徵稅原理的體現。按照該原理的要求,只有獨立的、外部主體之間的行為,才可能是應予徵稅的。主體內部的行為,不同於一般的市場行為,就不應徵稅。當然,如果相關主體在形式上利用外部徵稅的原理,在實質上從事轉讓定價的行為,來規避國家的稅法或其他法律,則應當揭開其“面紗”,按照獨立競爭原則(或稱公平交易原則)進行徵稅。因此,在股權變易的過程中,既要考慮市場主體行為本身是否屬於轉讓定價的行為,又要考慮到國家的相關政策,進行有效的稅法規制。

  第四,在課稅分階原理方面,從應稅行為的角度來看,股權變易的情況較為複雜,對於具體的股權轉讓等行為的情況要做具體分析,分階段確定應否徵稅(定性)和應徵多少稅(定量)。股權變易在不同階段,其行為性質可能存在不同,由此又會帶來具體納稅義務的不同。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準確計稅,“徵當其為”,避免重覆徵稅,需要針對某個可界分的特定階段的行為來進行徵稅,這是課稅分階原理的基本要求。

  對於複雜的行為,如何具體確定和劃分段落至關重要。要劃分行為的具體階段,即需要明確各類行為的獨立性。而行為的獨立性,則取決於行為主體的目的,以及某個目的的完成。對於段落的獨立性或連續性的判斷,會直接影響到整個徵稅的過程,影響到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事實上,任何收益都與一定階段的行為相關聯,無論是商品銷售收入經營所得,還是財產收益,都會體現為一定的階段性,只有明確了階段的劃分,才能更好地徵稅,更好地確定相關主體的收益。

  依據現行規定,如果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但股權轉讓關係被解除的,則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則屬於“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其前次轉讓行為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上述規定,對不同階段的行為性質進行了細分,這對於有效地、合理地進行徵稅是較為必要的。

股權變易應註意的問題

  透過上述有關股權變易的稅法規制的定位問題的探討,以及相關的法理分析,不難發現,至少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需要強調和關註:

  1.政策性與法定性

  在股權變易的稅法規制方面,政府運用了大量的激勵性政策。應當說,為了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從積極的方面進行稅法規制是很有必要的。但如前所述,對稅法規制確需適當定位,並且,在強調運用靈活的政策措施的同時,還必須註意法定性的一面。

  從現行制度來看,各類規定的層次都比較低,與法定原則的要求相去甚遠,但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卻不容低估。由於股權變易對相關主體的財產權影響十分巨大,因而強調規制的法定性,嚴格貫徹法定原則,還是非常必要的。

  2、合理性與合法性

  在進行稅法規制的過程中,必須滿足合理性與合法性的要求,貫徹可稅性原理。其實,市場本身的問題應當從根本上解決,而不應依賴徵稅去化解。在對股權變易進行稅法規制的過程中,如何做到徵稅合理,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如何確保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保護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仍然是目前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此外,合理性還體現在其他方面。例如,行為階段的劃分標準,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更何況現時合理的標準,也會隨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發展。

  另外,稅法規制的合理性如果存在某種不足,則其合法性也會受到影響。倘若相關標準的確定不夠合理,法定原則未被充分貫徹,則相關主體的遵從度就會下降,從而會降低合法化水平,影響稅法規制的整體實效。

  3、系統性與簡約性

  現行的具體制度,往往是針對現實問題“頭痛醫頭”的結果,尚缺少系統的制度安排和設計,甚至還出現過前後規定矛盾的問題,為此有關部門不得不發出“補充通知”之類的文件來進行補救。系統性不強,也與相關的基本法理提煉不足和貫徹不充分有關。

  與系統性密切相關的是簡約性。儘管目前有關規制股權變易的稅法制度並不多,但執法主體和守法主體普遍感到規定過於繁複,把握起來有一定的困難。因此,如何通過基本法理的提煉,有效地明確相關的標準,如何使得現行的制度更為簡約,特別在主體及其行為的判定上,能夠簡便易行,確實是很值得註意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張守文.股權變易的稅法規制[A].城市經濟與微區位研究——全國城市經濟地理與微區位學術研討會論文集[C].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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