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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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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務行政審批

  稅務行政審批是指國稅部門對納稅人涉及稅收管理權、執法許可權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批核准。稅務行政審批是稅務機關行使稅收職權的主要方式,也是稅務行政許可的主要形式,對加強稅收徵管、規範稅收秩序、發揮稅收巨集觀調控職能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別是行政許可法的即將實施,現行稅務行政審批制度面臨著新的要求和挑戰。

稅收行政審批中的問題

  (一)崗位職責不明晰,辦稅效率低。目前各地涉及的稅務審批事項各有不同,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集中管理、逐級上報審批,且以事前審批為先決條件的涉稅事項外,許多審批事項則分散在稅政、徵管等業務部門和各管理分局審批,導致一些事項因多頭管理而相互推諉,審批效率不高。如對個體工商戶未達起徵點的認定先由管理員調查並提交申請,再由稅政部門審核,而對個體工商戶稅額核定管理、征收及調整則由徵管部門負責,如某未達起徵點的納稅人因經營發生改變或其他原因達到起徵點,是由徵管部門審核還是由稅政部門審核呢?實際工作中往往會因為職責不明晰使得審批事項滯後的現象,導致審批效率低下。

  (二)審批要求不統一,辦稅成本高。儘管《行政許可法》嚴格規定稅務機關設定行政審批的許可權、範圍和數量,但各地對單個行政審批設定的要求及提供的材料不統一,這在跨地區經營的項目和單位中最為常見,比如對建安業《外出經營許可證》的開具、接受和審批,稅務機關出於真實性、安全性及謹慎的原因,各地區要求提供資料的種類、數量和性質(原件或複印件)不盡相同,相互間的溝通也較少,導致納稅人要通過幾個來回補充材料才能辦成事。再加上有些執法人員責任心不強,在履行補正的告知義務後,送達的在《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中,只是要求納稅人儘快補正,沒有明確的補正期限。不但浪費了納稅人的時間,更加大了辦稅成本。

  (三)審批環節不簡化,辦稅時間長。這主要體現於兩種情形。一是稅務部門為了加強審批管理,對很多事項採取集體集中審批模式,這樣就會使得一些稅務審批事項手續繁雜,環節過多,審批程式複雜,時間過長;二是部門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多部門審批,行政相對人報送的審批資料從一個職能部門傳到另一個職能部門時缺乏監管。時常出現拖辦甚至遺失資料的現象,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利益。

  (四)審批行為不規範,辦稅風險大。首先是對已取消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不夠規範,存在著重審批而輕監管的行為,註重對納稅人涉稅事項的事前審批,忽視對審批項目的事後監管,尤其對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審批上,比如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一定要重視事後監管,一旦條件發生變化,要及時變更、續認或取消其優惠政策的享受。其次是我們有的稅務機關或人員,出於“官本位”的思想不願放棄審批權,或出於防範執法風險,要求納稅人重覆報送資料,這與我們稅務系統一直強調的減負和優化納稅服務相違背,也與《行政許可法》要求的便民原則相違背,更為重要的是,這種不規範的行政審批,隱藏著極大的涉稅風險

  (五)幹部綜合素質不高,辦稅質量低。長期以來,徵管工作實行徵管查相分離的徵管模式,而各個環節的工作又不斷細分,部分稅務幹部長期處理相對單一的業務,導致綜合能力不強。但是改革以後,辦稅服務廳工作突然處於一個核心位置,其職責涵蓋著稅收徵管工作的起點和終點,包括:稅務登記管理、申報納稅、報稅認證、發售發票、稅務行政處罰,負責所有涉稅審批事項的受理、傳遞、督辦、反饋、向納稅人通知審批結果、向納稅人返還審批件、稅務咨詢服務及徵管資料管理等業務,這就需要綜合服務視窗工作人員熟練掌握各項稅收業務知識和各應用系統操作模塊,才能為納稅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稅收行政審批的問題成因

   1、部分項目部門建審批許可權和職責不規範。負責審查的稅政科、徵管和納稅服務科、發票管理分局以及相關科室職責劃分不明確、不規範,或僅僅從本部門的利益出發辦理相關業務,沒有大局觀,無意中造成推諉事件發生,導致審批效率不高。因為按照“視窗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視窗出件”的要求,由納稅人發起的涉稅審批、審核及許可事項,均由辦稅服務廳受理。負責審查的部門應結合徵管工作實際,按照各自的徵管流程和辦結時限的要求,將全部涉稅業務明確劃分為“即時審核、即時辦結”、“即時辦結、資料內轉”、“內部流轉、先審後辦”三大類,規範各部門應享有的職權和承擔的職責。

   2、部分稅務行政許可設定的法律基礎薄弱。實際工作中大量存在的稅務行政審批主要是非許可性審批,依據主要是部門規章,財政部及稅務部門文件,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因此,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許多稅務行政許可項目沒有合法的依據,導致各地設定的審批條件和要求不統一,稅務行政審批在設立、變更等方面顯得不夠透明,更多是出於作為政府職能機構為了加強管理而設定、變更,作為納稅人只能被動接受。為此,基層稅務部門每落實一個行政審批事項都要做出大量的宣傳、輔導、咨詢和說服工作,影響了工作效率

   3、稅務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實際操作性不強。《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出於擔心信函、電報等資料的真實性,或由於技術手段不支持等原因,對行政許可申請制定了制式文書,往往只接受書面資料。這就使得審批環節中,又多了紙質資料的提供及傳遞幾個環節,使得審批事項手續繁雜。同時,由於稅務部門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採取不同部門負責,逐級審批模式,各個部門對經手的許可申請都留存部分資料存檔,導致納稅人要帶著多份資料辦理涉稅申請。

   4、稅務行政審批公開性和透明度不夠。稅務行政審批是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涉稅事項進行審核、批准,是稅務機關行使稅收職權的主要形式,也是稅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式、所需材料、時限、責任人以及審批結果等完全公開,使納稅人對其有直觀的的瞭解和認識。但從目前的實際來看,我們對這些審批項目管理不夠規範,公開的渠道不多,力度不夠,甚至不少稅務行政審批沒有做到完全公開,納稅人對審批的條件、程式瞭解不夠,在提出稅務行政審批申請後,更多的只能等待審批結果,使得處於弱勢的納稅人更難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同時也增大了執法風險。

   5、稅務審批的依據不集中且層次不高。目前稅務行政審批項目主要集中在稅務登記稅款征收減稅免稅、資格認定、退稅以及發票管理等方面,許可行政審批由許可法規範。而大量非許可行政審批的審批依據則分散在各個稅收規範性文件之中。如辦理稅務登記的開業、變更和註銷等的審批依據主要是《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由於類型、稅種的不同,審批項目的審批依據分佈在各個法規、部門規章及文件中,顯得較為分散。這對稅務幹部的綜合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於原來的工作模式缺乏對幹部綜合素質的培養,要想很快解決這個問題還有一個培養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稅務行政審批的管理對策

  (一)理順各方關係,完善協調機制。要進一步理順辦稅廳與徵管分局其它業務科室之間的關係,處理好業務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理順前臺與後臺的關係,明確劃分綜合服務組和審核審批組的職責許可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二是要理順辦稅服務廳與徵管分局的工作關係。管理分局對所需要調查、核實的涉稅業務,要依法依規按時辦理,不得敷衍塞責;對納稅人涉稅事宜,要做好輔導工作,提高納稅人的辦稅水平和依法納稅的遵從度。三是要加強辦稅服務廳與業務部門的工作協調。對新政策、新要求、新措施,業務部門不能停留在上傳下達上,要加強指導;對當期及以後的工作,要有前瞻性;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不能推諉扯皮,要限時解決。通過協調以上三個關係,做到誰的事情誰辦理,誰的許可權誰行使,誰的責任誰承擔。

  (二)規範審批項目,依法設定審批。必須以“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為指導,將審批項目設置是否規範、正確、合理為基本標準,設立相應的機構,組織精幹力量,對現有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面規範。首先要確立許可的合理性,根據《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界定,保證稅務行政許可設定程式上的合法性。我們在調研中發現,有的地方為了保證稅收質量,防止墊稅行為發生,增設了一些行政審批項目,這與《行政許可法》是相違背的,必須取締。其次是要嚴格規範非許可性審批,目前稅務行政審批過多過濫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對行政審批的設立權沒有明確作出規定,導致稅務行政審批的設立、變更等存在一定的隨意性,直接影響了稅務行政審批程式和行為上的不規範,再其次是要加大非許可審批的清理,儘快出台規範非許可性審批的專門規定,依法規範其設定程式和設立主體,改善目前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集中在部門規章甚至是稅務機關文件中的情形。

  (三)精簡行政審批,減少審批環節。首先,對於國家政策明確規定的一些審批項目,取消審批不會影響 稅務機關管理,不會導致市場競爭混亂的,應予以取消。同時在制定規範稅務行政審批規定的基礎上,對取消的審批項目可以參照新的稅收政策實行備案制,改為“備案” 管理,儘量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如可以考慮取消註銷稅務登記、停(歇)業申請審批制度,改為納稅人事前報告,稅務機關事後監督檢查,以體現對納稅人權利的尊重。其次,實際工作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稅收業務的基本流程縮短一半,即將“受理、審核、調查、審批”簡併為“受理、審批”二個節點,實行受理和初審環節合併,清除那些不必要和無實際意義的內部審核環節,受理時一次性收齊材料,材料不齊的一次性講明問題,列清補交材料項目,從而改變了過去單一的文件“收發室”功能,實行受理、審核的“一崗負責制”。將調查節點與審批節點合併,進一步壓縮管理層次,減少流轉環節,提高審批效率。最後是縮短審批時限,稅務機關為了提高納稅人的辦稅效率和增強受理審核人員的服務意識,必須儘量縮短審批時限,除法律明確規定必須多環節審批的事項外,能夠當場辦結的,其辦稅時限要直接規定為“當場辦結”,節約徵納雙方的辦稅時間。

  (四)公開行政審批,建立監督機制。不斷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清理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建立和完善統一、規範、透明的行政審批管理辦法,簡化審批流程,改進審批方式,強化對涉稅審批事項辦理情況的服務質效監控。一是要更新服務觀念,樹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新的管理理念,公開行政審批流程;二是提高行政許可執法透明度,實行陽光操作。稅務機關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示;三是積極創造條件,與被許可人、其他機關檔案系統互聯,以便隨時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許可的活動;四是加強執法檢查和落實行政許可的內部監督制度,使執法人員感到嚴格執法的壓力,根除工作馬虎和應付的思想,執法人員才能將壓力轉變為動力,工作時更加細緻認真,才能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要求。

  (五)強化學習配訓,提高綜合素質。要強化行政許可的學習和培訓,增強嚴格執法意識,提高嚴格執法人員水平,正確處理嚴格執法與加強納稅服務之間的關係,做到既要嚴格執法,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工作質量,又要強化服務意識,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一方面要充分挖掘現有人力資源潛力,創造公平、平等、競爭的用人環境,按照人員的能力和素質配置好崗位,建立一套能上能下、隨時調整、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幹部管理模式;另一方面,應全面提升幹部隊伍素質,進一步圍繞如何為納稅人服好務這一主題,經常性採取專題培訓、輔導講座、個人自學、業務考試、外出取經等多種形式的培訓輔導,尤其是要針對工作當中出現的普遍性、綜合性、代表性等問題,適時開展培訓輔導,著力提高稅務幹部素質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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