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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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居間交易[1]
居間交易是指在商品流通中,專門為買賣雙方提供介紹性或信托性服務並收取一定手續費的交易方式。
居間交易的特點[2]
居間交易的主要特點,
其一,居間交易是一種中介性交易。一般來說,居間商對交易雙方的經營效益往往不直接承擔經濟責任,只起穿針引線、搭橋掛鉤、為交易雙方說合折衷的作用。
其二,居間交易是一種風險較小的交易。採用居間交易,經營者一般不取得商品所有權,也不通過商品購銷活動取得進銷差價,而是通過協助買賣雙方完成交易行為獲得收入,即從居間交易額中取得一定比例的佣金,其效益取決於成交數量、次數和金額。
其三,居間交易是一種形式多樣、靈活方便的交易。居間交易既可以代購、代銷、代儲、代運,也可以直接出售或委托出售,還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地區作為委托人的全權代表(總代理)、或享受委托人給予的商品專營權利(獨家代理)、或為委托人在當地市場招攬生意(一般代理)。
居間交易的規則[2]
運用居間交易方式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
其一,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居間商對自己的信托行為負法律和經濟責任。
其二,居間商接受委托的目的和要求,以及代購、代銷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同時要確認所接受的委托商品或財產是委托人所能支配的。
其三,居間商與委托人之間是一種特殊的委托代理關係,居間商沒有商品所有權,只是在合同規定的許可權內代表委托方進行交易活動。其四,居間商從委托方取得占成交額一定比例的佣金,當委托人不付報酬或不補償費用時,居問商可以扣押委托人的資產。
居間交易的種類[2]
1.商業代理。代理是商業企業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地區內以委托人名義與第三者進行交易活動,並從中取得一定佣金的交易方式。代理方式與其他方式相比,其特點主要是:
(1)代理方式下,當事人之間是一種委托代理的契約關係,而不是買賣關係,雙方按約承擔義務並享受權力。
(2)代理商沒有商品的所有權,不必占用自己的資金,不必承擔交易風險。
(3)代理商的收益與代理的業績掛鉤,通常以交易額為基礎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按委托人授權大小,代理分為:
(1)總代理。即代理商在委托地區作為委托人的全權代表,有權代表委托人簽訂合同,以委托人名義從事商品銷售和其他活動。
(2)獨家代理。即代理商在特定的地區和特定期限內享有委托人給予的商品專營權,代理商負責介紹客戶,收集訂單,推廣銷售,並按委托人出具的交易條件與客戶洽談交易,以委托人名義或委托人自己和客戶簽訂合同,代理商從中收取佣金;委托人承擔經營風險,不再向該地區其他商人銷售同類商品,並向代理商支付佣金。
(3)一般代理。即代理商不享有專營權,只是為委托人在當地市場招攬生意,或按委托人規定的條件與當地買主洽談交易,由委托人直接與買主簽訂合同,代理商按規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按內容,商業代理主要分為:
(1)生產代理。代理商與生產者簽訂關定價政策、銷售區域、訂單處理程式、送貨服務和各種保證以及佣金比例等方面的正式書面合同,確定長期代銷關係。在一定地區,代理商按照生產者規定的銷售價格或價格幅度及其他銷售條件,替製造商代銷全部或部分產品,並按合同規定的佣金比例收取佣金。這種代理的主要職責是替委托方推銷產品,他們到批發商和工業用戶中去解釋和宣傳公司的產品並征求訂貨,然後,把訂貨單送交公司由公司負責供貨。也有少數錯蠖商的代理商還負責保管貨物,並且由於按銷售額的百分比提取佣金的鼓勵和推動,他們還主動向生產者提供關於市場信息及市場需要的產品樣式、產品設計、訂價等建議,以利擴銷。這種代理可以同時替幾個生產者代理銷售產品,但是,這些產品都是非競爭性的、相互關聯的品種,而且代銷的商品範圍不大。
(2)銷售代理。代理商與製造商簽訂長期代銷合約,代理製造商的全部產品和整個市場,按銷售額的一定百分比收取佣金。銷售代理商起到了廠商銷售部門的作用,當製造廠遇到財務困難和需要尋找具有市場營銷知識的人才時,往往使用銷售代理商。作為從事代理銷售的貿易公司,則是在該產品有廣闊的市場容量及自身有足夠的實力和促銷手段的情況下才會選擇這種方式。
由於代理方式僅僅是委托關係而不是買賣關係,生產企業不能立即實現產品銷售,不能很快收回貨款;代理商雖沒有經營風險.但也只能在銷售之後取得有限的佣金收入,因此,佣金代理這種方式對工商雙方的吸引力都不很大。雖然佣金代理不能作為商品交易方式中的主導方式,但它在銜接交易關係上還是起著積極作用的,在某些交易中甚至是不可缺少的。
2.商業行紀。行紀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交易方式。行紀業務歷史悠久,在歐洲中世紀,隨著商品交換範圍的擴大,特別是國際間商品流通的發展,為了剋服代理人在委托代理中濫用職權的行為,減少代理費用的支出,提高代理的效益,就出現了專門受他人的委托、辦理商品購入、售賣或其他交易事務,並收取一定佣金的行紀人,行紀制度由此而發展。由於行紀人往往是在一定領域內從事專門性行紀活動,比較瞭解行情,熟悉業務和供求關係,可以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務,有利於委托人進行各種交易活動,從而有助予委托人實現其追求的經濟利益。對委托人而言,通過行紀業務,只與行紀人發生法律關係就可以實現其經濟需求,而無須過問第三人的商業信用和履約能力,從而提高了經濟交易的安全性,故行紀業務長存不衰。
行紀的特點主要有:
(1)行紀人應當是從事法律批准的特定業務的法人。根據大多數國家民商法規定,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行紀人只能是法人並且是依法從事行紀業務。行紀人一般是從事動產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交易的法人。在我國,經批推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主要有信托公司、寄售商店、貿易貨棧、生產資料服務公司等。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和自然人不得經營行紀業務。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所受托的事務。行紀事務包括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在接受委托之後,根據委托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自己為該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主體,享有其中的權利,承擔其中的義務。
(3)行紀人為委托人的利益而辦理行紀事務。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紀行為時,要考慮委托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托人。行紀人為委托人購售的物品或委托人交給行紀人的價款或行紀人出賣所得的價款,雖然由行紀人支配,但其所有權歸屬於委托人,行紀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轉移給委托人。相應地,該法律後果的風險責任也由委托人承擔。
(4)行紀人是在委托人指示的許可權範圍內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行紀事務。行紀人在辦理受托的行紀事務時,必須在委托人指示的許可權內進行,不得超越許可權,自作主張。對於確需適當變更有關事項的,應及早報告委托人,並徵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則。行紀人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行紀和代理在形式上有其相似性,它們都是基於委托人的信任關係而產生,基本上都是為他人的利益而對一定的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就委托事務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活動,同時負有一定的義務。但行紀和代理有不同,第一,行紀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活動。自己對財產處分行為負責。而在代理中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對外從事活動,代理行為責任歸屬於被代理人;第二,行紀人享有為實施行紀行為所必需的許可權,而代理人的行為許可權受到被代理人授權的嚴格限制,而且被代理人管理和監督;第三,行紀人享有法律上的、形式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受益權,所有權的權能互相分離;在代理中,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權能不發生分離。
3.商業經紀。經紀,是介於賣者與買者之間,介紹買賣雙方進行商品交易活動的經濟行為。商業經紀是指不動用自己的資金、不參與融資或承擔風險、沒有存貨、不負責安排倉儲運輸等業務,只替賣主尋找買主,或者替買主尋找賣主,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協助他們進行淡判,成交後,向雇佣他們的一一方收取佣金的交易方式。經紀是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發展的產物,早在占希臘、古羅馬時代就存在經紀制度的初始形態。在我國西漢時期,也已存在著從事中介介紹服務的“牙行”。在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商業經紀仍然發揮著傳播信息、提供專業化服務、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商業經紀依其活動領域,分為商品現貨經紀和商品期貨經紀。目前專門從事商品現貨經紀業務的公司並不多,但它作為特定條件下的一種交易方式,則比較普遍地存在於許多中小型公司的業務活動中。在下列情況下,商業企業可能採用經紀形式:
(1)買賣差價太小,動用自己的資金、人力參與交易過程在經濟上不合算。
(2)買賣金額太大,一下子拿不出那麼多周轉金。
(3)新成立的公司,資金、人力、經驗不足,或者業務風險過大。
如有些生產者的產品只在某一季節或某幾個月大量推銷,他們不值得建立自己的固定推銷力量,也沒有必要和代理商建立長期代銷關係,商業企業可以採用經紀形式為他們服務。商品期貨經紀行為主體是商品期貨經紀公司,它是專門經營農產品或金屬、石油、林產品等期貨經紀業務的中介性公司。由於期貨交易只能在專門的期貨交易所內由其會員進行,因此,許多期貨經紀公司是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甚至擁有若幹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期貨經紀公司作為期貨交易的經紀人,其基本職能是代表那些不擁有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客戶的利益,執行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提供基本會計記錄,傳遞市場信息,提交市場研究報告,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對客戶進行期貨交易及制定交易戰略的培訓。在每筆交易結束後,經紀公司都要向客戶收取佣金。
居間交易的適用對象[2]
通常居間交易方式適用於下列情形:
1.時間和空間差異大的商品交易活動。商品產銷在時間和空間上客觀存在著矛盾,如賣方欲開拓外地新市場,但無力親赴當地,此時賣方往往會在當地尋求銷售代理以解決這一矛盾;又如賣方出售的商品不是買方當時需要的,而賣方又無力長期推銷這一商品,此時賣方即可選擇寄售形式解決這一問題。
2.技術性強的商品交易活動。商業經營活動涵蓋了複雜的經濟領域,涉及到許多專門知識與特殊能力,如古玩鑒定、期貨經營,不經過專門訓練,不具備豐富經驗顯然難以勝任,而藝術品拍賣行、期貨經紀公司等的居間交易則可以為買賣雙方提供專業化服務,彌補其技術與經驗的不足。
3.轉手次數多的商品交易活動。有些商品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轉移過程中,往往會經過多個中間環節,這為居問交易方式提供了條件。轉手次數越多的交易活動,越可能採用居間交易方式直接聯繫產銷,提高效率和效益。
4.存在著諸多風險的商品交易活動。商品買賣中存在的風險越大,採用居間交易方式的可能性就越大。如供過於求的商品以賒銷方式出售,有到期不能收回貨款的,大量購進商品可能發生滯銷、資本周轉的風險等,此時,採用居問交易方式可在~定程度上避免一些風險。
5.信息不暢的商品交易活動。在一些商品交易中。賣者與買者所掌握的信息不對稱,對於市場行情也缺乏全面瞭解,影響了交易的成功。而掌握了大量市場信息,熟悉市場行情的居間商就可能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提供咨詢,促成交易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