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規製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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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製成本是指規制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由規制主體和客體所承擔的各項費用之和。
第一,政府規制的運行成本,主要包括規制機構的行政成本和規制政策制定和實施的成本。
第二,政府規制的經濟效率成本和轉移成本。效率成本是指生產者剩餘和消費者剩餘的凈損失,反映了規制政策所造成的總的經濟效率損失;轉移成本指的是收益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反映了規制政策所造成的結構上的獲益者和受損者狀況,本質上是社會福利在不同社會成員間的再分配。
第三,政府規制的非生產性成本。由於政府規制會導致成本收益的重新分配額,為了維護自身利益,特定企業或消費者集團會試圖在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影響立法機構或規制機構,以便能夠得到立法或行政部門的幫助或特許所形成的尋租成本。與此同時,作為對資源的再配置,政府規制也會產生相應的收益。
施蒂格勒認為政府規制收益可以用“壟斷者在原來的產出上的所失恰被消費者所得抵消”來衡量,即“加總消費者剩餘和生產者剩餘的變化量,減去規製成本。如果規製成本小於消費者剩餘增量與生產者剩餘增量之和,則規制增加了福利。”由於政府規制改變了經濟市場中的資源配置,因此,可以基於規制前後資源配置效率的比較來衡量政府規制的收益。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消費者剩餘和生產者剩餘的凈增量決定了資源配置效率。從這樣的認識出發,政府規制的收益就是規制政策實施後對被規制者和整體社會福利帶來的利益增長。
政府規製成本的分析[1]
- (一)行政成本
政府規制具有成本(Winston,1993)。施蒂格勒的“規制俘虜理論”把規製成本分為“服從成本”和“實施成本”兩類。“服從成本”指壟斷者為使規制機構服從它的意願所付出的費用,這一成本是由壟斷者自己承擔的;“實施成本”是指一項規制從產生到實施的成本,這一成本是由公眾承擔的。從政府的角度,政府傾向於把規制成本集中在財政成本;而從企業和公眾的角度,則關註他們自身直接承擔的服從成本。因為有些成本是很難評估和觀察到的,所以可以把規製成本粗略分為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吳英慧,2008)。直接成本是規制機構產生的成本支出,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政府規制的立法成本。二是供給成本。三是權力成本。四是實施成本。間接成本也稱為“服從成本”(parker,2002)一般而言,規制的直接成木是較為容易觀察與測量,但服從成木卻不易觀察,並且有可能超出直接成本很多。
- (二)尋租成本
政府規制政策具有利益分配的功能,根據尋租理論,不同利益集團會採取一切措施對規制機構施加影響,從事尋租活動從而獲得“規制租金”。規制政策從制定到實施的過程中都可能發生創租、抽租、設租情況。斯蒂格裡茨認為,尋租一般用來描述個人或企業投入精力和資源從政府那裡獲得特殊好處的行為。這場“尋租活動”,從企業來看,它付出了成本,但換來了壟斷利潤。但從全社會來看,這一尋租活動既增加了政府官員腐敗的可能,並最終將尋租成本轉嫁給消費者,降低了社會福利水平。尋租成本還包括:生產要素效率的損失;尋租對技術創新和生產性投資的擠占所造成的損失;消費者福利的損失;未尋租廠商的利益損失;尋租的制度成本;尋租產生的社會道德成本。
- (三)信息成本和時滯成本
政府要想對產業實施市場進入規制和價格規制,就必須瞭解市場和企業的一些必要信息。顯然,現實中的政府只能掌握部分或大概的信息。因此,作為規制者的政府,總是面臨一個信息不完全的問題。規制者要瞭解各類商品信息問題,就需要成立專門的商品規制機構,專職的人員,花費大量的行政開支。從社會角度看,這些費用都構成規製成本,這些成本也是對社會福利水平的一種扣除。鮑莫爾和克萊沃里克提出了規制滯後效應理論,認為在政府規制政策的間隔期問,被規制企業有可能獲得超額利潤。經濟生活是瞬息萬變的,而規制者卻很難及時適應這種變化。主要表現在:第一,當需要實施某種規制時,規制部門往往不能及時決策,從發現問題,到調查、審理直至作出決策、付諸實施,整個過程需要很長時間,實施規制時,市場情況己經發生變化了。第二,當某項規制措施被實踐證明是錯的或過時的時候,政府往往由於“官僚主義”和“工作效率”,又難以及時停止,糾正一項錯誤決策所需時間往往與當初制定決策的時間一樣長(王辰,2000)。
- (四)機會成本
政府規制的機會成本主要指隱性成本。爭議的焦點則在於對隱性成本的測算,由於隱性成本發生的範圍遠超過被規制者本身,需要考慮到諸如生產者、生產效率、資源轉移、消費者等許多因素,從而造成對成本估算的結果差異較大。對於機會成本的計量,往往是通過對其替代性因素的變化所引發的成本來間接描述。機會成本包括:限制產品的市場效應、發展替代品的資源轉移、新增符合規制的原有產品追加成本、替代品消費者剩餘、替代品質量降低損失等。通過對規制的機會成本間接構成部分的定性計量而得以計算出機會成本。
Hahn(1999)提出了五種方法來對成本進行估算,這五種方法從不同的角度測量了規製成本,加深了對規製成本內涵的理解。
- ↑ 韓俊華.尤佳.政府規製成本收益分析[J].時代經貿,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