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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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規範(Social N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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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會規範[1]
社會規範,是指特定情境下某一群體成員都廣泛認可的行為標準。社會規範是哲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多學科共同研究的對象,可分為描述性規範與指令性規範,形成過程主要包括社會規範的習得、傳播與轉變。偏離社會規範的行為被稱為偏差行為或越軌行為。
社會規範體系影響著個體的社會行為,維護著社會秩序,將社會活動納入了一定的軌道,對個體與社會的存在與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同時,社會規範可能產生負面作用,比如在性關係、計劃生育和使用現代避孕措施方面的社會性別規範,就持續存在不平等現象。全面性教育可以幫助年輕人反思社會規範、文化價值觀和傳統觀念,以便更好地理解、處理他們與同齡人、父母、其他成年人及其社區的關係。在202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指出應健全學生行為規範,並首次提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
在心理學研究中,社會規範通常被定義為不同於法律、規章制度等明文限定的行為規範,它是一個在群體中被成員所接受和遵從,對其行為起指導、限制和約束作用的行為標準和規則。當個體面臨複雜、不確定甚至危險的情況時,社會規範可以給予行為上的指導。社會規範在生活中處處可見,而且有時候在同一情境中會有不止一種規範起作用。無論是何種類型的規範,只有在行為發生的當時,個體“聚焦”到某種社會規範,它才會對個體的行為產生顯著的影響。
社會規範的分類[1]
規範焦點理論將社會規範劃分為描述性社會規範(descriptive social norms)和命令性社會規範( injunctive social norms)。
(一)描述性規範
描述性規範是對社會環境中大多數人都在做的行為的描述,無需外部的指令,是個體對於自身所處社會群體中多數行為的認知。例如,停車場地面上沒有垃圾,這傳達了“那裡的大多數人不會亂扔垃圾”的描述性規範;描述性規範作用於個體行為的表現如:當人們發現周圍人都去註射人乳頭瘤病毒(Human Papilloma Virus,HPV)疫苗時,自己也更有可能去實施這一行為。
性教育方面,在被公認為全世界對青少年進行性教育最成功的國家之一——荷蘭,各個學校平均每10名學生就有9名在學校里接受性教育,而且大約有一半的小學和幾乎所有的中學都講授範圍廣泛的與性相關的教育內容。在這種描述性規範下,無論是學校教師還是社會公眾都把青少年的性發展看成是一種正常的、健康的生理、社會、情感和文化方面的發展過程。
(二)指令性規範
指令性規範指示一個人應該遵循的行為方式,即什麼應該做,傳達了群體對特定行為贊成或反對的行為標準,屬於社會規範的應然層面。是否遵從指令性規範會產生相應的社會後果:人們傾向於認可或獎勵符合規範的行為,否定或懲罰不符合規範的行為。
對社會規範的認知是個體自身行為的重要參照標準之一。他人是否同樣從事了這一行為(描述性規範),以及(或者)他人是否認為他應該從事這一行為(指令性規範),是個體是否會採取某種行為的重要影響因素。描述性規範與指令性規範對於行為的影響經常是一致的。高校學生可能認為其同伴大部分都飲酒(描述性規範),如果自己不喝,可能會被排斥而失去朋友(指令性規範),於是選擇了飲酒。研究發現,當與指令性規範一致時,描述性規範對行為產生的影響更加強烈。
然而,描述性規範和指令性規範同樣可能會出現並不一致的情況,它們可能會提供關於某一行為的相互衝突的規範性信息,削弱社會規範對於行為的影響作用。比如在一個遍地都是垃圾(描述性規範)的停車場,“禁止亂扔垃圾”的告示(指令性規範)不會起到太大的作用。
社會規範的形成過程[1]
社會規範的形成過程主要包括社會規範的習得、傳播與轉變。社會規範的習得,從個體發生學角度研究,可以追溯至童年早期的社會互動;從社會網路來看,既是個體在社會網路中學習社會範疇典型範例的過程,也是規範在社會網路中傳播的結果。同時,社會規範在被個體習得併在社會網路中得到傳播後,並非一成不變,描述性規範在某些情況下還會轉變為指令性規範。
(一)兒童社會規範的習得
近年來,研究者發現童年早期的社會互動已經能夠讓兒童形成社會規範。在兒童社會規範習得的研究中,合作與公平是研究的兩大主題。從社會規範習得的時間脈絡來看,最早被兒童習得的社會規範是合作類規範中的互惠。研究顯示,2.5歲兒童分享的水平與他人的分享水平無關,而3.5歲兒童在他人分享時自己也更願意分享給他人,即3.5歲兒童已經習得了互惠規範。值得提及的是,3歲後,兒童的認知和道德發展為兒童學習與性有關的社會規範奠定了基礎,如不能在公共場所觸摸生殖器官。
兒童在形成互惠規範的基礎上,4.5歲開始形成公平規範。研究者採用資源分配任務範式,讓兒童扮演接受者,發現無論是在劣勢不平等條件 (disadvantageousinequality,接受者獲得的資源少於分配者),還是優勢不平等條件(advantageous inequality,接受者獲得的資源多於分配者)下,4.5歲兒童的接受程度都比平等條件更低,說明4.5歲兒童已經習得了公平規範。
5歲兒童在規範習得方面取得較大進展,6歲兒童對於公平規範的習得更加深入,甚至願意為了維護公平規範而付出代價,施加第三方懲罰。第三方懲罰指與分配者、接受者無關的第三方,當看到不平等分配發生時,願意付出代價(如交出自己的糖果或貼紙)懲罰分配者,屬於“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利他性懲罰。
同時,0~6時嬰幼兒受到社會文化、教育等因素影響,逐漸形成性別刻板印象的階段。在日常生活與教學中,應避免強化性別刻板印象而限制幼兒個性與自我發展。6歲之前的社會性別平等教育至關重要,無論是父母還是教師,需要避免直接灌輸價值觀和對幼兒的評價判斷,應該努力給幼兒提供儘可能多的選擇,讓幼兒在選擇中發現自己的興趣和發展潛能,例如,給男孩和女孩提供多樣化的玩具供他們自己選擇。
(二)社會網路中描述性規範的習得與傳播
描述性規範的形成是個體在社會網路中學習社會範疇典型範例的過程。當個體長期處於某個社群時,會對該群體的信息編碼,編碼後的信息被儲存在記憶系統中,形成對社群信息的表徵,即描述性規範。此後,在一定誘發線索條件下,這些描述性規範就會被激活和提取。描述性規範的習得過程有兩種備擇解釋,即經驗路徑(Experiential Route)和概念路徑(Conceptual Route),前者指觀察社交網路中熟人的實際行為推測人們的典型行為習得規範;後者指根據社交網路中熟人口中描述的他人典型行為推測人們的典型行為習得規範。
(三)描述性規範向指令性規範的轉變
在某些情況下描述性規範可以轉變為指令性規範。這可以視為指令性規範的形成。有研究者從系統公正理論(System Justification Theory)的角度論述了描述性規範向指令性規範轉化的心理機制。系統公正理論認為,現狀相對於其它替代狀況更加合情合理,因此“是什麼”就會轉變為“應該是什麼”(from is to ought),這也就解釋了刻板印象期待對於行為的塑造作用,例如性別方面的刻板印象期待就對個體的性別角色適應性行為進行了規定。從系統公正理論出發,描述性規範就是對現狀的描述,而人們傾向於將現狀合理化,因此描述性規範會向指令性規範轉化,也有學者把這個過程稱之為描述性規範的道德化。
社會規範的影響因素[1]
社會規範在形成後,其作用效果受一系列因素的制約,使得個體在不同條件下或遵守社會規範或違背社會規範。這些因素主要包括個體的心理狀態(如安全感、歸屬感與獨特感需要)和外部環境(權力位置、懲罰機制)。
1、安全感
在安全感對社會規範發揮作用的影響方面,研究者將安全感細分為兩類,即生存安全感(Existential Security)與認識論安全感(EpistemicSecurity)。
(1)生存安全感
生存安全感是最基本的安全感,是個體對於維持生命安全,確保身體免遭傷害這一基本需要的體現。社會威脅程度較高時(如生態惡化的生態威脅、戰爭的軍事威脅等),個體往往無法單獨應對這些威脅,因而不同個體間的協調、合作顯得更為必要,而社會規範就是協調個體間關係的重要工具,因此個體遵守規範程度會更高,社會規範的影響力也會更大。
(2)認識論安全感
認識論安全感體現為個體對認知確定性的追求。社會規範提供的信息線索有助於個體獲得認知的確定性,因此個體會出於獲得認識論安全感的目的遵循社會規範。
2、歸屬感與獨特感需要
歸屬感與獨特感是最佳區辨理論(OptimalDistinctiveness Theory)提出的兩種相互對立的社會性需要。當個體感覺自己與外界格格不入時,就會想要通過遵守社會規範以融入社群獲得歸屬感;當個體感覺自己與外界沒什麼差別時,又會想要通過違反社會規範來標新立異,獲得獨特感 。
3、權力
對權力的追求是人類的基本動機。個體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往往被看作是高權力者的特權。 違規行為在某種程度上是對社會等級的衝擊和重塑,不同權力位置的個體對違規行為的看法也呈現出差異。研究者認為,高特質性權力者傾向以維持社會等級為目標。人們對違規行為的看法也受違規行為性質的影響。相對於無違規行為,被試對親社會的違規行為更為接受,並願意賦予其權力,說明受惠群體對違規行為的強化(願意賦予其更大權力)可能增加了個體進一步違規的可能性。
4、懲罰
由於指令性規範具有評價功能,如果不被遵守,隨之而來的可能是製裁與懲罰。這種懲罰除了包括自身利益受損,還包括自身名譽受損。因此相對於私人空間或匿名場合,在公眾場合個體更多表現出符合規範的行為。懲罰促使人們遵守規範,是因為懲罰傳達了一種義務原則,迫使個體不得不遵守規範。研究顯示,當懲罰伴隨著規範信息呈現時,會引發更多、更穩定的合作行為,而個體只有出於維護社會規範的目的才會進行第三方懲罰,因此第三方懲罰作為一種利他性懲罰也體現了社會規範的存在。
1、個體社會行為的價值標準
首先,社會規範是個體社會行為的價值標準,是用以衡量個體行為的社會意義並作出判斷的依據。所謂個體的社會行為,是指個人之間存在著相互影響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在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中發生的。個體的社會行為對社會生活及社會秩序都有著直接的影響,因而人的社會行為就需要有一定的社會規範加以制約和規定。社會規範正是評價和規範個體社會行為的工具。
2、社會組織的需要
社會規範是由一定的社會組織提出的,是依據社會組織自身的利益需要及價值觀確定的,具有鮮明的社會制約性。所謂社會組織,在社會學中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組織包括人類生活活動的各種群體,既包括家庭、家族、村社等初級群體,又包括人們為了有效地達到特定目標而建立的共同活動的次級社會群體,如企業、公司、學校、醫院、商店、政黨、政府部門等。狹義的社會組織通常指上述次級社會群體。社會組織要進行有效運轉,就需要一定的規範來統一組織內成員的個體行為。當個體的社會行為符合社會規範時,便會得到社會肯定及贊許;當個體的社會行為背離社會規範時,就會受到社會否定及指責。社會規範的這種制約作用正是維持一個社會組織穩定、發展的前提。
3、歷史性
最後,社會規範隨社會歷史條件及社會組織的變更而變化,具有鮮明的歷史性。任何社會組織都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有它的發生、發展的歷史。當社會組織發生一定的變化與更替時,組織內的各種規範也必須隨之變化,及時反映本組織的利益與目標。
社會規範的作用[1]
各種行為規範互相配合﹐有機地組成為一個社會規範體系﹐調整人們各個方面的社會行為,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使社會活動納入一定的軌道。社會規範是社會控制的重要手段。社會規範的地位和作用正日益為人們所重視。社會規範不僅對於社會的存在、發展是至關重要的,而且對於個體的存在、發展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社會規範與社會行為及個體的社會適應
人類作為一種高級生物存在,它滿足自身物質與精神需要的方式不同於動物的本能活動。其特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人是通過製造與使用工具來實現其需要的;人類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特點,即以群體聯合的方式彌補個體自然本能的不足,從而最大程度地滿足自己的需要。這種聯合是在社會規範引導下結成一定的社會關係,按社會規範要求來統一意志行動。
社會規範反映了一個群體的共同意見,即一種共同的價值體系。個體要在群體中生活,必須掌握這種價值標準,並自覺地用來約束自身的社會行為,調節人際交往活動,才能為群體所接納。這種適應社會系統的價值需要的過程,也就是個體獲得社會標準,完成社會適應的過程。因此,社會規範是個體社會行為選擇及定向的工具。
(二)社會規範與社會控制及社會秩序維持
所謂社會,是由具有共同需要和滿足需要的客觀可能性,而以一定方式結合起來的人類群體。社會是由人類個體構成的。而人類個體首先是一個生物實體。為維持個體的生物存在,必須首先從自然環境中獲取滿足生命需要的物質資料。同時,人類個體除了有各種物質需要外,還必須有多種精神需求。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就是一個需要驅動體。社會的發展正是社會需要驅動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