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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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范(Social N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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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规范[1]
社会规范,是指特定情境下某一群体成员都广泛认可的行为标准。社会规范是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共同研究的对象,可分为描述性规范与指令性规范,形成过程主要包括社会规范的习得、传播与转变。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被称为偏差行为或越轨行为。
社会规范体系影响着个体的社会行为,维护着社会秩序,将社会活动纳入了一定的轨道,对个体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社会规范可能产生负面作用,比如在性关系、计划生育和使用现代避孕措施方面的社会性别规范,就持续存在不平等现象。全面性教育可以帮助年轻人反思社会规范、文化价值观和传统观念,以便更好地理解、处理他们与同龄人、父母、其他成年人及其社区的关系。在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指出应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并首次提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在心理学研究中,社会规范通常被定义为不同于法律、规章制度等明文限定的行为规范,它是一个在群体中被成员所接受和遵从,对其行为起指导、限制和约束作用的行为标准和规则。当个体面临复杂、不确定甚至危险的情况时,社会规范可以给予行为上的指导。社会规范在生活中处处可见,而且有时候在同一情境中会有不止一种规范起作用。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规范,只有在行为发生的当时,个体“聚焦”到某种社会规范,它才会对个体的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
社会规范的分类[1]
规范焦点理论将社会规范划分为描述性社会规范(descriptive social norms)和命令性社会规范( injunctive social norms)。
(一)描述性规范
描述性规范是对社会环境中大多数人都在做的行为的描述,无需外部的指令,是个体对于自身所处社会群体中多数行为的认知。例如,停车场地面上没有垃圾,这传达了“那里的大多数人不会乱扔垃圾”的描述性规范;描述性规范作用于个体行为的表现如:当人们发现周围人都去注射人乳头瘤病毒(Human Papilloma Virus,HPV)疫苗时,自己也更有可能去实施这一行为。
性教育方面,在被公认为全世界对青少年进行性教育最成功的国家之一——荷兰,各个学校平均每10名学生就有9名在学校里接受性教育,而且大约有一半的小学和几乎所有的中学都讲授范围广泛的与性相关的教育内容。在这种描述性规范下,无论是学校教师还是社会公众都把青少年的性发展看成是一种正常的、健康的生理、社会、情感和文化方面的发展过程。
(二)指令性规范
指令性规范指示一个人应该遵循的行为方式,即什么应该做,传达了群体对特定行为赞成或反对的行为标准,属于社会规范的应然层面。是否遵从指令性规范会产生相应的社会后果:人们倾向于认可或奖励符合规范的行为,否定或惩罚不符合规范的行为。
对社会规范的认知是个体自身行为的重要参照标准之一。他人是否同样从事了这一行为(描述性规范),以及(或者)他人是否认为他应该从事这一行为(指令性规范),是个体是否会采取某种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描述性规范与指令性规范对于行为的影响经常是一致的。高校学生可能认为其同伴大部分都饮酒(描述性规范),如果自己不喝,可能会被排斥而失去朋友(指令性规范),于是选择了饮酒。研究发现,当与指令性规范一致时,描述性规范对行为产生的影响更加强烈。
然而,描述性规范和指令性规范同样可能会出现并不一致的情况,它们可能会提供关于某一行为的相互冲突的规范性信息,削弱社会规范对于行为的影响作用。比如在一个遍地都是垃圾(描述性规范)的停车场,“禁止乱扔垃圾”的告示(指令性规范)不会起到太大的作用。
社会规范的形成过程[1]
社会规范的形成过程主要包括社会规范的习得、传播与转变。社会规范的习得,从个体发生学角度研究,可以追溯至童年早期的社会互动;从社会网络来看,既是个体在社会网络中学习社会范畴典型范例的过程,也是规范在社会网络中传播的结果。同时,社会规范在被个体习得并在社会网络中得到传播后,并非一成不变,描述性规范在某些情况下还会转变为指令性规范。
(一)儿童社会规范的习得
近年来,研究者发现童年早期的社会互动已经能够让儿童形成社会规范。在儿童社会规范习得的研究中,合作与公平是研究的两大主题。从社会规范习得的时间脉络来看,最早被儿童习得的社会规范是合作类规范中的互惠。研究显示,2.5岁儿童分享的水平与他人的分享水平无关,而3.5岁儿童在他人分享时自己也更愿意分享给他人,即3.5岁儿童已经习得了互惠规范。值得提及的是,3岁后,儿童的认知和道德发展为儿童学习与性有关的社会规范奠定了基础,如不能在公共场所触摸生殖器官。
儿童在形成互惠规范的基础上,4.5岁开始形成公平规范。研究者采用资源分配任务范式,让儿童扮演接受者,发现无论是在劣势不平等条件 (disadvantageousinequality,接受者获得的资源少于分配者),还是优势不平等条件(advantageous inequality,接受者获得的资源多于分配者)下,4.5岁儿童的接受程度都比平等条件更低,说明4.5岁儿童已经习得了公平规范。
5岁儿童在规范习得方面取得较大进展,6岁儿童对于公平规范的习得更加深入,甚至愿意为了维护公平规范而付出代价,施加第三方惩罚。第三方惩罚指与分配者、接受者无关的第三方,当看到不平等分配发生时,愿意付出代价(如交出自己的糖果或贴纸)惩罚分配者,属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利他性惩罚。
同时,0~6时婴幼儿受到社会文化、教育等因素影响,逐渐形成性别刻板印象的阶段。在日常生活与教学中,应避免强化性别刻板印象而限制幼儿个性与自我发展。6岁之前的社会性别平等教育至关重要,无论是父母还是教师,需要避免直接灌输价值观和对幼儿的评价判断,应该努力给幼儿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让幼儿在选择中发现自己的兴趣和发展潜能,例如,给男孩和女孩提供多样化的玩具供他们自己选择。
(二)社会网络中描述性规范的习得与传播
描述性规范的形成是个体在社会网络中学习社会范畴典型范例的过程。当个体长期处于某个社群时,会对该群体的信息编码,编码后的信息被储存在记忆系统中,形成对社群信息的表征,即描述性规范。此后,在一定诱发线索条件下,这些描述性规范就会被激活和提取。描述性规范的习得过程有两种备择解释,即经验路径(Experiential Route)和概念路径(Conceptual Route),前者指观察社交网络中熟人的实际行为推测人们的典型行为习得规范;后者指根据社交网络中熟人口中描述的他人典型行为推测人们的典型行为习得规范。
(三)描述性规范向指令性规范的转变
在某些情况下描述性规范可以转变为指令性规范。这可以视为指令性规范的形成。有研究者从系统公正理论(System Justification Theory)的角度论述了描述性规范向指令性规范转化的心理机制。系统公正理论认为,现状相对于其它替代状况更加合情合理,因此“是什么”就会转变为“应该是什么”(from is to ought),这也就解释了刻板印象期待对于行为的塑造作用,例如性别方面的刻板印象期待就对个体的性别角色适应性行为进行了规定。从系统公正理论出发,描述性规范就是对现状的描述,而人们倾向于将现状合理化,因此描述性规范会向指令性规范转化,也有学者把这个过程称之为描述性规范的道德化。
社会规范的影响因素[1]
社会规范在形成后,其作用效果受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使得个体在不同条件下或遵守社会规范或违背社会规范。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个体的心理状态(如安全感、归属感与独特感需要)和外部环境(权力位置、惩罚机制)。
1、安全感
在安全感对社会规范发挥作用的影响方面,研究者将安全感细分为两类,即生存安全感(Existential Security)与认识论安全感(EpistemicSecurity)。
(1)生存安全感
生存安全感是最基本的安全感,是个体对于维持生命安全,确保身体免遭伤害这一基本需要的体现。社会威胁程度较高时(如生态恶化的生态威胁、战争的军事威胁等),个体往往无法单独应对这些威胁,因而不同个体间的协调、合作显得更为必要,而社会规范就是协调个体间关系的重要工具,因此个体遵守规范程度会更高,社会规范的影响力也会更大。
(2)认识论安全感
认识论安全感体现为个体对认知确定性的追求。社会规范提供的信息线索有助于个体获得认知的确定性,因此个体会出于获得认识论安全感的目的遵循社会规范。
2、归属感与独特感需要
归属感与独特感是最佳区辨理论(OptimalDistinctiveness Theory)提出的两种相互对立的社会性需要。当个体感觉自己与外界格格不入时,就会想要通过遵守社会规范以融入社群获得归属感;当个体感觉自己与外界没什么差别时,又会想要通过违反社会规范来标新立异,获得独特感 。
3、权力
对权力的追求是人类的基本动机。个体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往往被看作是高权力者的特权。 违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社会等级的冲击和重塑,不同权力位置的个体对违规行为的看法也呈现出差异。研究者认为,高特质性权力者倾向以维持社会等级为目标。人们对违规行为的看法也受违规行为性质的影响。相对于无违规行为,被试对亲社会的违规行为更为接受,并愿意赋予其权力,说明受惠群体对违规行为的强化(愿意赋予其更大权力)可能增加了个体进一步违规的可能性。
4、惩罚
由于指令性规范具有评价功能,如果不被遵守,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制裁与惩罚。这种惩罚除了包括自身利益受损,还包括自身名誉受损。因此相对于私人空间或匿名场合,在公众场合个体更多表现出符合规范的行为。惩罚促使人们遵守规范,是因为惩罚传达了一种义务原则,迫使个体不得不遵守规范。研究显示,当惩罚伴随着规范信息呈现时,会引发更多、更稳定的合作行为,而个体只有出于维护社会规范的目的才会进行第三方惩罚,因此第三方惩罚作为一种利他性惩罚也体现了社会规范的存在。
1、个体社会行为的价值标准
首先,社会规范是个体社会行为的价值标准,是用以衡量个体行为的社会意义并作出判断的依据。所谓个体的社会行为,是指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发生的。个体的社会行为对社会生活及社会秩序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人的社会行为就需要有一定的社会规范加以制约和规定。社会规范正是评价和规范个体社会行为的工具。
2、社会组织的需要
社会规范是由一定的社会组织提出的,是依据社会组织自身的利益需要及价值观确定的,具有鲜明的社会制约性。所谓社会组织,在社会学中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包括人类生活活动的各种群体,既包括家庭、家族、村社等初级群体,又包括人们为了有效地达到特定目标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的次级社会群体,如企业、公司、学校、医院、商店、政党、政府部门等。狭义的社会组织通常指上述次级社会群体。社会组织要进行有效运转,就需要一定的规范来统一组织内成员的个体行为。当个体的社会行为符合社会规范时,便会得到社会肯定及赞许;当个体的社会行为背离社会规范时,就会受到社会否定及指责。社会规范的这种制约作用正是维持一个社会组织稳定、发展的前提。
3、历史性
最后,社会规范随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组织的变更而变化,具有鲜明的历史性。任何社会组织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有它的发生、发展的历史。当社会组织发生一定的变化与更替时,组织内的各种规范也必须随之变化,及时反映本组织的利益与目标。
社会规范的作用[1]
各种行为规范互相配合﹐有机地组成为一个社会规范体系﹐调整人们各个方面的社会行为,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活动纳入一定的轨道。社会规范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社会规范的地位和作用正日益为人们所重视。社会规范不仅对于社会的存在、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于个体的存在、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社会规范与社会行为及个体的社会适应
人类作为一种高级生物存在,它满足自身物质与精神需要的方式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其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人是通过制造与使用工具来实现其需要的;人类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特点,即以群体联合的方式弥补个体自然本能的不足,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联合是在社会规范引导下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按社会规范要求来统一意志行动。
社会规范反映了一个群体的共同意见,即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个体要在群体中生活,必须掌握这种价值标准,并自觉地用来约束自身的社会行为,调节人际交往活动,才能为群体所接纳。这种适应社会系统的价值需要的过程,也就是个体获得社会标准,完成社会适应的过程。因此,社会规范是个体社会行为选择及定向的工具。
(二)社会规范与社会控制及社会秩序维持
所谓社会,是由具有共同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客观可能性,而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的人类群体。社会是由人类个体构成的。而人类个体首先是一个生物实体。为维持个体的生物存在,必须首先从自然环境中获取满足生命需要的物质资料。同时,人类个体除了有各种物质需要外,还必须有多种精神需求。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就是一个需要驱动体。社会的发展正是社会需要驱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