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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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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民法上的物)

物(Matter)

目錄

什麼物

  是指民事主體實際能夠支配或控制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包括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係、財產的流轉關係。民法上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主要是指物。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於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民法上的物須具有可使用性,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因為只有能夠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才可為主體所有,才可用於交換。

  物是民事法律關係最主要、最普遍的客體,涉及一切財產關係。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物權關係的客體只能是物,債權關係的客體大多數也是物(如買賣租賃借貸、借用等),繼承權關係的客體(遺產)也主要是物。

物的特點

  民法上的物,不僅具有自然屬性,並且具有法律屬性,具有以下特點:

  (一)須為有體物

  所謂有體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態,能夠為人的感官所感觸到。物的有體性,也是隨著人們對自然界的支配能力不斷擴張的。如電、聲、光、熱等自然力,原來人們不認為其是有體物,但在現代,其物質性則已為人們所承認。民法上的物須為有體物,只有物理學上的物質,才能為法律上的物。但在某些情況下,權利也可視為物。如以土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土地使用權上的抵押權物權

  (二)須存在於人身之外

  現代民法上,人為權利主體,而不能為權利客體。因而人身不能為法律上的物。不僅人身不能為物,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在未與人身脫離前也不能為物。以人的器官為交易對象的,不能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三)須能為人力所實際控制和支配

  民法上的物是為主體所有的,可用於交換的物。若不能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也就不能為特定主體所有,從而也就不能用於交易。所以,雖為物理學上的物質,若不能為人力所實際控制和支配,也不為民法上的物。如電、熱、光、氣等,在人們不能支配前,不為物;而在人們能夠實際控制和支配後,則為物。因此,民法上的物的範圍隨著人類對自然界的支配能力的增強而不斷擴大。

  (四)須能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

  能夠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才是有用的,才可用於交易。若不能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則不具有使用價值價值,也就不為民法上的物。例如,普通的一粒糧並無用處,不為物;但若為一粒種子,就能滿足人們的特別需要,屬於物。如上引實例中,當事人以劉某的腎為交易對象,而在人身上的腎未脫離人身前不能為物,不能用於交易。因此,張某請求強制執行其與劉某的協議的要求不能滿足。

物的分類

  一、動產不動產

  根據物是否具有可移動性,物可分為動產不動產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並且移動後不會改變或不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則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改變其性質或者降低其價值的物。依我國法律的規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為不動產,不動產以外的物為動產。

  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第一,對動產與不動產的法律調整原則不同。法律一般賦予動產以流通性,而對不動產一般不賦予自由流通性,如私有房屋一般不能出賣給單位;第二,權利的公示方式和變動要件不同。動產一般以占有為公示要件,動產權利的變動以交付為要件,一般不須辦理特別手續;而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公示要件,不動產上的權利變動應辦理登記手續;第三,在某些法律關係中,法律的適用和訴訟管轄不同。如在涉外繼承中,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所在地法律;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動產糾紛不能依其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如上引實例中的房屋為不動產,而房屋中的傢具及其他財產為動產。因除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因此乙可取得傢具等的所有權。而房屋所有權的轉移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該房屋的買賣並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因此儘管房屋已經交付,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二、主物從物

  根據兩個物之間的關係,物可分為主物與從物。主物是指為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發揮作用的兩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從物是指輔助主物發揮效用的物。所以從物須與主物為同一人所有,須為獨立之物,並且須與主物共同使用才能發揮物的效用。如房屋與傢具、電視機、冰箱,雖同為一人所有,也均為獨立之物,但因傢具等並非須與房屋共同使用才能發揮效用,因此傢具、電視機、冰箱與房屋的關係並非主物與從物的關係。

  區分主物與從物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從物隨主物的轉讓而轉讓。

  三、原物與孳息

  根據兩物間的聯繫,物可分為原物與孳息

  原物為產生孳息的物;孳息為原物所生的收益。如生產果實的果樹為原物,果實即為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生產而產生的收益,如果樹上所產的果實,母雞所生的蛋。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關係所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存款所得利息

  依《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孳息的取得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天然孳息由原物所有人收取,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法定孳息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四、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根據其流通性,物可分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得為交易標的物並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限定在特定主體之間或特定範圍內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不得為交易的標的物而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規定的。依現行法規定,文物、外幣麻醉藥品、運動槍支、彈葯等屬於限制流通物,礦藏、水流等國家專有物以及毒品、淫穢物品等屬於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為流通物。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禁止流通物不得為交易的標的物;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範圍內流通,否則其交易無效。

  五、消耗物非消耗物

  根據經使用後形態的變化性,物可為消耗物與非消耗物。

  消耗物又稱消費物,是指經一次性使用就歸於消滅或改變形態和性質的物,如米、糖、茶。非消耗物又稱非消費物,是指可長期多次使用而並不會改變形態和性質的物,如房屋、電視機。消耗物不能成為轉移標的物使用權的債的標的物;非消耗物則可為轉移使用權的債的標的物。

  六、可分物不可分物

  根據其可否分割,物可分為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經分割後不會改變其性質或影響其效益的物,如糧、油。不可分物,是指分割後會改變其性質和影響其用途的物,如電視機、冰箱。

  在分割共有財產時,若為可分物,可採取實物分割的辦法;若為不可分物,則不能用實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債的標的物若為可分物,可以成立可分之債;若為不可分物,則只能成立不可分之債

  七、特定物種類物

  根據其在交易中的確定方式,物可分為特定物與種類物。

  特定物是指以單獨特點而具體確定的物,它既可是依物自身的特點確定的,也可是依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確定的物。如某件文物,或當事人特別選定的某輛自行車,都為特定物。種類物則是指僅以品種、規格、型號或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

  物權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只有在交易中才有特定物與種類物的區分。以種類物為交易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只能在交付以後。以特定物為債的標的物的,在標的物意外滅失時,發生債的履行不能租賃、借用關係只能以特定物為標的物,而借貸關係只能以種類物為標的物。

  八、單一物結合物與集合物

  根據其構成形態,物可分為單一物、結合物與集合物。

  單一物,是指獨立為一體的物,如一頭牛。結合物,是指由多數單一物結合成一體的物,如房屋。集合物則指多個單一物、結合物合為一體的物,如某企業的全部財物,羊群。

  單一物與結合物只能整體為交易的標的,不能就其某一部分進行交易;集合物可以為單一的交易標的物,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設定權利。

物在民法中的意義

  (一)物是民事法律關係中最普遍的客體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多種多樣的,但其中最普遍的是物。例如,物權關係的客體為物。債的客體雖為行為,但也常涉及物。

  (二)物在一定情況下決定法律關係的性質

  一方面,物可以決定法律關係的有效或無效。例如,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制的範圍內流通,在該範圍內以流通物為交易對象的,法律關係可有效;而超出該範圍進行限制流通物交易的,其交易關係就無效;另一方面,物可以決定法律關係的類別。如以消耗物為標的物的只能成立借貸關係;而以非消耗物為標的物成立的只能是租賃關係或借用關係。

  (三)物在某些情況下關係到案件的管轄

  物在民事程式法上也有重要意義。如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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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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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2.69.* 在 2016年10月11日 10:08 發表

概念錯誤,除自然人以外的

回複評論
Mis铭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0月11日 10:51 發表

14.152.69.* 在 2016年10月11日 10:08 發表

概念錯誤,除自然人以外的

感謝提醒,對定義進行了補充說明!

回複評論
111.30.142.* 在 2018年4月2日 10:4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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