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損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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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海損鑒定[1]
海損鑒定是指是指貨物在海上運輸中,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船舶、貨物等有關財物的損失。承運人、保險人或理算人為了共同海損理算需要而申請辦理的鑒定。其內容是對船舶宣佈共同海損時所載貨物按提單分清好殘,對殘損貨區別單獨海損或共同海損,證明殘損的損失程度和所有貨物的到岸價格。
海損鑒定的工作[2]
運輸船舶在海上運輸過程中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及其人為過錯等原因造成的貨物殘損可判定為“海損”。海損鑒定是由承運人、保險人或理算人為了共同海損理算需要而申請辦理的鑒定項目。它的工作內容是對船舶宣佈共同海損時所載貨物,按提單分清好貨與殘貨,對殘損貨物區別單獨海損或共同海損,證明殘貨的損失程度和所有貨物的到岸價格或按發票列明的價格,簽發海損鑒定證書,作為有關部門辦理共同海損理算和處理索賠的憑證。
海損鑒定工作與驗殘工作有所不同,其特定的含義和不同點如下:
(一)海損鑒定工作的含義
1.海損貨物必須是船舶發生海難事故後所構成的。如船舶未發生海難事故,而部分貨物因偶然事故遭受的殘損,不屬於海損鑒定工作範圍,而是載損鑒定或驗殘的工作範圍。
2.申請鑒定的殘損貨物必須是全船的,而不是部分的或單一的。如殘損是部分或單一的,雖船舶亦遭遇海難事故,但此項鑒定工作還應屬於驗殘工作範圍。
3.申請海損鑒定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辦理海損理算,而不是單純解決某一方面的理賠工作。
4.船舶碰撞往往使兩船所載的貨物或被撞船舶所載的貨物,因船艙進水而遭受殘損,其責任又不能當即予以判明,為使日後解決責任歸屬而申請全船殘損貨物的鑒定工作,雖其性質非為解決海難理賠,但為工作便利起見,可包括在海損鑒定工作範圍之內。
(二)海損鑒定工作與驗殘工作的區別
1.鑒定對象和目的不同
海損鑒定與驗殘工作雖同為鑒定商品殘、短、漬、損,但由於其工作的對象和目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如驗殘工作的鑒定對象主要是進口貨物,其目的是對有關方索賠。而海損鑒定工作的鑒定對象是船舶發生海難的全船遭損貨物,不但遭損貨物數量大,且遭損程度也比較嚴重,其目的是為了辦理海損理算。對部分商品遭受輕微損失,收貨人願作無損收回自理,經查無其他用意,亦可作完好貨處理,以壓縮整理費用,減輕貨主或保險人的負擔,同時可達到迅速結案的目的。
2.鑒定方法不同
海損鑒定與驗殘工作,對殘損商品的鑒定方法,雖基本相同,但由於工作要求與目的不完全相同,其方法亦有所不同。
如驗殘工作對包裝一項,必須將包裝的材料名稱、內外捆扎、襯墊情況等均需詳細查明,但海損鑒定工作只須查明外包裝類別,即列明袋裝、包裝、箱裝、桶裝等即可。
3.估定損失不同
驗殘工作對商品殘損程度,如輕微、嚴重,或不能使用進行估損。在驗殘證書內可不列明損失金額。而海損鑒定工作除認為無損外,一律均須列明損失程度,即百分率或損失金額,甚至個別貨主拒絕受理遭損商品,亦須提供處理意見,以便進行海損理算。
海損鑒定工作對遭損商品是按到岸完好狀態的商品價格即CIF價格估損,而驗殘工作無此要求。
4.確定致損原因不同
驗殘工作的致損原因稱為“意見”,因為在有些情況下,鑒定人受各種條件的限制,對致損原因是通過推理確定的。而海損鑒定的致損原因是有依據的或事前已予查明,是完全肯定的。
海損鑒定的具體做法[2]
1.瞭解情況。檢查船艙
瞭解情況應著重瞭解發生意外事故的性質、時間、地點、航位、貨損責任,船方採取何種應急措施和救助經過。例如,採用什麼方法撲滅火災;擱淺、觸礁後、有無強卸、重裝;遇暴風巨浪,有無拋棄貨物;在避難港採取什麼防止貨損蔓延的措施,有何證明文件等。檢查船艙同艙口檢視。
2.查資料
向船方或申請人索取全船貨物的艙單、積載圖、海事報告、事故報告以及避難港鑒定證書等資料,對重要資料要進行摘抄或複印。向貨主或保險人索取所有貨物的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明細單等資料,以備鑒定與出證時之用。
3.查貨
海損鑒定系對發生事故後的全船貨物進行鑒定,因此,不但要對全船貨物分清好壞,殘貨及其數量,還要對殘貨分清哪些是單獨海損造成的,哪些是共同海損行為造成的。
對火燒及拋棄貨物數量的確定是比較困難的,因這部分貨物已經滅失,無從計數。故對 被火焚毀部分的數量,往往要按燒剩和未燒部分數量來計算確定,也可用兩者的比例數表 示。同樣,拋棄部分貨物數量也要通過拋剩部分數量來計算確定。與此同時,對其他原因造 成的單獨海損,以及船殘、工殘、也必須分別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