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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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形資產質押[1]
無形資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可依法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特許經營權等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以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實現權利的一種擔保制度。
無形資產質押的涵義[2]
藉助無形資產從外部融資是利用無形資產的較高形式,無形資產質押是其中較重要的一種形式。無形資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可依法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特許經營權等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以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實現權利的一種擔保制度。無形資產質押為企業融資和促進技術成果轉化開闢了新的渠道,對於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實施品牌戰略以及促進金融流通、防範金融風險、優化資金資源的配置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無形資產質押的擔保作用在於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無形資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無形資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無形資產質押關係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用以質押的無形資產為質押物。
無形資產質押的必要條件[2]
無形資產質押貸款在發達國家已成為一種較成熟的融資貸款方式,有效促進了各國企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然而並不是所有的無形資產都適於質押,這主要是因為無形資產性質特殊,種類繁多、且特性各異,因而造成了不同的質押可能性。無形資產還是一個發展中的概念,隨著科技進步和知識經濟的發展,新型工業無形資產不斷涌現,致使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展。目前經濟學確認的無形資產總數已超過30種,而從會計和法律制度的角度來確認無形資產要嚴格得多,但美國會計制度確認的無形資產也有24件之多。總體上無形資產的種類是在增加的,特性更趨多樣化。眾多的且在不斷出現的新的無形資產是否適於質押必須有一個判斷標準,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用於質押。
1.無形資產質押屬於權利質押
無形資產要充當擔保標的用於質押,首先必須具備充當債權擔保標的條件。與有形資產(主要指動產)質押不同,無形資產沒有具體的實物形態,無法實施轉移占有。因此,無形資產質押屬於權力質押,它是出質人將無形資產所有權之外的、可用於轉讓的財產權交由質權人占有,充當債權擔保標的的擔保方式。
2.用於質押的權利必須具有財產的屬性
依各國立法通例,無形資產質押標的必須是有讓與性的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這是因為任何要成為擔保標的的物或權利都應具備一定價值並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因為債權本身就體現了一定的價值性,擔保標的必須具有足夠的價值,才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從擔保物中以優先受償來實現自己的債權,達到保證債權的目的。財產權是民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它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可以為所有者帶來收益,並能用貨幣進行計量。財產權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債權及知識產權等。
3.用於質押的權利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為確保債權的實現,充當擔保標的的物或權利,必須具有可轉讓性,以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擔保標的拍賣或變賣,以變現的價金優先受償。若充當擔保標的的權利不能通過轉讓變現其價值,就無法保證債權人的權利。各國均強調權利或物具有可讓與性方可成為擔保標的,如德國《民法典》第1274條第2款“不得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權利質權”,《瑞士民法典》第899條第1款“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可出質”。中國《擔保法》也強調只有依法可以轉讓的權利才能設定擔保。有學者(宣傑,1998年)將無形資產的內容擴展到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這些認證確實可以看作是企業的財產,能提高企業的聲譽,為企業帶來收益,但它們絕對是不能轉讓的,因此,不能用於質押。可見,無形資產要作為權利質押標的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該標的為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具有財產屬性是無形資產用於質押的首要條件。二是該財產權應具有可轉讓性。
4.無形資產可擔保性分析
(1)無形資產專用權屬財產權。雖然無形資產沒有具體的實物形態,但它能夠藉助有形資產載體,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長期持續發揮作用並能帶來超額預期收益,其價值量的大小即是它為企業創造超額收益的多少。無形資產的超額收益性使其具有財產的屬性,其專用權屬財產權,擁有無形資產即享有其收益權。如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即屬於財產權,其價值可以用貨幣計量,所有人享有對它們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無形資產通常具有財產的屬性。
(2)無形資產財產權具有可轉讓性。專利、商標,電腦軟體等多數無形資產,除了法律或協議有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均可轉讓或交易。因此,通常無形資產都具備成為擔保標的的必要條件。
中國無形資產質押的範圍[2]
目前,中國擔保法中明確說明可用於質押的無形資產只有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顯然範圍過窄,種類太少。實際上,企業的品牌、依法可轉讓的特許權、植物新品種、電腦軟體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都可以質押。品牌是企業各項無形資產綜合作用的結果,它包括企業的名稱、標識、商標和聲譽等。
現有的評估技術已能較準確的計量品牌的價值,品牌轉讓也不存在法律障礙。當然用於質押的品牌和商標,最好是知名品牌、全國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知名品牌或商標具有較高的變現價值,能充分保證抵押權人的權益。試想有一天銀行拍賣“五糧液”這一品牌,其價值肯定要比位於宜賓市該企業的辦公大樓或廠房等有形資產更大,且更容易轉讓。不知名的商標或品牌變現價值小且很難轉讓,不適於質押。特許權通常能為企業帶來超過同類企業的獲利能力,多為國家授權或企業間通過協議獲得的,受國家法律保護。可轉讓的特許經營權如生產許可證、路橋收費權、礦產資源的勘探權、開采權以及通過協議獲得的特許權,同樣符合無形資產質押的條件。特許權通常是通過委托、競拍或協議獲得的,獲得時需要支付一定的價格,這個價格基本就是其市場價格,從這個角度講特許權的價值更容易確定和變現,也更適合充當擔保標的。當然,對於特許權經營權、電腦軟體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無形資產質押,目前還沒有具體的部門對其進行登記管理,這也是中國無形資產質押制度需要儘快完善的重要方面。有學者甚至建議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商標局合併,如果得以實現,由合併後的部門設專門機構,統一負責無形資產質押合同的登記管理,也不失為一種可行有效的辦法。
總之,隨著經濟發展和中國無形資產質押制度的不斷完善,會有更多的無形資產適用於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