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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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通关单(Customs Clearance of Exit Commod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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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通关单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以及虽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及特殊物品等签发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办理报验手续的证明文书。
海关监管证件代码:入境货物通关单为“A”,出境货物通关单为“B”。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正式启用“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 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出境货物;
- 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及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物资;
- 其他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及特殊物品等。
1、《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因商品不同有所区别。
- 一般商品 60天
- 植物和植物产品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 鲜活类货物为14天
- 检验检疫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出境货物通关单》标明的有效期为准。
2、出口商品的检验的流程如下:
- 贸易网站受理报验。
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 抽样。
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 检验。
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1)出境货物通关单是由商检局签发,用来向海关申报说明货物已经经过法定检验合格可以出口。
(2)出口货物报关单是由海关签发的,出口公司和报关机构出具用来向海关申报一批货物出口的申报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