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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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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租賃合同(Lease Agreement)

目錄

什麼是國際租賃合同

  國際租賃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的使用權轉移給另一方,承租人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使用該財產並支付相應租金的協議。

國際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國際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有:簽約日期、地點及合同號碼;雙方當事人名稱、地址;租賃標的物的名稱、型號、規格等;租賃標的物的價格;租金;交貨條件,包括發貨日期、地點和收貨地點;租賃標的物驗收條件;租金支付辦法,包括起算日期、分期支付的金額等;銀行保函條款;逾期支付的罰款;租賃標的物的維修、保養及保險的規定;租賃期滿後,租賃標的物的處理辦法;仲裁條款;中止條款;轉租條款等。

國際租賃合同的基本內容[1]

  一項國際租賃服務貿易往往需要訂立多份合同,如購貨合同、租賃合同貸款合同、維修合同、保險合同等,但租賃合同是其中的基本合同,它屬於經濟合同的範疇。在國際租賃業務中,由於實際運用的租賃方式及租賃物不同,租賃合同的內容也不完全相同,但一般應包括如下基本內容:

  1.合同日期

  租賃合同的簽訂日期一般為該項國際租賃交易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當天,但是合同日期並不就是租期的起算日。

  2.合同的當事人

  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主要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者,而承租人則是租賃物的使用者。在合同中須註明當事人的姓名和地址。

  3.租賃物

  在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租賃物的價格、名稱、規格、星號、數量等,以及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應註意的事項。

  4.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一般從承租人驗收租賃物之日算起,如果設備需要安裝,則應從設備安裝完畢、承租人正式開始使用算起。租期的長短主要依據設備的使用壽命而定。通用設備租期一般為3年左右;廠房、機械設備、電腦等租期一般為5年左右;飛機、船舶等租期一般為10年左右。

  5.租金

  在租賃合同中,按期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一項主要義務。租金條款須明確總租金額、每期支付的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支付幣種等。

  6.租賃物的購買與交貨

  租賃合同中須註明出租人所購買的租賃設備是由承租人選定的,應明確租賃物的交貨期和交貨地點、驗貨時間和方法等,以及交貨人不能按時交貨應承擔的責任

  7.納稅

  國際租賃貿易中涉及海關關稅、工商統一稅等多種稅款的繳付問題,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各方應承擔支付的稅收種類。

  8.租賃物的維修、保養

  租賃合同須明確承租人對設備的保管義務,在使用設備時應註意的事項。融資性租賃合同一般規定由承租人支付租賃物的維修費用,而經營性租賃合同往往由出租人或製造商負責租賃物的維修及保養。

  9.租賃保證金

  租賃合同通常規定承租人繳納租賃保證金給出租人,作為履行租賃合同的保證保證金的具體金額應在合同中註明。保證金一般不計利息,待租期滿後退還給承租人。如果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從租賃保證金中扣抵承租人應該繳付的款項。

  10.保證書

  在國際租賃貿易中通常需要擔保人保證承租人嚴格履約,如發生承租人不能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向出租人繳付租金或其他款項時,擔保人應無條件地替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包括遲延利息在內的未付租金餘額和其他應付款項,一般要求銀行出具擔保書。

  11.保險

  租賃雙方應在合同中規定由誰為租賃物投保,如果是由承租人支付保費,承租人應以出租人的名義為租賃物投保,如因保險範圍內的風險致使租賃物受損時,承租人須及時向出租人提交有關文件,幫助出租人順利獲取保險賠償金。

  12.租賃物期滿後的處理

  在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處理方法。如果退還,須規定租賃物應保證的狀態;如果續租,應註明承租人在何時提出續租要求;如果留購,應明確留購的價格。

  13.仲裁條款

  租賃合同中應規定交易過程如果出現違約情況的賠償金額和爭議的解決方法。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國際租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1]

  國際租賃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簽訂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同時依照合同享有相關的權利。一般來說,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既是相互對應的,又是互相聯繫的。

  1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後,有權按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出租人應該按照承租人的要求,提供給承租人適合生產的先進設備,並保證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3)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經營性租賃合同,出租人應該提供全套技術服務,如設備的保養、維修以及培訓技術人員等。在合同有效期間,如果租賃物發生不是因為違反操作規程所引起的故障,出租人應該免費負責修複或更換設備零配件。如果出租人同意由承租人或第三者修理設備,出租人應該支付由此產生的費用,但該費用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標準

  (4)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有權跟蹤檢查其出租設備的情況。如果租賃物因承租人的過失遭受損壞,出租人有權依據租賃合同規定向承租人提出相應賠償。

   2.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履行應盡義務後,承租人應重合同、守信用,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賃費

  (2)租賃合同簽訂後,承租人應註意及時辦理租賃物的進口驗關繳稅手續,儘快安裝好設備投入生產運行。承租人應按合同規定地點和企業使用機器設備;如果需要變動,應該事先通知出租人和製造商。承租人應妥善使用租賃物,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3)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該在設備上標明其所有人的標簽,防止設備被扣作抵押物。並保證設備安全。承租人應按合同規定保障設備所有人的權益,對租賃設備的構造和技術資料等應予以保密。

  (4)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經營性租賃合同,在租賃期未滿前,承租人有權向出租人要求更換更先進的設備。如果出租人提供的維修不符合要求,承租人有權提出賠償損失,直至解除租賃合同。

  (5)如果租賃合同規定由承租人負責租賃期間設備的保險,承租人應該以出租人為受益人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費則由承租人負擔。

  3.租金

  (1)租金的計算方法

  租金是出租人因出租設備向承租人收取的收益。租金的高低與設備的購買價格、各種手續費以及租期直接相關,簡單的租金等額支付法計算公式為:

  

租金=

(租賃物購買價格-估計殘值)+利息+利潤+手續費+保險費
租期


  租賃物購買價格。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租賃物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買設備的貨價、運輸費等。

  融資利息。為了購買設備,租賃公司向銀行或金融機構籌藉資金,所以,設備的租金中包括應支付銀行的利息

  各種手續費。出租人為承租人辦理租賃業務所支付的營業費,如辦公費、工資、差旅費、稅金等。

  租賃物殘值。租賃物殘值的計算與折舊期有關,通常租賃期滿後租賃物殘值較大那麼租金就低,殘值相對租金較高。在美國,租賃合同期滿時的估計殘餘價值最少必須等於設備原價的20%,這種租賃才能認定為“正式租賃”,使出租人獲得稅收優惠。從租賃物購買價格中減去估計殘值,是因為在租賃期滿後該租賃物可以從承租人那裡收回,通過處理該項租賃物能夠得到其剩餘價值,減去這筆價款能減輕原承租人的負擔。

  利潤。利潤是出租人出租物品應獲取的收益,出租人的利潤來自租金。

  保險費。即為租賃物投保所付的費用

  在國際租賃貿易中,由於各國金融市場利率不同,合同雙方需要根據取得貨幣利率來計算每期租金。一般來說,租賃租金總額應高於租賃設備購買價的12%~17%,而不超過購買價的22%,由於是分期支付,所以比用貸款方式(包括付息)購買便宜。

  考慮到利率因素,每期租賃應付租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L=\frac{p*i(1+i)^2}{(1+i)^n-i}

  在上式中:

  L——租金(以秒為單位)。

  p——租賃物購買力價。

  i——融資利率(以年為單位)。如果每半年付一次租金,則i應除以2;每季度付一次租金,則i應除以4。融資利率包括墊款利息、稅金保險費以及手續費等。從上式可以看到,融資利率(i)是決定租金高低的主要因素。

  n——合同期應付租金次數。如果租金在5年內付清,每半年付1次,則n應為10。

  (2)租金的支付方式

  在國際租賃貿易中,由於承租人不同、租賃物的用途不同,租金的支付方式也有所不同。如出租電子電腦按規定的使用時間計算租金、出租飛機則按飛行時數計算。

  租金的支付時間在租賃合同中須明確規定,一般按每周、每月、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如果租期不到1個月,通常要求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就付清全部租金。

  在國際租賃貿易中,有時要求預先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預付租金實際上是繳納保證金的一種形式,出租人預先支付相當於幾個月或幾個季度的租金;在不要求預付租金的租賃業務中,出租人通常在使用租賃設備取得利潤後才支付第一次租金。在實際租賃業務中,後一種方式採用較多。

  租金通常不得提前支付。在租賃交易中,當事人會在租賃合同中具體規定租金支付的次數、每次支付的租金金額和日期,而且出租人要求租金不得提前支付,否則要加收罰息。之所以這樣,首先是由於租賃公司本身一般為非存款性機構,只有少數自有資本金,需要較多地從資金市場籌措資金,儘管它們可以將回收的租金存入銀行或重新投入市場,但存款利息遠低於租金;其次,再尋找合適的新客戶也需要時間。

  4.合同的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的長短一般由租賃設備的種類決定。租賃按租賃期限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短期租賃從1天、1周、1月到1年,國內租賃市場採用較多。國際租賃業務一般採用中長期租賃,也稱“合同租賃”(ContractLease),期限從3年、5年、10年、20年到25年,有的甚至長達30年,但一般為3年、5年或10年。大型、先進的技術設備通常採用具有長期融資性質的合同租賃形式。

  5.交貨期限

  國際租賃為跨境交易,交貨期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出租人或製造商應該按時將租賃設備運往承租人指定的地點;承租人必須及時做好提取租賃物以及相關報關、安裝及調試工作,以確認該設備處於正常狀態。通常承租人對租賃物確認完畢,租賃期才正式開始計算。

  6.轉租賃

  轉租賃是國際租賃業務中常常採用的形式之一。它是原承租人將所租的設備轉租給第三方(也稱第二承租人)。轉租必須經過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在該租賃方式中,原出租人與第一承租人之間、第二出租人與第二承租人之問分別有一個獨立的租賃合同。在實際交易中,作為轉租賃中心環節的第一承租人,通常還具有融資中介的作用。

  7.購買選擇權

  它是租賃合同期滿時承租人對購買所租租賃物的選擇權。這裡指的是非全額清償同時又能取得稅務優惠的租賃業務,因為全額租賃一般不存在留購租賃物的選擇權問題。由於各國的租賃立法不同,承租人在租賃期滿時是否能行使留購租賃物的選擇權也不相同。例如,按照美國相關規定,承租人只能在期滿時付清租賃物殘值的公平市價後才能取得其所有權,餘值歸出租人所有;巴西則規定,出租人必須在租賃期滿時將租賃物所有權無償地轉讓給承租人。大多數國家對租賃物的留購選擇權介乎上述兩者之間。

參考文獻

  1. 1.0 1.1 張林主編.國際服務貿易.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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