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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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轉換期限[1]
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證券轉換為普通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可轉換證券的轉換期限可以與債券的期限相同。但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某一具體期限,在有效期內允許可轉換債券持有者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普通股票。
轉換期限的目的[2]
《可轉債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我國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在發行結束6個月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債,在該公司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
轉換期限的設定主要目的是:在限期內不受理轉股事宜,發行公司不希望過早地將負債變為資本從而稀釋原有的股東權益;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轉換期限的種類[3]
公司發行轉股公司債券要規定轉換股票的期限,它可以是與債券本身的期限一樣,債券10年到期,其轉換的有效時間為10年,債券20年到期,其轉換的有效時間也為20年,以此類推。但是較為常見的情況是,它具體規定10年或15年為轉換有效時間,過期後轉換的權利消失。一般來說,請求轉換的期間依據發行公司的經營方針來確定,有以下幾種:
- ①發行日或其稍後始至公司債償還期日;
- ②發行日或其稍後始的數年期間;
- ③發行日起至公司債償還期日;
- ④發行日起的幾年後至公司債償還期日。
有的轉股公司債券在轉換期限內,轉換價格從而轉換比率是可變的。例如面額為looo元的轉股公司債券,其轉換價格規定在第一個5年為每股40元,比率為25股,第二個5年每股為50元,比率為20股;等等。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鼓勵持有者儘早調換,以免受到損失,公司也可減少債息的正常支付。
maturity trans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