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拖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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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拖延支付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或他們的委托收款人在符合票據法律、法規規定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條件和操作程式下,仍遲遲不支付。
我國《票據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持票人按照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應噹噹日足額付款。《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七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果嚴格按照這一規定提示執行,當持票人為票據權利人,且票據內容、提示付款程式符合規定,並存在委托付款關係,只要付款入不在當日付款的,一律構成拖延支付。
《票據法》同時規定了代理付款人的審查義務以及惡意或重大過失付款應自行承擔責任,這樣當付款人對票據上的簽章有疑問需要瞭解或風聞持票人為無權利人而無法迅速查證時,為了免受被指控為因重大過失導致付款對象錯誤而自行承擔責任的風險,就得拖延支付,而一旦經查證持票人為權利人時,就要承擔不當拒付的責任。”出此看來,為了保障代理付款人正常的審查和必要的查證工作,控制票據欺詐、偽造等金融風險,在拖延支付的解釋上,不能機械地認定只要對票據權利人不在當日支付,就構成不當拒付,而應恨據支付過程的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