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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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ship na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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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船舶国籍证书[1]
船舶国籍证书是证明船舶国籍的书面文件,也是船舶取得航行权的证明。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只有取得船舶国籍证书后,才有权悬挂国旗航行。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10年,期满应申请换发新证。如船舶在国外取得,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没有选定船籍港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前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 (一)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 (一)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递交
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受理-资质评估-审核-审批-发证
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船舶国籍证书相关法律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四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四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但是必须在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国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