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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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
涉外因素包含:
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2、遗产在外国;
3、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
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1)涉外继承关系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关系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我国《继承法》在规定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方面,分别就以下两种情形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一、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的法律适用。
我国《继承法》第36 条第1 款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继承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遗产虽在我国境内,但是被继承人是外国人,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即动产和不动产,来确定其法律适用。继承的遗产如果是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实践中,由于人的住所地经常发生变动,所以为明确确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我国《民法通则》第1 4 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这样,就把被继承人住所地确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
二、外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的法律适用。
我国《继承法》第3 6 条第2 款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无论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如果其居住地在我国境内,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虽是中国公民,但生前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其在我国境内的动产,就不能适用我国的法律,而应当运用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国的法律,只有其中的不动产,才适用我国的法律。这一规定,与我国公民继承不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和继承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的规定是对等的。这样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又维护了外国公民在我国的合法权益,亦是我国尊重国际惯例的体现。不过,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应当按照条约、协定办理,而不再适用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涉外继承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