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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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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合同索赔

  合同索赔是指合同一方违背了合同中相关约定或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需要向另一方支付金钱。

  合同索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且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导致的损失。它又可以分为费用索赔工期索赔费用工期索赔。简言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执行过程中非己方的原因而受到的对合法权利的侵害以及由于侵害而造成损失均可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合同索赔的内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⑴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因为在非设计、勘探、施工总包合同中,特别是对地质条件,承包商虽有责任全面了解地质资料,但在合同范围内,并没有进行独立的地勘的合同义务,其对地质条件的理解,更多的是依赖于工程建设第三方合同――地勘单位所提供地质资料,而对于地质资料的真实性与完备性,地勘单位应当负责,而不应由施工承包商来承担其责任。通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交业主。收到此通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基于此款与前款所述“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的两条并存的合同条款,往往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缘由所在,这一点,在投标过程中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投标方在招标文件澄清资料中应予以提出,以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保障及合同索赔。

  例如:某承包商投标一个中型水电站,合同中要求施工方根据已有的资料自行对围堰进行设计和施工,费用总包。从业主发出招标通知到投标截止日不足一个月,承包方根据初设文件资料对围堰进行了设计,围堰总报价77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施工的防渗墙渗水量较大,承包方在已成型的防渗墙上进行补孔补漏,基坑开挖才得以继续进行,但围堰施工成本达到150万元以上。在基抗开挖完成后承包方发现除河床面存在许多大于2m3的大孤石外,实际河床基岩面高程也比大坝初设图纸标示的基岩高程降低2米,承包商以地表以下地质资料存在错误为由要求索赔,补偿围堰施工增加的防渗墙费用和围堰初期渗水严重造成的抽水费用增加共计78万元。业主以招标文件规定“现场资料中所列出的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水力学数据,不应认为是十分完备的,承包人在使用这些数据时应进行论证复合,不能因资料中数据造成损失减轻承包人的责任。”为由不予审核。若在投标时承包方提出合同条款有矛盾之处,地表以下的资料不是本合同的范围,即不影响投标,也给后期因地表以下资料错误造成影响的索赔提供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理的风险预见,即”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见的风险”和针对这种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如最大的免赔雨量,最大的洪水流量等,即对风险因素给予量化,在这种量化的基础上,实施合同索赔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争议.

  ②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遇到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或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如原投标是机械挖土,而现场不得不改为人工挖土,只要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末预标明,合同的当事人均可提出索赔,当然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原安装或所有单位的设施应例外,即对这些地下情况当知且应知的例外。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例如某大坝工程,招标图纸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C20混凝土,施工图纸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C20混凝土,强度保证率为90%。经查施工规范,大体积混凝土强度保证率达到80%即可,据此,承包商认为设计对工程进行了变更,提高了施工标准,要求对混凝土单价进行补偿,监理工程师批准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3.工期延期的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补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补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

  提出工期索赔,通常是基于下述原因;

  ⑴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者相矛盾;

  ⑵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

  ⑶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

  ⑷不利的自然条件;

  ⑸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

  ⑹额外的样本与试验;

  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工程;

  ⑻业主末能按时提供现场;

  ⑼业主违约;

  ⑽业主风险;

  ⑾不可抗力

  以上这些原因要求延长工期,必须提出合理的证据,可能获得同意,同时还能获得相应的费用损失的赔付。

  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赔中,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属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一项工程可能遇到各种意外的情况或由于工程变更而必须延长工期。但由于业主的原因(例如:该工程已经预售给买主,需按议定时间移交买主),坚持不给延期,迫使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即为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在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工新单价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建议在合同中予以“奖金”约定的办法,鼓励合同当事一方克服困难,加速施工。即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商资金若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日完成工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讨论。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物价上涨是各国市场的普遍现象,尤其在一起发展中国家,由于物价上涨,使人工费和材料费增长,引起了工程成本的增加,如何处理物价上涨引起的合同价调整问题,常用的办法有以下三种:

  ①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但这种方法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

  ②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人工费及材料的价差即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即:

  ⑴材料价调整数=(现行价-基础价)×材料数量

  ⑵人工费用调整数=(现时工资-基础工资)×(实际工作小时数+加班工作小时数×加班工资增加率);

  ⑶对管理费及利润不进行调整。

  ③用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在每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调价公式,计算人工、材料等的调整数。

  7.法律货币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①法律改变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对承包商由此增加的开支,业主应予以补偿。例如某工程投标日期为2001年12月,在2002年10月施工期间,湖北省发布了一个规定“大中型水电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投标时承包商选定的水泥是当地一家水泥厂生产的立窑水泥,水泥价格较低,后改用另一厂家生产的旋窑水泥,承包商认为施工期由于地方法规变化造成了施工方成本增加,业主应补偿前期已做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和水泥价差。

  ②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授权机构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总限制,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货支付给承包商,则这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8.业主风险的索赔。

  (1)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

  (2)拖延支付付款。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3)指定分包商违约。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商应该对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内的所有分包商行为向业主负责。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因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特别是业主把总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为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时,业主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4)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将部分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方面考虑提前占用部分分项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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