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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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包括畜牧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農牧戶的雇主)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畜牧業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畜牧業勞動合同法律關係主體是畜牧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內容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客體是勞動關係主體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體現一定的政治利益和物質利益的勞動行為和財物。畜牧業勞動合同是確立畜牧業勞動關係的法律形式,是組織畜牧業生產、合理使用畜牧業勞動力、穩定勞動關係、順利進行畜牧業建設的重要手段。勞動合同規範人們在畜牧業勞動過程中的行為,調整勞動關係,控制勞動活動,從而達到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證社會生產秩序的目的。
畜牧業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1]
畜牧業勞動合同作為合同法律制度的一種,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還具有區別於其他合同獨特的法律特征。這些特征主要有:
(1)勞動合同的主體構成具有特殊性。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特定的用人單位(雇主)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一方是經營畜牧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或雇主,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兩個單位之間訂立的有關勞動問題的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個體農牧戶雇訂立勞動合同,在形式上雖然表現為兩個勞動者,但牧戶雇主一方是以用人單位的身份出現的,他在勞動合同中的地位不等同於勞動者。
(2)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一方具有專一性。訂立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它要求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也就是說,勞動合同關係的參加人——勞動者必須是具備法定勞動年齡、取得勞動權利資格的公民。因此,勞動合同只能由勞動者本人簽訂,不能由他人代替。
(3)勞動合同主體之間具有從屬性。勞動合同是勞動者以實現勞動為目的同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單位一方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成員,享受和承擔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雙方在勞動過程中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關係。
(4)勞動合同主體權利、義務具有有償性。現階段,勞動仍是人們謀生的手段,這決定了勞動合同是一種有償契約。
(5)勞動合同主體的法律關係有較多的變動性。這不僅表現在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有試用期限的規定,而且法律規定了勞動合同主體雙方有較多的單方面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6)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與勞動者有關的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征決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不僅要規定合同關係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且往往還要涉及勞動者的直系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如用人單位有義務解決職工子女受教育問題、家屬的住房問題和其他生活困難問題。
(7)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畜牧業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是勞動成果的給付。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有的勞動直接創造價值,有的勞動在於實現價值,有的勞動則是間接地幫助創造或實現價值;有的勞動成果當時就能衡量,有的勞動成果則需要一定時間才能看到。因此,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確立勞動關係,使勞動過程得以實現。當然,這並不排除勞動合同對勞動成果給付的要求。
勞動合同的這些特征把勞動合同同勞務合同、買賣合同、承包合同、租賃合同等區別開來了,也把勞動法律關係同民事法律關係區別開來了。掌握勞動合同的這些特征,就能正確地實施對畜牧業勞動合同的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和保證合同關係的正常運行,有效地發揮勞動合同的法律功能。這對於保證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提高簽約率和履約率,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都有重大意義。
畜牧業勞動合同的內容[1]
畜牧業勞動合同的內容是指在合同文書中需要明確規定的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及條款和合同必須載明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要求和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但一份完整的勞動合同書一般應由三部分內容組成:
1.開始條款
主要寫明甲乙雙方的有關情況,一般是要約方即畜牧業用人單位為甲方,承諾方即勞動者為乙方。有關情況包括:畜牧業用工單位的名稱(全稱)、所有制性質、法人資格;代理人姓名、職務、註冊證件號碼;勞動者的姓名、勞動手冊和身份證號碼。
2.實體條款
主要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應遵守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勞動紀律,如考勤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文明生產制度、獎勵懲處辦法等;勞動者在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應完成的工作任務;試用期、合同期限;生產或工作條件,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條件;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勞動者的工種、崗位、職務和職稱;變更、解除、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及手續;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為需要在合同中規定的其他事項,如住房、子女入學等。此外,有些立法建議在勞動合同的實體內容中,應增加勞動時間和休息時間、職工參加民主管理權利兩項條款。這是很有必要的。遵守勞動時間、限制加班加點以及職工參加企業民主管理都是公民實現勞動權利的重要方面,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有利於保障勞動者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而且對於改善勞動關係、減少勞動爭議都有重大作用。
3.結束條款
主要規定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生效日期、合同份數和副本保管人、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簽證機關的簽證意見及蓋章。
畜牧業勞動合同的內容有的是勞動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定的必備條款,有的則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而規定的條款。這兩方面的內容在合同書中的地位是不完全相同的。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其分開層次、抓住重點、抓住關鍵。法定的合同內容必須在合同書中具體體現,不能遺漏。
畜牧業勞動合同的管理[1]
畜牧業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畜牧業勞動合同的訂立
畜牧業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畜牧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建立勞動關係的全部問題,經過協商後意思表示一致,並以書面形式予以確定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確立勞動關係的開始,是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根據,它既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企業的生產發展和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嚴肅認真,遵循合法、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和權利義務統一的原則。
2.畜牧業勞動合同的變更
畜牧業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法定原因或約定條件出現變化,從而對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使合同內容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符合變化了的實際的一種法律行為。一般來說,畜牧業勞動合同變更主要反映在四個方面:①畜牧業生產或者工作任務的增加或減少;②畜牧業合同期限的延長或縮短;③勞動者工作變化或變動;④勞動報酬的增加或減少。
3.畜牧業勞動合同的終止
畜牧業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已滿,勞動關係失效,不再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意味著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原來依法確立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完成。
4.畜牧業勞動合同的解除
畜牧業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後,未履行完畢之前,由於某種因素導致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定解除兩種情況。法定解除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解除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不需經合同雙方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出解除。
5.勞動合同的鑒證
勞動合同簽證,是指勞動行政機關依法對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程式及其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備性、可行性進行全面審查、核實、確認並給予證明的法律行為。在我國,鑒證是對勞動合同確立的勞動關係的證明,是國家對勞動合同實施有效管理的一種形式。勞動合同鑒證在法律訴訟程式中雖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就其性質而言仍然是一種行政管理和檢查監督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