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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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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涉外繼承

  涉外繼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時,依法將其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種法律制度。這裡所謂繼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繼承法律關係的幾外因素(主體、客體、權利義務)中,至少有一個因素是與外國有聯繫的。

  涉外因素包含

  1、被繼承人是外國人;

  2、遺產在外國;

  3、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外國人,或者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外國人;

  4、繼承關係中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遺囑行為)發生在國外。

涉外繼承的特征

  (1)涉外繼承關係中至少有一個涉外因素。

  (2)涉外繼承關係主要是通過國際私法衝突規範進行間接調整。

  (3)涉外繼承關係的案件實行專屬管轄。在我國,涉外繼承的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涉外繼承的法律依據

  我國《繼承法》在規定涉外繼承的準據法方面,分別就以下兩種情形的法律適用作了規定:

  一、中國公民繼承在我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的法律適用。

  我國《繼承法》第36 條第1 款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中國公民繼承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遺產雖在我國境內,但是被繼承人是外國人,適用法律時,應當根據遺產的性質,即動產和不動產,來確定其法律適用。繼承的遺產如果是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是不動產,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實踐中,由於人的住所地經常發生變動,所以為明確確定被繼承人住所地,我國《民法通則》第1 4 9 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這樣,就把被繼承人住所地確定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

  二、外國公民繼承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我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的法律適用。

  我國《繼承法》第3 6 條第2 款規定:“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外國人繼承在我國境內的遺產,無論被繼承人是不是中國人,如果其居住地在我國境內,應當適用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被繼承人雖是中國公民,但生前不在我國境內居住,其在我國境內的動產,就不能適用我國的法律,而應當運用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國的法律,只有其中的不動產,才適用我國的法律。這一規定,與我國公民繼承不在我國境內的遺產和繼承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的規定是對等的。這樣做既維護了我國的主權,又維護了外國公民在我國的合法權益,亦是我國尊重國際慣例的體現。不過,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如果我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應當按照條約、協定辦理,而不再適用我國繼承法中關於涉外繼承的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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