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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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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合同索賠

  合同索賠是指合同一方違背了合同中相關約定或者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而需要向另一方支付金錢。

  合同索賠的重要前提條件是合同雙方存在對方的違約行為和事實且發生了應由對方承擔的責任風險導致的損失。它又可以分為費用索賠工期索賠費用工期索賠。簡言之,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執行過程中非己方的原因而受到的對合法權利的侵害以及由於侵害而造成損失均可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對自己的損失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合同索賠的內容

  1.不利的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

  不利的自然條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實際自然條件比招標文件中所描述的更為困難和惡劣,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測的不利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導致了承包商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和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提出索賠要求。

  ⑴地質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一般來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由業主提供有關該項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資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寫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考察和檢查,包括地表以下條件及水文和氣候條件。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針對此項條款,客觀公正地說,是有損施工單位的合法權利的,因為在非設計、勘探、施工總包合同中,特別是對地質條件,承包商雖有責任全面瞭解地質資料,但在合同範圍內,並沒有進行獨立的地勘的合同義務,其對地質條件的理解,更多的是依賴於工程建設第三方合同――地勘單位所提供地質資料,而對於地質資料的真實性與完備性,地勘單位應當負責,而不應由施工承包商來承擔其責任。通常合同條款中還有一條“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現場氣候條件以外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就此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關通知,並將一份副本交業主。收到此通知後,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預見到的,在與業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以後,應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和費用補償的權利,但不包括利潤”。基於此款與前款所述“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的兩條並存的合同條款,往往會成為合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爭議的緣由所在,這一點,在投標過程中應予以必要的重視,投標方在招標文件澄清資料中應予以提出,以便合同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的保障及合同索賠。

  例如:某承包商投標一個中型水電站,合同中要求施工方根據已有的資料自行對圍堰進行設計和施工,費用總包。從業主發出招標通知到投標截止日不足一個月,承包方根據初設文件資料對圍堰進行了設計,圍堰總報價77萬元。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施工的防滲牆滲水量較大,承包方在已成型的防滲牆上進行補孔補漏,基坑開挖才得以繼續進行,但圍堰施工成本達到150萬元以上。在基抗開挖完成後承包方發現除河床面存在許多大於2m3的大孤石外,實際河床基岩面高程也比大壩初設圖紙標示的基岩高程降低2米,承包商以地表以下地質資料存在錯誤為由要求索賠,補償圍堰施工增加的防滲牆費用和圍堰初期滲水嚴重造成的抽水費用增加共計78萬元。業主以招標文件規定“現場資料中所列出的水文、氣象、水文地質、水力學數據,不應認為是十分完備的,承包人在使用這些數據時應進行論證複合,不能因資料中數據造成損失減輕承包人的責任。”為由不予審核。若在投標時承包方提出合同條款有矛盾之處,地表以下的資料不是本合同的範圍,即不影響投標,也給後期因地表以下資料錯誤造成影響的索賠提供了保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合理的風險預見,即”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夠預見的風險”和針對這種風險所採取的措施,如最大的免賠雨量,最大的洪水流量等,即對風險因素給予量化,在這種量化的基礎上,實施合同索賠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爭議.

  ②工程中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會因為遇到地下構築物或文物或地下電纜、管道和各種裝置,而導致工程費用增加,如原投標是機械挖土,而現場不得不改為人工挖土,只要給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圖紙末預標明,合同的當事人均可提出索賠,當然地下電纜、管道和各種原安裝或所有單位的設施應例外,即對這些地下情況當知且應知的例外。

  2.工程變更引起的索賠

  在工地施工過程中,由於工地上不可預見的情況、環境的改變或為了節約成本等,在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質量或數量做出變更。任何此類變更,承包商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但如果監理工程師確定的工程變更單價價格不合理或缺乏說服承包商的依據,則承包商有權就此向業主進行索賠。

  例如某大壩工程,招標圖紙註明大壩混凝土為90天齡期C20混凝土,施工圖紙註明大壩混凝土為90天齡期C20混凝土,強度保證率為90%。經查施工規範,大體積混凝土強度保證率達到80%即可,據此,承包商認為設計對工程進行了變更,提高了施工標準,要求對混凝土單價進行補償,監理工程師批准了承包商的索賠要求。

  3.工期延期的索賠。

  工期延期的索賠通常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延長工期;二是要求償付由於非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損失,一般這兩方面的索賠報告要求分別編製,因為工期和費用索賠並不一定同時成立。例如:由於特殊惡劣氣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長工期,但不能要求補償;也有些延誤時間並不影響關鍵路線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長工期承諾。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證據說明其延誤造成的損失,就可能有權獲得這些損失的補償,有時兩種索賠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延長工期,又可以獲得對其損失的補償。

  提出工期索賠,通常是基於下述原因;

  ⑴合同文件的內容出錯或者相矛盾;

  ⑵監理工程師在合理的時間內未曾發出承包商要求的圖紙和指示;

  ⑶有關放線的資料不准;

  ⑷不利的自然條件;

  ⑸在現場發現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

  ⑹額外的樣本與試驗;

  ⑺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命令暫停工程;

  ⑻業主末能按時提供現場;

  ⑼業主違約;

  ⑽業主風險;

  ⑾不可抗力

  以上這些原因要求延長工期,必須提出合理的證據,可能獲得同意,同時還能獲得相應的費用損失的賠付。

  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賠中,凡屬於客觀原因造成的延期、屬於業主也無法預見到的情況,如特殊反常天氣,達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氣的約定條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長工期,但得不到費用補償。凡屬於業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僅應給承包商延長工期,還應給予費用補償。

  4.加速施工費用的索賠。

  一項工程可能遇到各種意外的情況或由於工程變更而必須延長工期。但由於業主的原因(例如:該工程已經預售給買主,需按議定時間移交買主),堅持不給延期,迫使承包商採取趕工措施來完成工程,從而導致工程成本增加,即為加速施工費用的索賠。在如何確定加速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合同雙方可能差距很大,因為影響附加費用款額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資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數、加班津貼、施工新單價等等。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建議在合同中予以“獎金”約定的辦法,鼓勵合同當事一方剋服困難,加速施工。即規定當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發給承包商資金若幹,這種支付方式的優點是:不僅促使承包商早日完成工程,早日投入運行,而且計價方式簡單,避免了計算加速施工、延長工期、調整單價等許多容易扯皮的繁瑣計算和討論。

  5.業主不正當地終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賠。

  由於業主不正當地終止工程,承包商有權要求補償損失,其數額是承包商在被終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項管理費用保險費貸款利息、保函費用的支出減去已結算的工程款,並有權要求賠償其盈利損失。

  6.物價上漲引起的索賠。

  物價上漲是各國市場的普遍現象,尤其在一起發展中國家,由於物價上漲,使人工費和材料費增長,引起了工程成本的增加,如何處理物價上漲引起的合同價調整問題,常用的辦法有以下三種:

  ①對固定總價合同不予調整,但這種方法適用於工期短、規模小的工程;

  ②按價差調整合同價。在工程結算時,對人工費及材料的價差即現行價格與基礎價格的差值,由業主向承包商補償。即:

  ⑴材料價調整數=(現行價-基礎價)×材料數量

  ⑵人工費用調整數=(現時工資-基礎工資)×(實際工作小時數+加班工作小時數×加班工資增加率);

  ⑶對管理費及利潤不進行調整。

  ③用調價公式調整合同價。在每月結算工程進度款時,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調價公式,計算人工、材料等的調整數。

  7.法律貨幣匯率變化引起的索賠。

  ①法律改變引起的索賠。如果在基準日期(投標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後,由於業主國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規、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或規章發生了變更,導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對承包商由此增加的開支,業主應予以補償。例如某工程投標日期為2001年12月,在2002年10月施工期間,湖北省發佈了一個規定“大中型水電站不得使用立窯水泥”,投標時承包商選定的水泥是當地一家水泥廠生產的立窯水泥,水泥價格較低,後改用另一廠家生產的旋窯水泥,承包商認為施工期由於地方法規變化造成了施工方成本增加,業主應補償前期已做的混凝土配合比試驗費和水泥價差。

  ②貨幣及匯率變化引起的索賠。如果在基準日期以後,工程施工所在國政府授權機構支付合同價格的一種或幾種貨幣實行限制或貨幣彙總限制,則業主應補償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如果合同規定將全部或部分款額以一種或幾種外貨支付給承包商,則這項支付不應受上述指定的一種或幾種外幣與工程施工所在國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化的影響。

  8.業主風險的索賠。

  (1)拖延提供施工場地。因自然災害影響或業主方面的原因導致沒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進行施工的現場,承包商可以提出將工期順延的"工期索賠"或由於窩工而直接提出經濟索賠。

  (2)拖延支付付款。此時承包商不僅要求支付應得款項,而且還有權索賠利息,因為業主對應支付款的拖延將影響到承包商的資金周轉

  (3)指定分包商違約。指定分包商違約常常表現為未能按分包合同規定完成應承擔的工作而影響了總承包商的工作。從理論上講,總承包商應該對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內的所有分包商行為向業主負責。但是實際情況往往不那麼簡單,因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總承包商選擇,而是按照合同規定歸他統一協調管理的分包商,特別是業主把總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為授予合同的前提條件之一時,業主不可能對指定分包商的不當行為不負任何責任。因此總承包商除了根據與指定分包商簽訂的合同索賠窩工損失外,還有權向業主提出延長工期的索賠要求。

  (4)業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損失。工程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業主從經濟效益方面考慮將部分單項工程提前使用,或從其他方面考慮提前占用部分分項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規定的時間,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對提前占用會產生的不良後果考慮不周,將會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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