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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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存款(Structured Depo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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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存款也可稱為收益增值產品(Yield Enhancement Products),是運用利率、匯率產品與傳統的存款業務相結合的一種創新存款。 該產品適合於對收益要求較高,對外匯匯率及利率走勢有一定認識,並有能力承擔一定風險的客戶。
所謂外匯結構性存款是指在普通外匯存款的基礎上嵌入某種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各類期權),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從而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較高收益的業務產品。它是一個結合固定收益產品與選擇權組合形式的產品交易。它透過選擇權與固定收益產品間的結合,使得結構性產品的投資報酬與連接到標的關聯資產價格波動產生連動效應,可以達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本金或獲得較高投資報酬率的功能。
在結構性存款發展初期,銀行只能對等值300萬美元以上的大額外匯存款提供這種產品。從2004年初開始,小額外匯結構性存款在我國流行起來,它們的名稱各異,例如中行的“匯聚寶”,工行的“匯財寶”,建行的“匯得利”都屬於外匯結構性存款。從各行推出的這類產品看,它的特點是存款期限較長,短則一年(由銀行決定)長則3至5年,現階段投資者將資金以存款方式交於銀行後,一般由銀行向國外代理行敘做結構性存款,並給予大致在2.53% 至2.63%之間(高於同期息率1~2倍)的固定收益。由於有高出同期存款數倍的較高收益,在目前外匯投資渠道狹窄,風險較高,收益較低的情況下,外匯結構性存款自然深受投資者的青睞和追捧。
(1)按照可提前終止的次數劃分,結構性存款的一個典型特征是銀行有權力提前終止存款,普通的定期存款是是客戶有權提前終止存 款。普通的定期存款不限制客戶提前支取的時間和次數,但外匯結構性存款一般對提前終止的時間和次數有限制,只有一次提前終止權力的就是一次可提前終止結構性存款,有多次提前終止權力的則是多次可提前終止結構性存款。
(2)按照本金有無風險劃分, 目前市場上的外匯結構性存款可以分成兩種類型,即“本金有風險類”和“本金無風險類” 。
(3)按掛鉤標的劃分,目前有與匯率掛鉤的結構性存款,與利率掛鉤的結構性存款,與其他標的物掛鉤的結構性存款,如與國際市場黃金價格掛鉤、與英國北海原油價格掛鉤、與特定地區天氣狀態掛鉤等。投資於這類產品需對選定的掛鉤標的物的波動趨勢有深入的瞭解,判斷失誤將會導致收益率的降低。
(4)按收益率的類型劃分,在收益率的選擇上,銀行設計了兩種類型:一種是收益固定型,即承諾× ×% 的回報。另一種是收益遞進型。與前者不同的是,在整個投資期內,採取投資收益分段計息、分次支付的方式。如中行推出的“聚寶盆” ,承諾第一個半年有6% 的回報, 以後則按特定演算法逐年變化,直到總收益達到8% 終止合同。
1、投資安全,目前理財產品客戶均享有銀行本金100%保障,絕大部分產品客戶均有最低收益保障;
2、選擇靈活,銀行發售的產品一般均有多種主流產品,期限不等,預期年收益率從保本到10%以上,投資者根據不同的風險承受能力,可以選擇購買不同的結構性存款,從而獲得不同水平的收益;
其一, 對商業銀行來說,外匯結構性存款開拓了銀行的業務渠道。存款進入門檻的一降再降使結構性存款產品成為銀行吸納眾多外幣小額存款的有利工具。此外,結構性存款在商業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控制中也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固定利率下,銀行的存貸款利差固定,所以利潤受到利率風險的影響較小,而隨著利率管制的減弱, 商業銀行在競爭力增強的同時卻也使自身直接暴露於利率的頻繁波動之中,面臨巨大利率風險。例如,商業銀行負債與商業銀行資產的定價的選擇標準差異(前者按歐洲美元市場Libor利率定價,後者按國內國庫券基準利率定價)就會造成利率基差風險, 而結構性產品可以使銀行在一定程度上實現風險對沖,銀行可以通過發行與利率反向掛鉤的產品對沖浮動利率所帶來的風險。再者,結構性產品通過賦予銀行一定的可提前贖回權使其可以對沖浮動利率的隱含期權風險,強化銀行自身風險內控體系。
其二,對於投資者來說,結構性存款產品的推出無疑拓寬了他們的投資渠道,這種進入門檻低,風險相對較小而收益又高於普通定期存款的產品很快成為厭惡風險的中小投資者的主要外匯投資方式,有利於財富的流通並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
雖然外匯結構性存款存在著上述的優勢,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諸多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利率風險:我國目前的美元存款利率基本上是依據美國聯邦基準利率確定的, 當美聯儲升息時, 國內的美元存款利率也會升高,這樣,由於投資者選擇結構性存款而放棄了提前支取的權利,利率一旦上升,投資者原有的高收益就會縮水,甚至可能會低於普通存款利率,這就是外匯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面臨的利率風險。
匯率風險:對於不同種類的外匯結構性存款,投資者所面臨的匯率風險也不同。除了投資與匯率掛鉤的產品的收益率直接受匯率影響外,投資者的本金也都面臨著存款期內的市場匯率風險。投資到期時,如果外幣相對本幣貶值,投資者將不得不承受由此帶來的損失,這就是外匯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面臨的匯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 由於外匯結構性存款都鎖定了一個固定期限,投資者在期限內不能提前支取,就如同定期存款一樣,投資者將面臨在存款期內喪失較好的投資機會而付出較高的機會成本的風險,這就是外匯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面臨的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對於同一時期同樣結構的產品,不同銀行提供的收益率也有所差別,這主要是由銀行自身的信用風險決定的。資金雄厚、操作規範、風險承受能力強、經營穩健的銀行, 由於其自身的信用風險較低,所推出的產品的收益率可能相對較低。而那些穩定性較低, 自身信用較差的銀行雖然提供的產品收益率較高但是風險也很大,投資者很可能因銀行違約而蒙受損失。
政策風險: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缺乏自主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國家巨集觀調控的束縛, 因此, 產品受到政策性的影響非常大,政策變動就不可避免地成為結構性產品的風險來源之一。這種政策性風險不僅與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直接相關,還有可能通過對投資 者進行投資渠道和額度的限定而帶來額外風險。
1、風險揭示不足
投資者認識不清目前,各家銀行的結構性外匯理財產品主要分為與貨幣掛鉤和與匯率掛鉤兩類,各家銀行通常都會告訴客戶結構性外匯理財的三大投資優勢:本金保證、更高投資回報、多種貨幣選擇,而很少會提醒客戶其中的風險。我國的外匯利率市場和匯率市場並不穩定, 因此投資者因市場波動而被“套牢” 的可能性非常大。
目前,據統計, 由於美聯儲的不斷升息和人民幣的相對升值,2004年購買結構性存款產品的投資者至今大部分是虧損的。投資者對風險與收益關係的不正確認識,一方面來自於自身所具備的專業知識不完備和投資時的缺乏理性,另一方面也來自於銀行方面的宣傳不當。例如在某一產品的說明書上明確標明收益率為l2%。但是卻沒有指出此處所指的收益率是3年的累計收益率而非年均收益率,這就會給投資者帶來一定的困擾。此外,大多數產品所標的收益率只是預期收益率,也就是說投資者最後的收益很有可能小於所標數額,若沒有引起足夠重視而貿然購買,一旦在產品到期,投資者獲得的實際收益低於其預期時,就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相對客戶而言.具有更多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知識,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銀行與客戶間的信息不對稱。由於結構性存款是發生在銀行與客戶間的一種雙向交易,潛在地存在著一種“零和博弈” 。目前,大多數大額(300萬美元或以 上)的外匯結構性存款可由銀行和客戶共同討論決定利率支付方式,期限和終止條款等細節,但如果客戶方代表不夠專業,則銀行即可利用其專業優勢在條款細節的制定上獲益。
目前在大部分產品上銀行具有可提前終止權,即使一些理財產品讓投資者有了終止權、贖回權,客戶在產品到期前如需贖回也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本金或支出相應較高的手續費,這種約定就更有利於銀行發揮其專業優勢而獲利。此外, 由於結構性產品誕生不久,監管制度相對滯後,各家商業銀行沒有被強制要求對產品相關信息(比如對招募說明書,資產配置組合,投資運作狀況,財務會計報表 等)進行披露,使得眾多投資者僅憑對商業銀行的信任和對收益的狂熱進行投資,而對投資的具體運作、效果、風險、管理毫不知情,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投資的缺乏理性。
3、產品同質現象嚴重,重覆開發導致資源浪費
我國的外匯理財產品呈單一性、同質化,很多銀行推出的都是類似產品。市面上的理財產品的名稱也非常相似:名稱中帶“匯” 、 “財” 、 “利” 字的特別多,其中帶“匯” 字的有匯理財、外匯通、匯利豐、匯聚寶、匯得贏、萬匯通、匯財通,帶“財” 字的有匯理財、聚財寶、匯財通、理財寶,帶“利” 字的有匯利豐、得利寶等。名稱混亂也是個問題, 同樣的“外匯優利” 四個字,在廣發銀行是一種可隨時提前支取的外幣存款,在深發銀行是一種不可提前終止的外幣理財產品。這些產品在定價方式、收益標準等方面大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由於每一種產品的設計和推出都需要花費一定的成本,這種同質性將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資源分配的浪費。此外, 由於缺乏產品設計的專利保護,較早推出某一產品的金融機構經常會承擔更多的開發和審批成本卻無法得到相應補償,從而導致了競爭公平性的喪失。
4、銀行間惡性競爭加劇
銀行之間為了吸引更多外匯存款而進行激烈的競爭。在國家放開外匯存款利率上限後,各家銀行就紛紛通過外匯結構性存款取代原來的外匯儲蓄存款以吸引儲戶輓留存款。在這種激烈競爭中,許多銀行打起了價格戰,紛紛將存款利率不斷提高。有的銀行甚至還採取讓客戶獲得收益超過實際投資收益的惡性競爭,手段獲取更多的外匯存款。由於缺乏相應的技術手段和專業人才,目前國內許多金融機構參與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虧大幹盈,在這種情況下,由存貸利率差額驅動的價格戰,不僅使銀行自身受損,也給投資者造成更大的風險,由於結構性存款的單方可提前中止協定,當市場情況發生了某種不利於借款方的變化時,銀行和投資者的結構性存款協議就會被中止,如果由價格戰而引起銀行許諾的固定收益太高,一旦當銀行發現不能再繼續支付承諾的高收益時,就會啟動中止條款,使投資者受損。
1.增強客戶風險意識,改善信息不對稱狀況
外匯結構性存款市場運作時間較短,客觀上導致經濟主體對其風險認識的不足。銀行應加強信息咨詢服務, 有效地向客戶揭示風險與收入的正確關係,避免和儘量減少誤導性信息,在發行和營銷產品時,應對合同文本給予清楚詳細的闡釋,以減少未來不必要的糾紛。此外,應加強銀行與客戶的緊密溝通,拓展信息傳遞和反饋渠道,使客戶在投資期內及時瞭解有價值的市場信息。
2.提高銀行業務創新能力,使產品結構多樣化
國內銀行應積極借鑒國外銀行的經驗,加強對國際市場上同類業務發展進程的研究,充分瞭解客戶的現實狀況和潛在需求,開發出多樣化的,能夠滿足具有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多層次的客戶需要的產品。銀行應通過相應手段把複雜的衍生產品分解成基礎的、簡單的、流動性好的產品,提高產品市場透明度.使其在獲得較好經濟收益的同時,也可為客戶成功規避匯率和利率風險,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建立起銀行與客戶的“雙贏” 關係。
3.實行品牌經營,促進產品優化
商業銀行之間存在嚴重的趨同性,包括所經營的結構性存款產品的趨同,營銷手段的趨同和管理結構的趨同,這種趨同性所導致的負面影響顯而易見,而品牌化道路正是解決這類問題的良好途徑。通過引入品牌策略,商業銀行可以重點突出各自產品的特色,把產品做優做精,以增加經營管理的附加值和額外收益,節約交易成本,拓展盈利渠道和空間,並使資源達到更優配置。
4.引入金融專利保護,避免銀行間惡性競爭
銀行在開發、發行和營銷有關產品和服務時, 應利用金融專利對其進行保護,利用版權保護商業銀行金融產品開發的原創性,防止競爭者從已有版權保護的產品及相關文件中抄襲。目前,國內各大銀行的專利意識普遍比較淡薄, 申請專利保護的產品非常少,且多為實用新型專利,運用版權專利對結構性產品的創造及其相應合約進行保護,對於同質同類產品進行標準化和規範化,可以大大減少重覆開發所導致的資源浪費。
5.健全相應法律規範,實行動態監管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的立法和風險監管體系相對滯後,沒有一部完善的針對商業銀行應用金融衙生工具的監管法規,對商業銀行準入條件,風險預警, 內控機制建設也缺乏相關的規定。因此,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市場監管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不僅要從法律制度的角度界定當事雙方的權利,地位和義務,還要明確中外資銀行平等的市場準入制度,對商業銀行推出產品的種類和性質進行規範,鼓勵商業銀行大膽創新,強調進行交易的信息披露機制和內控機制的建設,加強風險管理。此外,最重要的是要進行動態監管。金融創新的蓬勃發展使許多監管者單一的知識結構滯後於金融監管工作本身的業務要求,使監管市場出現可怕的真空地帶。因此,必須儘快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專業監管人員,針對結構性存款市場各階段發展的不同特點實行動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