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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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國籍證書(certificate of ship na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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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船舶國籍證書[1]
船舶國籍證書是證明船舶國籍的書面文件,也是船舶取得航行權的證明。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只有取得船舶國籍證書後,才有權懸掛國旗航行。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為10年,期滿應申請換髮新證。如船舶在國外取得,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發給臨時船舶國籍證書。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在沒有選定船籍港辦理正式登記手續前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 (一)船舶國籍證書的核發
1、船舶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擁有或者經營、管理,企業法人擁有的船舶,中方的資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記條例》的規定;
2、船舶具備相應的適航技術條件,並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雙重國籍或者兩個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經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
- (二)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簽發許可
1、申請簽發臨時國籍證書的船舶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訂造的新船,屬於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組織從境外購買或者訂造的船舶,屬於境外離岸交船的;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組織以光船條件租賃的境外登記的船舶;
1.4需要辦理臨時國籍登記的境內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權或者簽訂了生效的光船租賃合同;
3、船舶國籍的登記人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賃形式經營境外登記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備相應的適航技術條件,並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雙重國籍或者兩個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經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船名。
- (一)船舶國籍證書的核發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定技術檢驗規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
- (二)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簽發許可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
- (一)船舶國籍證書核發(申請人為船舶所有人)
1、船舶國籍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2、經核准的船舶名稱申請書(必要時);
3、船舶所有權證書及其影印件(與船舶所有權登記同時申請的可免);
4、船舶經營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書及其影印件;
5、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委托他人辦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術證書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船舶國籍登記證明書或者將於重新登記時立即註銷原國籍的證明書(適用於原已登記過的船舶);
8、委托經營的有關協議(適用於委托經營船舶)。
與所有權登記申請同時辦理時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 (二)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簽發許可(申請人為船舶所有人、外國籍船舶光船租賃承租人)
1、經核准的船舶名稱申請書(新造船舶);
2、船舶國籍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權取得證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適用於新建船舶試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適用於異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5、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委托他人辦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術證書及其影印件;
7、船舶經營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書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試航除外);
8、原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船舶國籍登記證明書或者將於重新登記時立即註銷原國籍的證明書(適用於原已登記過的船舶);
9、與光船租賃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海關完稅單(適用於光租外國籍船舶)。
申請書受理期限
無期限限制
申請書遞交方式
辦公現場遞交或信函遞交
行政許可的程式
申請受理-資質評估-審核-審批-發證
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時限
7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的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船舶國籍證書核發
國籍證書工本費: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簽發許可
1、1000凈噸以下船舶200元,1000凈噸及以上船舶400元;
2、國籍證書費工本費: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申請人及公眾對審批結果的意見反映方式
船舶國籍證書相關法律規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四十五條 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國籍證書和有效船舶技術證書,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證書換髮手續。
第四十六條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污損不能使用的,持證人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換髮。
第四十七條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當書面敘明理由,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補發。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在當地報紙上公告聲明原證書作廢。
第四十八條 船舶所有人在境外發現船舶國籍證書遺失或者污損時,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但是必須在抵達本國第一個港口後及時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換髮船舶國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