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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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主體是指勞動關係的參與者。從狹義上,勞動關係的主體包括兩方:一方是員工或勞動者以及工會組織;另一方是雇主方或管理者以及雇主。從廣義上,政府是廣義的勞動關係的主體。
勞動關係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係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係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1、員工
員工,也稱為雇員、雇工、受雇人、勞工,是指在就業組織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經營決策權力並從屬於這種權力的工作者。員工的範圍有藍領工人、醫務工作者、辦公人員、教師、社會工作者、中產階級的從業者和底層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職業者、自雇佣者。
2、工會
工會是勞動者(雇員)組成的旨在維護和改善其就業條件、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以及社會地位等權益的組織,工會主要通過集體談判方式來代表勞動者(雇員)在就業組織和整個社會中的權益。
1)工會的職能與行動方式
工會是員工的集體組織,其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的職能具體表現為代表職能,經濟職能,社會民主職能和服務職能。
工會的行動方式主要有勞動立法、集體談判、直接行為、互保互助、政治行動等。
2)我國的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
工會的任務有: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和參加企事業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代表和組織職工實施民主監督;協助政府開展工作,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與支持企業行政的經營管理;動員和組織職工參加經濟建設;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文化技術素質。
工會的職權主要包括: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代表職工與企業談判和簽訂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對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
職工代表大會是我國勞動者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一種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3、雇主
雇主,也稱雇佣者,是指在一個組織中,使用雇員進行有組織、有目的的活動,並向雇員支付工資報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國,雇主是一個新的概念,在現行的勞動立法中沒有使用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單位”。
4、政府
在現代社會中,政府的行為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政府作為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在勞動關係的運作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具體體現為:
1)作為雇主的政府。
2)作為調解者、立法者的政府。
3)三方機制中的政府。
所謂三方性原則,是強調法律不僅要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且要同時規定作為第三方的政府的權利和義務。三方性原則表明瞭勞動關係制度對公共權力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