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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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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畜牧业劳动合同

  畜牧业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包括畜牧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牧户的雇主)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畜牧业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畜牧业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畜牧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体现一定的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的劳动行为和财物。畜牧业劳动合同是确立畜牧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畜牧业生产、合理使用畜牧业劳动力、稳定劳动关系、顺利进行畜牧业建设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规范人们在畜牧业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调整劳动关系,控制劳动活动,从而达到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社会生产秩序的目的。

畜牧业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

  畜牧业劳动合同作为合同法律制度的一种,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有:

  (1)劳动合同的主体构成具有特殊性。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特定的用人单位(雇主)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一方是经营畜牧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雇主,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两个单位之间订立的有关劳动问题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个体农牧户雇订立劳动合同,在形式上虽然表现为两个劳动者,但牧户雇主一方是以用人单位的身份出现的,他在劳动合同中的地位不等同于劳动者。

  (2)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专一性。订立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它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关系的参加人——劳动者必须是具备法定劳动年龄、取得劳动权利资格的公民。因此,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动者本人签订,不能由他人代替。

  (3)劳动合同主体之间具有从属性。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以实现劳动为目的同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单位一方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成员,享受和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4)劳动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具有有偿性。现阶段,劳动仍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这决定了劳动合同是一种有偿契约

  (5)劳动合同主体的法律关系有较多的变动性。这不仅表现在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试用期限的规定,而且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有较多的单方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6)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与劳动者有关的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征决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不仅要规定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往往还要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如用人单位有义务解决职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家属的住房问题和其他生活困难问题。

  (7)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畜牧业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有的劳动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动在于实现价值,有的劳动则是间接地帮助创造或实现价值;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能衡量,有的劳动成果则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看到。因此,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当然,这并不排除劳动合同对劳动成果给付的要求。

  劳动合同的这些特征把劳动合同同劳务合同买卖合同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区别开来了,也把劳动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了。掌握劳动合同的这些特征,就能正确地实施对畜牧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证合同关系的正常运行,有效地发挥劳动合同的法律功能。这对于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提高签约率和履约率,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都有重大意义。

畜牧业劳动合同的内容[1]

  畜牧业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在合同文书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条款和合同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书一般应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1.开始条款

  主要写明甲乙双方的有关情况,一般是要约方即畜牧业用人单位为甲方,承诺方即劳动者为乙方。有关情况包括:畜牧业用工单位的名称(全称)、所有制性质、法人资格;代理人姓名、职务、注册证件号码;劳动者的姓名、劳动手册和身份证号码。

  2.实体条款

  主要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劳动纪律,如考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奖励惩处办法等;劳动者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完成的工作任务;试用期、合同期限;生产或工作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工种、岗位、职务职称;变更、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及手续;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需要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如住房、子女入学等。此外,有些立法建议在劳动合同的实体内容中,应增加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权利两项条款。这是很有必要的。遵守劳动时间、限制加班加点以及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都是公民实现劳动权利的重要方面,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且对于改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都有重大作用。

  3.结束条款

  主要规定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生效日期、合同份数和副本保管人、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签证机关的签证意见及盖章。

  畜牧业劳动合同的内容有的是劳动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必备条款,有的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而规定的条款。这两方面的内容在合同书中的地位是不完全相同的。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分开层次、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法定的合同内容必须在合同书中具体体现,不能遗漏。

畜牧业劳动合同的管理[1]

  畜牧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畜牧业劳动合同的订立

  畜牧业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畜牧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问题,经过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开始,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它既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严肃认真,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

  2.畜牧业劳动合同的变更

  畜牧业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出现变化,从而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使合同内容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符合变化了的实际的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来说,畜牧业劳动合同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①畜牧业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②畜牧业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③劳动者工作变化或变动;④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3.畜牧业劳动合同的终止

  畜牧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满,劳动关系失效,不再执行。劳动合同的终止,意味着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原来依法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完成。

  4.畜牧业劳动合同的解除

  畜牧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定解除两种情况。法定解除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不需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出解除。

  5.劳动合同的鉴证

  劳动合同签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程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法律行为。在我国,鉴证是对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是国家对劳动合同实施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鉴证在法律诉讼程序中虽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一种行政管理和检查监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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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方天堃.畜牧业经济管理.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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