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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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在對外貿易活動中用途廣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單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工作成果的最終體現,也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受檢對象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載體。
廣義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泛指國家質檢總局公開發佈的、具有固定格式和填制要求的各種證單,包括申請單、證書、證單、監督管理證明和專用證單等。
狹義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專指“證單類”檢驗檢疫證單。
1.出境貨物檢驗檢疫類
(1) “檢驗證書”:適用於出境貨物(含食品)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等檢驗項目。(2) “生絲品級及公量證書”:適用於證明生絲的品質及公量。
(3) “捻線絲品級及公量證書”:適用於證明捻線絲的品質及公量。
(4) “絹絲品質證書”:適用於證明絹絲的品質。
(5) “雙宮絲品級及公量證書”:適用於證明雙宮絲的品質及公量。
2.出境貨物衛生類
(1) “衛生證書”:適用於經檢驗符合衛生要求的出境食品以及其他需要實施衛生檢驗的貨物。
(2)“健康證書”:適用於食品以及用於食品加工的化工產品、紡織品、輕工產品等與人、畜健康有關的出境貨物。
3.出境獸醫類
(1) “獸醫(衛生)證書”:適用於符合輸入國或地區與中國有檢疫規定、雙邊檢疫協定以及貿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動物產品。
(2) “獸醫衛生證書”:適用於輸往俄羅斯的牛肉。
(3) “獸醫衛生證書”:適用於輸往俄羅斯的豬肉。
(4) “獸醫衛生證書”:適用於輸往俄羅斯的動物性原料等。包括皮革、角蹄類、腸衣、毛皮和羔羊皮、羊毛、鬃、馬尾、雞鴨鵝及其他禽類的羽毛和羽絨。
(5) “獸醫衛生證書”:適用於輸往俄羅斯的禽肉等。
4.出境動物檢疫類“動物衛生證書”
適用於
(1)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與中國有檢疫規定、雙邊檢疫協定以及貿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動物;
(2)出境旅客攜帶的符合檢疫要求的伴侶動物;
(3)符合檢疫要求的供港澳動物。
5.植物檢疫類
(1) “植物檢疫證書”:適用於符合輸入國或地區以及貿易合同簽訂的檢疫要求的出境植物、植物產品以及其他檢疫物(指植物性包裝鋪墊材料、植物性廢棄物等) 。
(2)“植物轉口檢疫證書”:適用於從輸出方運往中國並經中國轉口到第三方(包括到港、澳、台等地區)的符合相關檢疫要求的植物、植物產品以及其他檢疫物。
6.運輸工具檢疫類
(1) “船舶入境衛生檢疫證”:適用於入境衛生檢疫時沒有染疫的或不需要實施衛生處理的國際航行船舶。
(2) “船舶入境檢疫證”:適用於入境衛生檢疫時,需實施某種衛生處理或離開本港後應繼續接受某種衛生處理的國際航行船舶。
(3) “交通工具衛生證書”:適用於申請電訊衛生檢疫的交通工具,包括船舶、飛機、火車等。
(4) “交通工具出境衛生檢疫證書”:適用於出境交通運輸工具的衛生檢疫。
(5) “除鼠證書/免予除鼠證書”:除鼠證書用於船舶實施鼠患檢查後,發現鼠患併進行除鼠的情況;免予除鼠證書用於船舶實施鼠患檢查後,未發現鼠患亦未採取任何除鼠措施的情況。
(6) “運輸工具檢疫證書”:適用於
①經動植物檢疫合格的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
②經衛生檢疫合格的入境運輸工具,如飛機、火車等。除此之外還有檢疫處理類、國際旅行健康類、入境貨物檢驗檢疫類等。
1.申請單類
(1) “入境貨物報檢單”:適用於對入境貨物(包括廢舊物品)、包裝鋪墊材料、裝載法檢貨物的集裝箱,以及外商投資財產鑒定的申報。
(2) “出境貨物報檢單”:適用於對出境貨物(包括廢舊物品)、包裝鋪墊材料、裝載法檢貨物的集裝箱等的申報。
(3) “出/入境集裝箱報檢單”:適用於出入境空集裝箱和裝載非法檢貨物的集裝箱檢驗檢疫的申報。
2.通關單類
(1) “入境貨物通關單”:適用於在本地報關並實施檢驗檢疫的入境貨物的通關,包括調離海關監管區。此單僅供通關用。
(2) “出境貨物通關單”:適用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境貨物(包括廢舊物品、集裝箱、包裝鋪墊材料等)的通關。此單也是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貨物的放行單。
3.結果單類
(1) “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適用於進口機動車輛的檢驗,每車一單。
(2) “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適用於經檢驗合格的出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
(3) “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結果單”:適用於證明包裝容器適合裝載出境危險貨物。
(4) “集裝箱檢驗檢疫結果單”:
適用於①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集裝箱的適載檢驗以及裝載其他法檢貨物集裝箱的檢驗;
②出入境集裝箱的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
(5) “放射監測/處理報告單”:適用於對放射性物質實施監測或處理。
除此之外還有通知單類、憑證類等證單。
1.動植物檢疫審批類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適用於以下所列三類貨物的許可證申請。動物、動物產品及動物遺傳物質(精液、胚胎、種蛋、受精卵);水果、土壤、栽培介質、煙葉、穀物(小麥、玉米、大米、稻穀、大麥、黑麥、燕麥、高粱、麥芽、麵粉等)、豆類(大豆、綠豆、豌豆、赤豆、蠶豆、鷹嘴豆等)、薯類(馬鈴薯、木薯、甘薯粉等)及其飼料(麥麩、豆餅、豆粕等);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的植物微生物、昆蟲、蟎類、軟體動物及其他轉基因生物材料和國家禁止入境的職務繁殖材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本許可證由直屬局初審,國家質檢總局簽發。動物、動物產品及動物遺傳物質(精液、胚胎、種蛋、受精卵);水果、土壤、栽培介質、煙葉、穀物(小麥、玉米、大米、稻穀、大麥、黑麥、燕麥、高粱、麥芽、麵粉等)、豆類(大豆、綠豆、豌豆、赤豆、蠶豆、鷹嘴豆等)、薯類(馬鈴薯、木薯、甘薯粉等)及其飼料(麥麩、豆餅、豆粕等);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的植物微生物、昆蟲、蟎類、軟體動物及其他轉基因生物材料和國家禁止入境的職務繁殖材料。適用於上述所列貨物的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
2.口岸衛生監督類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適用於國境口岸儲存進出口貨物的場所(如保稅倉、集裝箱裝卸場地、冷庫等)領取衛生許可證的申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證”:適用於國境口岸儲存進出口貨物的場地(如保稅倉、集裝箱裝卸場地、冷庫等)的衛生許可。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證申請書”:適用於國境口岸的賓館、餐廳、小賣部、公共場所等服務行業經營單位領取衛生許可證的申請。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證”:適用於國境口岸的賓館、餐廳、小賣部、公共場所等服務行業經營單位,作為准予營業的憑證。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申請書”:適用於在國境口岸和交通工具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領取衛生許可證的申請。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適用於在國境口岸和交通工具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作為准予經營的憑證。
(7) “健康證明書”:對在國境口岸和交通工具從事飲食、飲用水工作人員以及國境口岸公共場所服務人員的簡況證明。
3.衛生檢疫類
(1) “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適用於特殊物品的攜帶人、托運人或代理人辦理出入境手續的審批。特殊物品指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
(2) “艾滋病檢驗報告單”:適用於經採血樣進行艾滋病檢驗後簽發的報告單。
(3) “國際旅行人員健康檢查記錄”:適用於出入境人員傳染病監測體檢的結果記錄“進口食品、化妝品後續檢查記錄”:適用於進口食品、化妝品後需管理的檢驗檢查記錄。
(4) “國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體檢表”:適用於國境口岸公共場所和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實施體格檢查的結果記錄。
(一)檢驗檢疫證單是出入境貨物通關的重要憑證
1.凡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範圍內的進出口貨物(包括轉關運輸貨物) ,海關一律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2.對未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範圍的進出口貨物,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須實施檢驗檢疫的,海關亦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3.有些出境貨物,尤其是涉及社會公益、安全、衛生、檢疫、環保等方面的貨物,入境國家的海關將依據該國家法令或政府規定的要求,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單(包括品質、植檢、獸醫、健康衛生、熏蒸消毒等證書)作為通關驗放的重要憑證。
(二)檢驗檢疫證單是海關征收和減免關稅的有效憑證
1.有些國家海關在征收進出境貨物關稅時,經常依據檢驗檢疫證單上的檢驗檢疫結果作為海關據以徵稅的憑證。以檢驗檢疫證單作為把關或計收關稅的憑證。
2.對到貨後因發貨人責任造成的殘損、短缺或品質等問題的入境貨物,發生換貨、退貨或賠償等現象時往往涉及到免徵關稅或退稅。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書可作為通關免稅或者退稅的重要憑證。
3.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產地證書是進口國海關征收或減免關稅的有效憑證。一般產地證是享受最惠國稅率的有效憑證,普惠制產地證是享受給惠國減免關稅的有效憑證。
1.檢驗檢疫機構所簽發的各種檢驗檢疫證書是作為交接的憑證。
2.檢驗檢疫證書是雙方結算貨款的憑證。
3.有的國家法令或政府規定要求,某些入境貨物需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書方可進境。
(四)檢驗檢疫證單是議付貨款的有效證件
在國際貿易中,簽約中的買方往往在合同和信用證中規定,以檢驗檢疫證書作為交貨付款的依據之一。
(五)檢驗檢疫證單是明確責任的有效證件
在發生商務糾紛或爭議時,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書是證明事實狀態,明確責任歸屬的重要憑證。
對入境貨物,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發現殘損、短少或與合同、標準不符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驗證書。買方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限內,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或換貨、退貨。屬保險人、承運人責任的,也可以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有關方面也可以依據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書進行仲裁。檢驗檢疫證書在訴訟時是舉證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檢驗檢疫證單是辦理驗資的有效證明文件,價值鑒定證書是證明投資各方投入財產價值量的有效依據
(一)檢驗檢疫證單的簽發程式
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的簽發程式包括審核、制證、校對、簽署和蓋章、發證/放行等環節。
抽樣記錄、檢驗檢疫結果記錄、擬稿等環節在各檢驗檢疫施檢部門完成,其他各環節均在檢務部門完成,包括審核證稿及其全套單據,繕制各種證單,經過校對證單,簽署和蓋章後發證,完成簽證工作的最後一個環節,也是檢驗檢疫工作程式的最後一個環節。
(二)證單的更改、補充與重發
在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驗檢疫證單後,報檢人要求更改或補充內容的,應向原證書簽發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經檢驗檢疫機構核實批准後,按規定予以辦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檢驗檢疫證書內容,偽造或變更檢驗檢疫證書屬於違法行為。
1.補充證書
檢驗檢疫機構發出證書後,因交接、索賠、結匯等各種需要,或報檢人要求補充檢驗項目,或發現該批貨物的其他缺陷或產生缺陷的原因等,為了進一步說明這些情況,檢驗檢疫機構可在原證書的基礎上酌情補充證書內容,對原證書的不充分或遺漏部分作進一步說明或評定。報檢人需要補充證書內容時,應辦理申請手續,填寫《更改申請單》,並出具書面證明材料,說明要求補充的理由,經檢驗檢疫機構核准後據實簽發補充證書。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在補充證書上註明本證書是× ×證書的補充證書字樣。補充證書與原證書同時使用時有效。
2.更改證書
在檢驗檢疫證書簽發後,報檢人要求更改證單內容的,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報檢人申請更改證單時,應將原證書退回,填寫《更改申請單》,書面說明更改原因及要求,並附有關函電等證明單據。品名、數量、檢驗檢疫結果、包裝、發貨人、收貨人等重要項目更改後與合同、信用證不符的,或者更改後與輸出、輸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3.重發證書
申請人在領取檢驗檢疫證書後,因故遺失或損壞,應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併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報紙上聲明作廢。經原發證的檢驗檢疫機構審核批准後,方能重新補發證書。
(一)檢驗檢疫證書的格式
檢驗檢疫證書使用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別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壁簽發。報檢人有特殊要求使用其他語種簽證的,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審批後予以簽發。入境貨物索賠的證書使用中英文合壁簽發,根據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簽發。
(二)一般情況下,檢驗檢疫機構只簽發一份正本。特殊情況下,合同或信用證要求兩份或兩份以上正本,且難以更改合同或信用證的,經審批同意,可以簽發,但應在第二份證書正本上註明“本證書是× ×號證書正本的重本”。
(三)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單一般以驗訖日期作為簽發日期。
(四)出境貨物的出運期限及有關檢驗檢疫證單的有效期
1.一般貨物為60天;
2.植物和植物產品為21天,北方冬季可適當延長至35天;
3.鮮活類貨物為14天;
4.交通工具衛生證書用於船舶的有效期為12個月,用於飛機、列車的有效期為6個月,除鼠/免予除鼠證書為6個月;
5.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有效期為12個月,預防接種證書的有效時限參照有關標準執行;
6.換證憑單以標明的檢驗檢疫有效期為準;
7.信用證要求裝運港裝船時檢驗,簽發證單日期為提單日期三天內簽發(含提單日) 。
(五)檢務部門收到施檢部門的證稿後,出境簽證應在兩個工作日,入境簽證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除外。
(六)檢驗檢疫證單的填寫要求
1.貨物品名:貨物名稱必須填寫具體的名稱,不得填寫籠統的商品類。如為“塑料玩具”,不能填為“玩具”。需要時可填寫貨物的型號、規格或牌號。
2.報檢數量/重量:填寫重量時,應註意凈重、毛重或以毛重作凈重。一般以凈重填寫,如填寫毛重,或以毛重作凈重則需註明。
3.包裝種類和數量:指本批貨物運輸包裝的種類及件數,如100一紙箱。散裝的要註明“散裝”。如採用木質包裝,應詳細列明。
4.標記及號碼:按貨物實際運輸包裝的標記填寫,沒有標記的填寫“N/M”,或註明“散裝”、“裸裝”。標記太多填寫不下,或有電腦無法繪製的圖案時,報檢人應提供標記的樣張。
5.啟運地:指裝運該批貨物出/入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地點。出境的原則上填寫啟運城市名稱;入境的按進口提單所列的啟運地點填寫。
- 王永紅主編.《報關報檢實務》.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3(10).第2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