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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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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國際航行船舶[1]

  國際航行船舶是指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外國籍船舶和航行國際航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船舶

  國際航行船舶在進出各國關境時,除遞交相應的報關單證外,還應遞交有關書面證明文件:船舶國籍證書噸位證書航海日誌

國際航行船舶的進出境通關[1]

  (一)進境船舶的報關

  國際航行船舶在進入我國關境時,船方或其代理人應在船舶抵達口岸前或者抵達口岸後二十四小時內,向進境地海關遞交《船舶進口報告書》、《貨物申報單》等單證進行申報。不能及時提供齊全的載貨清單,須向海關出具保函,並經海關同意後可以先行卸貨,但應當在卸貨後24小時以內將齊全的載貨清單補交給海關。衛生檢疫機關、動植物檢疫機。關要對船舶進行檢疫。

  (二)出境船舶的報關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駛離口岸前二十四小時通知海關(船舶在口岸停泊時間不足二十四小時的,在抵達口岸時),到海關辦理出口岸手續,並由檢查機關在《《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繫單》》上簽註。船舶駛往境外或境內其他港口時,船方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交驗《《貨物申報單》、《《船員名單》等單證。船舶領取出口岸許可證後,情況發生變化或者24小小時內未能駛離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駛離口岸前4小時內(船舶在口岸停泊時間不足4小時的,在抵達口岸時),到檢查機關辦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續。

國際航行船舶停港期間的海關監管[1]

  (1)國際航行船舶在停港期間裝卸進出口貨物、物品或上下進出。境人員,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海關檢查。

  (2)經海關確認的溢卸、誤卸貨物,從起卸之日起三個月內,可由原裝載船舶負責人或貨物所有人向海關辦理退運或進口手續。

  (3)國際航行船舶裝載出口貨物前,貨物代理人應將預裝清單報送海關。

  (4)國際航行船舶起卸處理掃艙地腳和廢舊物料,其負責人應書面向海關申請,由境內有經營權的單位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船舶噸稅的繳納

  船舶噸稅是海關代表國家交通管理部門在設關口岸對進出我國國境的船舶征收的用於航道設施建設的一種使用稅。

  船舶噸稅的征收對象:駛入我國港口或行駛於我國港口之間的外國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中外合營企業租用的外國籍船舶。

  船舶噸稅自船舶申報進境之日起征收,分三個月期繳納和三十天期繳納兩種。

國際航行船舶的其他海關監管要求

  1.國際航行船舶添裝或起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間調撥船用燃料、物料、物品等,均應由船舶負責人編製清單報請海關核准,併在海關監管下進行。船方如需卸地處理掃艙地腳和廢舊物料,船舶負責人應書面向海關申請。申報復運出境的壓艙、墊艙物料,應自物料起卸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個月內復運出境:不能復運出境的壓艙、墊艙物料,應由收貨人自物料起卸之日起14天內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2.船舶起卸的進口貨物,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倉庫場所。如有溢裝、短裝或起卸破損等情事的,應同時在交接證明中記錄載明。

  3.對經營國際運輸兼營國內沿海運輸的船舶以及經營國內運輸兼營國際運輸的中國籍船舶,須經海關同意,並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由海關審核核准簽發《《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後,方可經營或兼營國內、國際運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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