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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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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无形资产质押[1]

  无形资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可依法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特许经营权等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

无形资产质押的涵义[2]

  借助无形资产外部融资是利用无形资产的较高形式,无形资产质押是其中较重要的一种形式。无形资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可依法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特许经营权等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无形资产质押为企业融资和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开辟了新的渠道,对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以及促进金融流通、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资金资源的配置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无形资产质押的担保作用在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无形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无形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无形资产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无形资产为质押物

无形资产质押的必要条件[2]

  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较成熟的融资贷款方式,有效促进了各国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无形资产都适于质押,这主要是因为无形资产性质特殊,种类繁多、且特性各异,因而造成了不同的质押可能性。无形资产还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新型工业无形资产不断涌现,致使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目前经济学确认的无形资产总数已超过30种,而从会计和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确认无形资产要严格得多,但美国会计制度确认的无形资产也有24件之多。总体上无形资产的种类是在增加的,特性更趋多样化。众多的且在不断出现的新的无形资产是否适于质押必须有一个判断标准,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用于质押。

  1.无形资产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无形资产要充当担保标的用于质押,首先必须具备充当债权担保标的条件。与有形资产(主要指动产)质押不同,无形资产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无法实施转移占有。因此,无形资产质押属于权力质押,它是出质人将无形资产所有权之外的、可用于转让的财产权交由质权人占有,充当债权担保标的的担保方式

  2.用于质押的权利必须具有财产的属性

  依各国立法通例,无形资产质押标的必须是有让与性的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这是因为任何要成为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都应具备一定价值并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为债权本身就体现了一定的价值性,担保标的必须具有足够的价值,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从担保物中以优先受偿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保证债权的目的。财产权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可以为所有者带来收益,并能用货币进行计量。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等。

  3.用于质押的权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充当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以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担保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变现的价金优先受偿。若充当担保标的的权利不能通过转让变现其价值,就无法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各国均强调权利或物具有可让与性方可成为担保标的,如德国《民法典》第1274条第2款“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权”,《瑞士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可让与的债权或其他权利可出质”。中国《担保法》也强调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才能设定担保。有学者(宣杰,1998年)将无形资产的内容扩展到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这些认证确实可以看作是企业的财产,能提高企业的声誉,为企业带来收益,但它们绝对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不能用于质押。可见,无形资产要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该标的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用于质押的首要条件。二是该财产权应具有可转让性。

  4.无形资产可担保性分析

  (1)无形资产专用权属财产权。虽然无形资产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但它能够借助有形资产载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超额预期收益,其价值量的大小即是它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的多少。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性使其具有财产的属性,其专用权属财产权,拥有无形资产即享有其收益权。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即属于财产权,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所有人享有对它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无形资产通常具有财产的属性。

  (2)无形资产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多数无形资产,除了法律或协议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可转让或交易。因此,通常无形资产都具备成为担保标的的必要条件。

中国无形资产质押的范围[2]

  目前,中国担保法中明确说明可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只有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显然范围过窄,种类太少。实际上,企业的品牌、依法可转让的特许权、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都可以质押。品牌是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综合作用的结果,它包括企业的名称、标识、商标和声誉等。

  现有的评估技术已能较准确的计量品牌的价值,品牌转让也不存在法律障碍。当然用于质押的品牌和商标,最好是知名品牌、全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品牌或商标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能充分保证抵押权人权益。试想有一天银行拍卖“五粮液”这一品牌,其价值肯定要比位于宜宾市该企业的办公大楼或厂房等有形资产更大,且更容易转让。不知名的商标或品牌变现价值小且很难转让,不适于质押。特许权通常能为企业带来超过同类企业的获利能力,多为国家授权或企业间通过协议获得的,受国家法律保护。可转让的特许经营权如生产许可证、路桥收费权、矿产资源的勘探权、开采权以及通过协议获得的特许权,同样符合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特许权通常是通过委托、竞拍或协议获得的,获得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价格,这个价格基本就是其市场价格,从这个角度讲特许权的价值更容易确定和变现,也更适合充当担保标的。当然,对于特许权经营权、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目前还没有具体的部门对其进行登记管理,这也是中国无形资产质押制度需要尽快完善的重要方面。有学者甚至建议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标局合并,如果得以实现,由合并后的部门设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也不失为一种可行有效的办法

  总之,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国无形资产质押制度的不断完善,会有更多的无形资产适用于质押。

参考文献

  1. 王磊,赵利梅.我国无形资产质押现状分析[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6(6)
  2. 2.0 2.1 2.2 王磊,赵利梅.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和范围[J].中国发展,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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