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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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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或构成性事实。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具体表现为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特征

  法律事实具有规范性、证据性和法律性等特征。以是否依赖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实具有规范性,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法治社会首先意味着在调整社会关系范畴时要有一套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福祉的规范体系。“规范”一词源于拉丁文norma,蕴含规则、标准或尺度。从“规范”与法律过程相关的意义上,其特征表现在它含有一种允许、命令、禁止或调整人的行为的概括性声明或指令。表明在建立政治或社会组织时,为防止无序、混乱失控状态,确立适应人类精神、物质文化需要的有序状态所作的努力。故规范性事实意味着要求人们遵守自己制订的法律规范,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予以制裁。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连续一致性、确定性、可预期性以及制裁性等特点。

  在逻辑关系上,法律事实的规范性产生于事实的规定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批判》序言中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的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物质生活关系是事实,法律事实的规范性源自于事实的规定性、规范性。在考察人类是否有能力认识、把握事实的本质或内在的规定性方面,理性主义认为事实物的本质或内在规定性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可以揭示把握;非理性主义认为人类能够把握、认识的只是事物的现象,关于事物的本质或内在规定是无从了解把握的。从终极意义而言,对事物本质性的理性认识存在绝对性与相对性、主观性与客观性、思维的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辩证关系。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历来被称为是理性的产物,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法律规范应当介入事实的认识,即使不能完全把握、认识客观事实,也应最大程度地接近、趋近客观事实,以不断完善、健全法律事实的规范性。尽管法律事实的规范性源自于事实的本质或内在规定性,后者对前者起决定性作用,但并不等于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模式或事件模式无关紧要。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社会冲突、矛盾、失控等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关键在于要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解决机制,其中法律机制是解决社会矛盾最后的、关键的渠道,警示人们要想权益得到法律规范的保障,其行为就必须符合规范,否则要么权利得不到保护,要么承受法律规范制裁。

  (二)法律事实具有证据性,是一种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意味着是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某些事实是或许客观存在,但因事过境迁,证据灭失,这些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推定的除外)。所以,无论法律事实多么简单,都需要一个证明过程。要确定、说明法律事实是证据性事实,必须明确证据的概念。当事人在法庭为说服法官或陪审团相信认可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提出的证据材料,不仅是一种事实,而且应当是一种法律事实,反映当事人主义证据裁判主义的诉讼特征。按照现代司法诉讼理论,证据要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必须具有证据相关性和能够证明某一特征事实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资格即证明能力。取证过程、手段、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由职业法律群体特别是法官来裁决。不具备证明力、相关性、合法性、正当性的证据材料不是法律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便逻辑推论有的案件事实可能存在,但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印证就不能成立。

  (三)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性,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某种事实对法律关系产生了影响,导致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这种事实即为法律事实,反之属于非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并不调整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社团、私人的某些自治领域属于道德、习惯等调整范围,不属于法律手段调整的对象。法律事实的外延与某些客观存在的自然事实、社会事实等同,只有这些自然事实、社会事实对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并导致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时,才可能转化为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

法律事实的分类

  1.行为与事件

  行为: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指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相对事件指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事件,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2.肯定的法律事实与否定的法律事实

  肯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事实的产生要求有一定的现象而出现。如果不存在该现象,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否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事实的产生要求不存在一定现象。如果存在该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这一法律后果。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与状态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状态:长时间地、连续地或定期地存在的并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

  4.单一的法律事实与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单一的现象出现。

  事实构成:有些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在这些法律事实之间形成了一个法律事实的系统。

法律事实的认定

  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并应当以“查明的客观事实”作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的根据。事实认定是整个案件处理的基础。

  1.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

  (1)法庭调查阶段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论证场所。庭审中当事人间的举证质证就是叙说事实真相、为法庭重构案件事实的过程,它帮助法官确定哪些证据应当予以采信,推进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2)在不涉及证据规则的情况下,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虽更少书面化、格式化,却是不能被轻视或忽略的。

  (3)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与法律适用的论证过程的区别在于:事实认定的论证是在庭审中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官一起推进完成的,且并不要求在判决书中加以全面表述;而法律的适用虽然有当事人尤其是其代理人的建议,但其论证过程却主要是由法官在判决书中独立完成的,而且被要求以规范的形式予以准确表达。

  2.事实认定的方法

  (1)证据采信。证据采信成为法官进行事实认定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2)交叉询问。交叉询问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因为它即时对证双方的陈述,当事人无法就不特定问题预先作好完全有利于自己的准备,从而使得某些没有证据证实或者从既有证据上无法体现出来的事实真相得以暴露。

  (3)日常生活法则。 相比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定理而言,日常生活法则推定更具方法意义,在缺乏相关证据、且因当事人保持缄默、以交叉询问无法查证某些案件事实的时候,日常生活法则的推定是颇为有效的。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不应当违背生活常理。常识判断和推理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是此种方法的基础。

  3.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包括下面三种情形:

  (1)无中生有的事实或只是一种假想后果;

  (2)未经调查取证或未获取充足证据的;

  (3)认定事实的常见错误有对象认定错误、实施性质认定错误、事实真伪判断错误、事实情节认定错误等。

  (2)未经调查取证或未获取充足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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