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貨物通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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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貨物通關單(Customs Clearance of Exit Commod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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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貨物通關單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以及雖未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 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境貨物及特殊物品等簽發的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已辦理報驗手續的證明文書。
海關監管證件代碼:入境貨物通關單為“A”,出境貨物通關單為“B”。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實施出境檢驗檢疫的貨物,正式啟用“出境貨物通關單”併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
- 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出境貨物;
- 對外經濟技術援助物資及人道主義緊急救災援助物資;
- 其他未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出境貨物及特殊物品等。
1、《出境貨物通關單》的有效期,因商品不同有所區別。
- 一般商品 60天
- 植物和植物產品21天,北方冬季可適當延長至35天。
- 鮮活類貨物為14天
- 檢驗檢疫機構有其他規定的,以《出境貨物通關單》標明的有效期為準。
2、出口商品的檢驗的流程如下:
- 貿易網站受理報驗。
由報驗人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並提供有關的單證和資料,如外貿合同、信用證、廠檢結果單正本等;商檢機構在審查上述單證符合要求後,受理該批商品的報驗;如發現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或修改有關條款。
- 抽樣。
由商檢機構派員主持進行,根據不同的貨物形態,採取隨機取樣方式抽取樣品。報驗人應提供存貨地點情況,並配合商檢人員做好抽樣工作。
- 檢驗。
檢驗部門可以使用從感宮到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等各種技術手段,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檢驗的形式有商檢自驗、共同檢驗、駐廠檢驗和產地檢驗。
(1)出境貨物通關單是由商檢局簽發,用來向海關申報說明貨物已經經過法定檢驗合格可以出口。
(2)出口貨物報關單是由海關簽發的,出口公司和報關機構出具用來向海關申報一批貨物出口的申報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