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金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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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金融產品(Structured Finance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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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金融產品是指將固定收益證券的特征與衍生產品特征相結合的一類新型金融產品。
結構性金融產品的種類[1]
有資本保障的產品(Capital protection products)。該品種具有有限下跌風險、無限上升回報的屬性。通常由短期資本市場工具提供資本保障,由附加的買入認購期權提供回報,虧損只限於所購買的期權成本(期權金)。比如,與一攬子股票掛鉤的本金保障存款,假定收益與紅籌股中恆生指標股未來3個月的表現掛鉤,如果未來3個月這些股票表現良好,存款人獲得較高收益,如果未來3個月這些股票表現不佳甚至下跌,存款人獲得本金收益。
加強回報率的產品(Yield enhancement products)。與有資本保障的產品相反,該品種具有無限下跌風險、有限上升回報的屬性。通常由短期資本市場工具提供資本保障(如零息投資工具),並賣出期權獲得額外的期權金收益。
證明書形式的產品(Certificate products),直接反映資產價格的改變,對沖值(Delta)等於1的產品,沒有杠桿效應。該品種具有無限下跌風險(但限於投資本金)、無限上升回報的屬性。比如與一籃子海外股票表現掛鉤的證明書工具。
有杠桿效應的產品(Leverage products),上升的回報可能是投資本金的倍數,該品種具有無限下跌風險(但限於投資本金)。比如投資單獨的賣出或買入期權
結構性產品市場目前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及金融衍生市場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結構性產品市場的發展,可以分為傳統型產品和現代型產品兩個明顯的階段。傳統型產品已存在較長的時間,主要包括可轉換證券(Convertible Securities)、可交換證券(Exchangeable Securities)及含有股票認股權證的債務(Debt with Equity Warrants)等;現代型產品出現於20世紀70年代瑞士債務市場上的以兩種貨幣標價的證券。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在債券的私募及公募市場上,出現了與商品價格掛鉤的結構性產品,用於滿足商品生產者希望以犧牲由未來商品價格可能上升而帶來的收益來換取降低融資成本的需要。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隨著金融衍生市場的發展,結構性產品也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出現了諸如反向浮動利率產品(Inverse FRNs)、利率區間產品(Capped and Floored FRNs)以及與股票指數相掛鉤的產品(Equity index-linked notes)等一大批現今市場上仍在使用的產品。90年代初,作為以通過嵌入衍生交易而增加產品收益率的結構性產品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時期,主要表現為產品日益多元化、市場交易量的迅速擴大及結構性產品已經從成熟市場進入拉美、亞洲及東歐等新興市場。
1、規避監管的動因。
結構性產品將金融衍生交易巧妙地融合於傳統的固定收益產品中,從而成功規避了有關的監管要求,使投資者和發行者能夠順利進入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市場。例如,對於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公司等機構,出於對投資安全性的考慮,各國監管部門一般會對其可投資的投資工具進行限制,如要求不得投資於BBB級之下的產品及要求不得進行場外衍生交易等。這些限制條件,在保證投資安全的同時也影響這些機構的投資收益。為追求高收益,一些機構開始通過購買結構性產品的方式順利進入了高收益債券市場及金融衍生交易市場,從而規避了有關監管要求。
2、為投資者提供“量身定做”風險管理工具。
與傳統的金融衍生產品相比,結構性產品的產品設計更為靈活,可以根據投資者特定的風險特征來設計產品,從而滿足其對沖風險,進行風險管理的需要。此外,通過結構性產品,投資者可以進入由於自身資信條件限制無法進入或進入成本過高的衍生交易市場,節約風險管理的成本。
3、信用增強。
結構性產品的發行機構一般都擁有很高的信用評級,它們的信用風險(違約風險)理論上為零。所以,結構性產品的一個核心機制就是發行機構利用自身的信用來減少交易的違約的風險。通過結構性產品安排,對結構性產品購買者來說,交易對手為信用較高的結構性產品發行機構,交易的信用風險很低;此外,由於結構性產品發行機構一般不承擔額外的市場風險,所以它會通過衍生交易將由發行結構性產品帶來的風險在市場上分散,賣給其他投資人。對於這些投資人來說,交易對手也是結構性產品的發行機構,交易的信用風險也較低。由此可見,通過結構性產品發行機構的媒介作用,以起到信用增強的作用。
4、批發收益。
金融衍生市場對市場參與者資信及最低交易金額的要求使許多中、小投資者很難進入或交易成本過高。通過結構性產品,這些投資者可以進入這一市場並能以只有大額交易才能享受的批發價格進行衍生產品的交易,從而獲取由結構性產品所創造的批發收益。
此外,通過結構性產品,公司還可以實現一些會計和稅收上的收益。如在美國,在會計處理中,結構性產品仍屬於固定收益類產品。共同基金可以通過購買結構性產品進入衍生交易獲取高額利潤,同時將結構性產品投資仍按固定收益產品方式記賬,避免複雜的期權會計。又如,出賣期權所得的期權費收入可以在結構性產品的持有期內分期確認,從而起到遞延稅款的作用。
結構性產品出現於90年代中期,其類型大概分為三個:市場進入型,本金保護型以及收益提升型。
市場進入型主要為客戶提供一個全球資產配置的平臺,對客戶自身無法觸及的金融市場提供準入。以我國為例,多數個人和機構投資者無法直接投資國際市場,金融機構可以憑藉其全球視野提供相應的產品間接的把國內市場以外的金融市場引入資產組合,從而達到分散風險提高收益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講,QDII產品也可稱為市場進入型。結構性產品仍以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機構為主要銷售對象,所以國際上流行的結構性產品更多的關註新興市場,如匯豐推出的金磚四國(巴西,俄羅斯,中國和印度)權益類結構性產品。在ETF創設以後,這類產品主要應用ETF或是其它指數化產品。原因很簡單,此類產品的創設是資產配置的需要,並不要產品本身產生超額受益或是跑贏大盤。這類產品所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外匯風險的處理。由於是進入新興國家,所以產品的基礎貨幣通常為美元或是歐元以便在新興國家可以兌換本幣進入當地的資本市場,到期日時需要換匯仍以美元或是歐元償還給投資者。
本金保護型實際來自於資產組合保險概念(Portfoliolnsurance),最早出現與上世紀八十年代。其出發點是既要保持一定的安全性又要保持一定的上升獲利空間。資產組合保險最初是在購買股票的同時買入看跌期權或是用期貨合成期權(SyntheticPut)。1997年的股災中,資產組合保險概念和程式化交易對股市大跌雪上加霜,這之後,資產組合保險概念被擱置了。結構性金融產品的創新主要是把債券和股票結合起來,以債券作為保本的無風險敞口,以股票作為收益提升的風險敞口原理簡單概括為將本金的現值投資於同等期限的國債,由於折現因數的存在,本金的剩餘部分可以用於價值投資。通常這類產品的期限為中期或者長期,只有期限一定長,才能保證有足夠的資金用於風險敞口的投資,保證向上增長空間的存在。
本金保護型產品從最初的股票型已經拓展到商品,外匯和信用市場,目前在信用市場的發展最為迅速。2006年ABNAM—RO在本金保護型產品型產品的基礎上有推出了風險資產比例變化與之完全現反的產品,該產品逢低繼續買入風險資產,逢高則減倉賣出風險資產。
收益提升型結構化產品屬於固定收入型產品,但其基礎資產為風險資產,為提高受益率產品設計引入了衍生產品,而且更多的時候是相對複雜的衍生產品,例如亞式期權障礙期權,數字期權等等。正因為如此,該類產品伴隨著衍生產品的發展也是發展最快的一類結構化產品。收益提升型結構化產品以期權為起點,參考了本金保護型產品的特點,同樣為債券加期權的結構類型。不同的是兩者的比例在交易期內是常數。
在我國,結構性產品主要以外匯結構性產品居多,將固定收益產品與外匯期權交易相結合,賦予交易雙方以一定的選擇權,將產品本金及報酬與信用、匯率、利率甚至商品(黃金,石油)等連接標的的資產價格波動相聯動,以達到保值和獲得較高投資報酬率的目的。相比於QDII產品的直接投資於資本市場,結構性產品具有保值的優點,在海外投資不確定性很大的今天,這對投資者是一個很高的保障,適合於銀行的主要存款來源———普通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