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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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居間商[1]
居間商是指為了獲取佣金而從事契約締結之促成活動的商主體。依據《合同法》第424條規定,所謂居間,是居聞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行為。
居間商的法律特征[2]
居間商與其他商中間人相比較,具有如下特征:
(1)居間商本身是獨立的商事主體。
(2)居間商從事居間行為不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為他人締結契約,而僅僅在於促成雙方當事人進行交易,促成當事人之訂約。
(3)居間商行為之目的是為了獲取佣金,居間商僅以其行為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提供訂約的機會,但對居間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達成協議,不負有義務。儘管我國《合同法》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從另一角度,居間雙方當事人合同未成立,居間人不負有締結過失或賠償義務。
(4)居間商對其所從事的居間促進活動所締結合同之結果不負有履行義務,即因居間商促成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之義務應由當事人履行,居間人對主合同不負有義務。
居間商的類型[3]
居間商按其居間方式,可以劃分為傳達居閭商與介紹居間商。傳達居間商是以傳達當事人要約和承諾意思表示為居間業務的居間商。介紹居間商則是通過傳達信息、介紹當事人進行訂約,從而促成其直接締約的居間商。
按照居間商的業務範圍,居間商可以劃分為船舶居間商、原材料居間商、不動產居間商、雜貨居間商、牧畜居間商、個人貸款居間商以及其他業務居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