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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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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索赔期限)

索賠時效(Claim Validity),即索賠期限

目錄

什麼是索賠時效

  索賠時效是指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事故造成其保險利益損失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最長期限。我國《海商法》第264條規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我國《保險法》第27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索賠時效的意義[1]

  1.規定索賠時效有利於督促被保險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

  被保險人、受益人等保險合同關係中的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權利,將不利於他們利益的滿足。有了索賠時效的規定,權利人如果不及時(在規定的一定期間內)行使索賠權,就喪失了法律保護的可能性。因此,這種規定可以避免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人的權利及時得到實現,以達到請求預期的目的。索賠時效法律制度不僅不會削弱對權利人的權利保護,而且能夠起到更加有效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作用。

  2.規定索賠時效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規定索賠時效對於穩定經濟秩序有重大作用。如果權利人不及時行使權利,就會使一定的事實(權利)始終處於不確定狀態,使得事實狀態和法律後果脫節。規定索賠時效,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從而使得權利狀態與法律後果一致起來,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3.規定索賠時效有利於法院正確處理案件。

  人民法院在索賠時效期間內審判保險索賠案件,容易查明案件有關事實和證據,能夠及時、合理、正確地作出判決。如果在保險法律中不作此種規定,就會因案件時間跨越幅度太大而出現難於取證、不利於準確判案的情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就不可能得以落實。

索賠時效的中斷[1]

  保險合同關係人根據保險合同條款向保險人請求賠付保險金的權利,稱為索賠權,該種請求權存在的有效期限,稱為索賠期限。索賠期限原則上應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或保險關係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並且因中間提出索賠,保險人允諾、起訴等行為而中斷。

  索賠時效的中斷,是指在索賠時效期間內,因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而使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全歸無效。發生索賠時效中斷法定事由主要有三種:

  1.因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等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足以說明他已經行使了請求權,不能再繼續計算索賠時效期間。如果出現起訴後又撤訴的情況,應當視為未起訴,不發生索賠時效的中斷;因為訴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而被駁回的,也不適用索賠時效的中斷。

  2.因權利人向保險公司提出履行要求。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等權利人向保險公司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這是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這表明該權利人已經關註並且始終在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這種情況下應當中斷索賠時效。權利人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的,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如有保險公司在索賠時效期間內不能賠償或者拒絕賠償,權利人應當要求保險公司在請求權利的書面文件上蓋章確認。

  3.保險人同意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公司同意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也即承認權利人的索賠權利,這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處於確定狀態,原來進行的時效期間沒有再繼續下去的必要。保險人同意履行保險金賠付義務,保險人不能即時賠付保險金的,權利人亦應當要求保險人提供書面證明,以作為保險人反悔時維持索賠時效向人民法院提起索賠的依據。

索賠時效的中止[1]

  索賠時效的中止,是指在索賠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發生法定事由而使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後再繼續計算。

  索賠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剋服的客觀現象。如果在索賠時效期間發生不可抗力因素而使得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權利人的索賠時效即行中止。

  2.其他障礙。其他障礙,是指使得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其他客觀情況。例如,權利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又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債權人死亡而又沒有確定繼承人等等。凡是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客觀情況,均可以引起索賠時效中止。

  索賠時效中止的目的是為了給予權利人足夠的時間和條件行使自己的權利,以保護其合法權益。時效中止的法律後果是,已經進行的索賠時效期間並非如時效中斷一樣全歸無效,而是待中止時效的客觀因素消除之日繼續計算,即索賠時效中止前後進行的期間應當合併計算。

索賠時效的延長[1]

  索賠時效延長,是指在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因特殊情況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長請求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對已經屆滿的索賠時效決定延長時間。

  索賠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是,權利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如果查明權利人未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特殊情況,可以延長索賠時效期間,以滿足權利人的訴訟請求。索賠時效的延長是對索賠時效中斷和中止的補充,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王成軍.保險合同.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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