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損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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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損鑒定(appraisal of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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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殘損鑒定[1]
殘損鑒定是指對商品的變質、混雜、污染、殘破、毀壞、滅失、短量等情況,查明事實真相,確定致損原因和損失程度,出具相應證書的工作。
在殘損鑒定工作中,由於商品受損情況錯綜複雜,涉及面廣,環節多,涉及很多國際公約、規則、慣例。因此,殘損鑒定人員必須樹立高度的責任心,堅持公正態度,堅持實事求是。在具體工作中,通過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運用各種科學方法,掌握大量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和邏輯推理,做到情況描述全面清楚,致損原因明確恰當,估損貶值公平合理。
殘損鑒定的基本程式[2]
1.申報和受理
2.現場驗貨
3.確定殘損數量
4.確定殘損率
5.確定貶值率(估損率)
6.簽發鑒定證書
殘損鑒定的性質和作用[2]
殘損鑒定是鑒定業務的一項主要工作。《商檢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梅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接受商檢機構對進口商品的檢驗。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並出具檢驗證單。”第十三條規定:“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以外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發現進口商品質量不合格或者殘損短缺,需要由商檢機構出證索賠的,應當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第十八條規定:“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應當在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已發生殘損、短缺的商品,應當在卸貨口岸檢驗。”
由於殘損鑒定證書可作為申請人向有關方提出索賠、退貨、補貨或換貨、理賠的依據,所以殘損鑒定工作對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產安全,促進對外貿易、運輸和保險事業的發展是十分重要的。
殘損鑒定的方法[3]
(一)逐件鑒定和抽查、抽樣鑒定
由於商品遭受殘損情況不同,所以對殘損商品的鑒定,原則上應採取逐件鑒定的方法。尤其是雜貨,內容不一,殘損程度各異,沒有規律性,必須採取逐件鑒定,才能得出真實的準確結果。但對大宗商品,殘損性質相同或外表殘損情況基本相似,而逐件鑒定時間不允許,場地不具備,可以採取分類抽取代表性樣品進行鑒定的方法,以此結果推算全批。這個方法既有一定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又解決了客觀上存在的人力、物力、時間上的困難。在確定分類和抽查時,分類必鬚根據殘損情況結合化驗測試和使用價值考慮,既不能分得太多太細,又不能不加區別任意劃分,要分得科學、合理,抽查的貨件或抽取的樣品必須嚴格要求具有代表性,才能使結果的準確性得到可靠的保證。原裝重量短少比較有規律性的可以抽查鑒定;但重量漏失的只能逐件鑒定;數量短少不能抽樣鑒定;殘破損壞也只能逐件鑒定。
(二)理化分析
對殘損商品,常常通過化驗其主要成分或測試其物理機械性能來確定其含量和性能的降低,從而確定其殘損貶值程度。1對以主要成分含量作為貿易計價依據的商品,更應採用這一方法。例如化肥的含氮量、原糖的旋光度等。通過化驗殘貨與正常貨物的成分併進行對比,就可以瞭解殘損程度並結合商銷貶值確定估損率。再如棉、麻等纖維產品通過拉力測試,可以明確其殘損程度對使用的影響,從而確定其估損、貶值率。化驗、測試方法有討還可應用於致損原因的判斷。例如通過對氯離子含量的化驗,可以區別是遭受海水漬損還是淡水漬損等等。
(三)測量和衡重
對殘損商品受損部分的長度、面積或體積進行測量,通過與完好商品的長度、面積、體積進行對比,求出其殘損率。衡重方法則是衡取受損部分的重量與原件重量作對比,求出其殘損率。但它必須在受損部分與完好部分可以分別衡重的條件下,才能適用。測量和衡重方法有時在判斷原裝短少的致損時也需採用。
(四)感觀對比和價格對比
有些商品憑感觀確定等級,通過對殘損商品的感觀和完好商品的不同等級的感觀進行對比,從而確定等級降低程度,並且通過等級降低的差價來確定估損貶值率。價格對比方法還可作為改作不同用途的殘損商品確定估損貶值率的依據。在進行價格對比時必須使用同一價格標準,例如不能用批發價與零售價作對比,也不能以調撥價與銷售價作對比,更不能用國外價與國內價作對比。在採用國外價格作對比時,還必須考慮市場價格變化複雜的影響,不能反映質量優劣的價格,不能用來作為對比的媒介。
殘損鑒定的時間[3]
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係人可以自行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殘損檢驗鑒定,也可以委托經檢驗檢疫機構註冊登記的代理報檢企業辦理申請手續。需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殘損檢驗鑒定的進口商品,申請人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辦理殘損檢驗申請手續。
按不同工作項目分別掌握。對艙口檢視、載損鑒定、監視卸載等工作應在船舶開艙卸貨前申請,以便鑒定人員及時登輪瞭解和檢查現狀,明確航途中致損的原因,得出正確的結論;海損鑒定一般應在貨物卸貨前申請,便於及時查勘,區分不同致損原因;對卸貨時發現包裝或外表殘損商品申請驗殘,應在船方簽殘後或最遲在提貨發運前申請鑒定;需要登輪瞭解受損情況,確定受損範圍和判定致損原因的,應在卸貨前申請驗殘;對易腐、易變、易擴大損失的殘損商品,應在發現殘損時立即申請;對需申請到貨地檢驗檢疫機構鑒定的殘損商品,應在索賠有效期屆滿20日前申請鑒定;對集裝箱貨物的拆箱鑒定,應在開箱前申請辦理。強調驗殘的申請必須提前,一方面可以進行現場鑒定,發現致損原因,不能待情況改變,證據消失,造成致損原因判斷困難;另一方面因為辦理殘損鑒定要做大量工作,必須要有一定時間,同時還必須在發出證書後,給予有關方面辦理提賠的一定時間,因為索賠必須在有效期內提出,方始有效。索賠有效期是根據有關契約明確規定的。但是時限的長短,並不完全一致,由雙方協商決定併在合同中證明。對賣方的索賠期,一般商品合同規定為60天或90天,個別的也有45天等。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從何時開始起算,按照國際上一般慣例,均系從全船貨物卸畢日期開始起算,但也有在合同中規定為到港日期起算的。按提單簽發日期起6個月的,看來時間較長,但實際上包括了航運時間、待泊時間和卸貨時間。所以必須事先查明索賠有效期的規定,不致延誤索賠,蒙受損失。對承運人的索賠期,根據提單條款的訴訟時效來理解,其索賠期,一般規定為1年;海牙規則和布魯塞爾1986年修改的海牙規則均規定為1年;我國中遠公司提單條款也規定為1年;漢堡規則規定為2年。索賠期的起算一般均自卸畢日期起算。
對保險公司的索賠期,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責任起訖期限採用“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即當被保險貨物卸離目的港海輪後滿60天,雖未進入目的地收貨人倉庫,但保險責任也告終止。換句話說,在卸岸後60天以內發生的,屬於保險險別責任範圍內的事故,保險公司仍予以負責。索賠期限在保險單上還規定索賠時效為一年。提出索賠不一定要提齊全部賠償單據,可以先提出,後補單據。在索賠有效期內向發貨人、輪船公司、保險公司等各方面一經提出索賠後,就不受時效限制的約束,因為索賠已經開始,以後就是交涉的過程,不受時限約束。所以,在索賠有效期內估計來不及完成有關鑒定工作和簽發證書的,可由申請人聯繫契約關係人,向對方先提出索賠要求或延長索賠期。必要時,鑒定人也可先簽發初步鑒定證書,然後再進一步簽發補充證書。
品質保證期與索賠有效期屬於不同的範疇。品質保證期是指機械、儀器、車輛一類商品,明確規定在正常操作條件下,保證在一定時期內運轉正常,品質良好,如在此期限內發現質量問題,可以由供應人保證負責修理或更換。品質保證期一般規定為一年。有些車輛除了規定期限外,同時還規定行駛里程,兩者任一達到規定限度時即為滿期。對某些涉及品質質量問題的殘損,有時也可按品質保證期來掌握索賠期。品質保證期的起算時間,一般也自卸畢日期起算,但也有規定自安裝運轉開始起算的,必鬚根據合同規定掌握。
殘損鑒定的地點[3]
殘損商品鑒定的地點,涉及到有關責任方的責任終止地點問題。有關責任方所承擔的責任,不但有時間的限制,而且也有地點的限制。離開規定地點,就無法由其繼續承擔責任。因為即使在索賠有效期時限內,如果使受損商品繼續運輸移動,勢必使商品的殘損繼續發展,損失繼續擴大,所以,如果鑒定地點不符合規定或慣例要求,容易遭到拒賠。
責任終止地點一般應視為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除了成套設備等外,均以卸貨口岸為多。對承運人來說,除了集裝箱運輸,有的實行“門到門”(door to door)以外,均以卸岸為止。對保險公司來說,保險單規定責任起訖為“倉至倉”條款,也是指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既然貿易合同規定的目的地多為口岸,那麼,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當然也指的是口岸當地的倉庫。不過,保險加批加保轉運內陸,延長保險責任終止地點的,就按加批加保的目的地辦理。屬於下列情況的,可向到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鑒定出證:(1)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已加批加保延長保險責任終止地點的殘損商品;(2)包裝外表完整,有隱蔽缺陷,口岸未發現的內裝貨物的殘短;(3)只要求證明殘損商品現狀的;(4)對外貿易合同規定,在到貨地開箱驗收的箱內殘、短商品。
殘損商品必須在口岸申請殘損鑒定,這是一個原則。但在接受申請以後,有些特殊情況不能在口岸而必須在用貨地才能完成鑒定任務的,可以要求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易地鑒定手續,由其委托內地檢驗檢疫機構共同完成鑒定任務。這些特殊情況包括:(1)國家法令規定必須迅速遠離口岸的,例如危險品、港口疏運等。有法令規定的可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2)打開包裝檢驗後難以恢複原狀或難以裝卸運輸的。(3)需在安裝調試或使用中確定其致損原因、損失程度、損失數量和損失價值的;或商品包裝和商品外表無明顯殘損,需在安裝調試或使用中進一步檢驗的。(4)港口沒有足夠的場地供鑒定,必須運往內地鑒定的,或港口沒有加工設施,需要迅速運往內地專業廠加工,防止損失擴大的,等等。上述特殊情況在國際慣例上,允許遠離口岸執行鑒定,但必須註意在不使殘損擴大的條件下,或採取一定的措施後方可進行。例如對殘破包裝的修整,以及必要時在鑒定人的監督指導或押運下進行轉移。
對好貨、殘貨未能分別卸貨,或者對容易擴大殘損,又未能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而導致殘損擴大的商品,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將不辦理易地鑒定。
檢驗檢疫機構在實施殘損檢驗鑒定過程中,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係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現場條件和狀況,符合檢驗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檢驗檢疫機構未依法作出處理意見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如果現場條件和狀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檢驗技術標準、規範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暫停檢驗鑒定,責成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係人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檢驗順利進行。
涉及人身財產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的殘損的進口商品申請殘損檢驗鑒定後,申請人和有關各方應當按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分卸分放、封存保管和妥善處置。對涉及人身財產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等項目不合格的發生殘損的進口商品,檢驗檢疫機構責令退貨或者銷毀的,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係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退運手續,或者實施銷毀,並將處理情況報作出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
務請多教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