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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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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證券(Convertible Securities)

目錄

可轉換證券概述

  定義: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其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是長期的普通股票看漲期權

  分類: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優先股票

  發行者的意義:節約發行費用(債券利率優先股股息率可以低於同類信用債券),降低籌集資金的成本;吸引機構投資者(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准投資普通股票,但可轉換證券屬於債券或者優先股票,目前我國沒有可轉化優先股)。

  投資者的意義:在一定範圍內規避風險但又不迴避收益的選擇權。

可轉換證券的要素

  關於可轉換證券,其要素有許多個,其中最主要的是轉換比例轉換期限轉換價格

  1、轉換比例

  轉換比例是指每一份可轉換債券可以換取多少股普通股股票。從實質上看,轉換比例也是轉換價格的另一種表現。

  2、轉換期限

  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持有者有權將債券轉換成公司股份的有效時間區域。從實際看,轉換期限通常為可轉換債券發行日之後的若幹年起至債券到期日止。

  3、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指在發行可轉換債券時即已確定的、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的價格。轉換價格一般不作任何調整,除非發生諸如發售新股配股、送股、派息、股份的拆細與合併,以及公司兼併、收購等特殊情況。

可轉換證券特征

  1、是附有認股權的債券,兼有公司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征 。

  2、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征:持有人具有是否轉換的權利;發行人具有是否贖回的權利。

  3、有效期限、轉換期限、票面利率或股息率

  有效期限:債券發行之日至償清本息之日的時間

  轉換期限:轉換起始日至結束日。

  4、我國現行法規規定:可轉換公司債的最短期限為 3 年,最長為 5 年,發行後 6 個月可轉換。

  5、利率由發行人根據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

  6、轉換比例、轉換價格、贖回條款回售條款

  轉換比例 * 轉換價格 = 可轉換證券面值

  7、贖回是發行人提前贖買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債券。前提往往是公司股票價格連續高於轉股價格一定幅度。

  8、回售是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於轉換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可轉債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賣給發行人。

  9、轉換價格修正條款:由於公司送股等原因導致股票名義價格下降時需要調整轉化價格。

轉換債券的價值和價格

  理論價值:公式和實際計算

  轉換價值:只有當股票價格上漲至債券的轉換價值大於債券的理論價值時,投資者才會行使轉換權

  市場價格:當市場價格=理論價格(轉換平價); 當市場價格>理論價格(轉換升水);當市場價格<理論價格(轉換貼水)。

可轉換證券的價值

  可轉換證券賦予投資者以將其持有的債務或優先股按規定的價格和比例,在規定的時間內轉換成普通股的選擇權。可轉換證券有兩種價值:理論價值和轉換價值。

  (1)理論價值。可轉換證券的理論價值是指當它作為不具有轉換選擇權的一種證券的價值。估計可轉換證券的理論價值,必須首先估計與它具有同等資信和類似投資特點的不可轉換證券必要收益率,然後利用這個必要收益算出它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我們可以參考本章第一節中有關債券估價部分。

  (2)轉換價值。如果一種可轉換證券可以立即轉讓,它可轉換的普通股票的市場價值與轉換比率的乘積便是轉換價值,即

  轉換價值=普通股票市場價值×轉換比率

  式中:轉換比率為債權持有人獲得的每一份債券可轉換的股票數。

可轉換證券的市場價格

  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必須保持在它的理論價值和轉換價值之上。如果價格在理論價值之下,該證券價格低估,這是顯然易見的;如果可轉換證券價格在轉換價值之下,購買該證券並立即轉化為股票就有利可圖,從而使該證券價格上漲直到轉換價值之上。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我們引入轉換平價這個概念。

  (1)轉換平價

  轉換平價是可轉換證券持有人在轉換期限內可以依據把債券轉換成公司普通股票的每股價格,除非發生特定情形如發售新股、配股、送股、派息、股份的折細與合併,以及公司兼併、收購等情況下,轉換價格一般不作任何調整。前文所說的轉換比率,實質上就是轉換價格的另一種表示方式。

  轉換平價=可轉換證券的市場價格/轉換比率

  轉換平價是一個非常有用的數字,因為一旦實際股票市場價格上升到轉換平價水平,任何進一步的股票價格上升肯定會使可轉換證券的價值增加。因此,轉換平價可視為一個盈虧平衡點

  (2)轉換升水和轉換貼水。

  一般來說,投資者在購買可轉換證券時都要支付一筆轉換升水。每股的轉換升水等於轉換平價與普通股票當期市場價格(也稱為基準股價)的差額,或說是可轉換證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轉換成股票時,相對於當初認購轉換證券時的股票價格(即基準勝股價)而作出的讓步,通常被表示為當期市場價格的百分比,公式為:

  轉換升水=轉換平價一基準股價

  轉換升水比率=轉換升水/基準股價

  而如果轉換平價小於基準股價,基準股價與轉換平價的差額就被稱為轉換貼水,公式為

  轉換貼水=基準股價一轉換平價

  轉換貼水比率=轉換貼水/基準股價

  轉換貼水的出現與可轉換證券的溢價出售相關。

  (3)轉換期限。

  可轉換證券具有一定的轉換期限,它是說該證券持有人在該期限內,有權將持有的可轉換證券轉化為公司股票。轉換期限通常是從發行日之後若幹年起至債務到期日止。

  [例]某公司的可轉換債券,年利率為10.25%,2000年12月31日到期,其轉換價格為30元,其股票基準價格為20元,該債券價格為1200元。

  轉換率=1200/30=40

  轉換升水=30-20=10

  轉換升水比率=10/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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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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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39.152.* 在 2007年12月21日 15:30 發表

最後有個小錯誤, 應該是轉換率=1200/30=40,不是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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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wmy (討論 | 貢獻) 在 2007年12月21日 16:28 發表

219.239.152.* 在 2007年12月21日 15:30 發表

最後有個小錯誤, 應該是轉換率=1200/30=40,不是300

謝謝你的糾正~~錯誤已修改~!

回複評論
程超凡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2月8日 06:11 發表

可轉換證券(Convertble Security) 錯!應譯為“Convertible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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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le Roh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2月8日 10:12 發表

程超凡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2月8日 06:11 發表

可轉換證券(Convertble Security) 錯!應譯為“Convertible Securities”

謝謝指正,現已更正

同時,MBA智庫是可以自由編輯的,期待你的參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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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8.155.* 在 2010年3月1日 01:43 發表

轉換升水=(可轉債市價-轉換價值)/轉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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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1.142.* 在 2010年3月7日 10:04 發表

可轉換公司債的最短期限為 1年,最長為 6 年,發行後 6 個月可轉換。 新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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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44.198.* 在 2012年1月11日 17:10 發表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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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64.218.* 在 2018年5月28日 22:11 發表

請問可轉換證卷髮行人的責任與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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