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主體稅制模式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根據主體稅種的不同,當今世界各國主要存在三種類型的稅制結構模式:一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二是以商品稅(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三是商品稅和所得稅並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
雙主體稅制模式是指以商品稅和所得稅兩者並重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模式。
1、國際稅制結構的發展趨勢決定了我國應採用雙主體稅制模式
為便於操作和分析,世界銀行對世界各經濟體分類的主要標準是人均國民總收入(GNI)。每一個經濟體被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又分為中下等收入和中上等收入)和高收入三個組別。根據世界銀行2006年的劃分標準,人均國民總收入在905美元以下的為低收入國家,如柬埔寨、緬甸等國;人均國民總收入在905-3595美元的為中下等收入國家,如哥倫比亞、埃及等國;人均國民總收入在3595-11116美元的為中上等收入國家,如阿根廷、巴西、南非等國;人均國民總收入在11116美元以上為高收入國家,如美國、日本、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等國。
經濟越發達的國家,所得稅所占的比重越大,而流轉稅的比重較小;經濟越落後的國家對流轉稅的依賴性較強。低收入國家稅制結構以流轉稅為主,所得稅份額較小,幾乎沒有社會保險稅;中下等收入國家稅制結構仍以流轉稅為主,但商品稅的份額比低收入國家有所降低,所得稅的比重有所增加;中上等收入國家普遍征收社會保險稅,國內貨物和服務稅比前兩類國家低得多;高收入國家的稅制結構以所得稅為主。這主要是因為,流轉稅的直接調控作用較為明顯,對生產方向和結構的調控作用大於所得稅,能夠體現促進競爭、保持公平的目的,而且征收效率較高。
因此,對財政有較強需求的發展中國家和經濟欠發達的國家,實行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而所得稅能夠較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的稅收原則,而且累進的所得稅能夠通過相機決策的稅收政策,發揮其對巨集觀經濟的自動穩定功能。同時,所得稅需要較高的徵管能力和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與之配套,所以,大多數發達國家採用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遇到了嚴重的經濟危機,西方國家普遍陷入“滯脹”困境之中。為了促進經濟的增長,西方國家在供給學派思想指導下,各國紛紛開始了大規模的稅制改革,其總體趨勢是,普遍降低所得稅,向商品稅和所得稅並重的稅制結構模式方向轉換。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也進行了相應的稅制改革,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提高所得稅在稅制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商品稅方面,廣泛引進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品稅在稅制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可見,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可能出現所得稅和商品稅的“雙主體”稅制。現在,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雙主體稅製作為稅制結構模式的穩定態勢成為稅制改革的國際趨勢,我國也將不可避免地順應這一趨勢採用雙主體稅制。
2、我國的現實國情決定了必須採用雙主體稅制模式
1994年,根據“統一稅政、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係,保證財政收入”的指導思想,我國進行了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資源稅類和財產稅類輔助配合的複合稅制體系。但從十多年來稅制運行的情況看,我國的稅制結構依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而所得稅的主體地位還比較薄弱。
1996年諾貝爾獎獲得者米爾利斯和維剋星提出的“最優課稅理論”認為,稅制模式的選擇取決於政府的政策目標。一般而言,所得稅適用於實現公平分配的目標,流轉稅適用於實現經濟效率的目標。政府的政策如果以公平分配為主,則選擇所得稅為主體稅種;如果以經濟效率為主,則選擇流轉稅為主體稅種。
我國目前仍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體現了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對效率的偏好。但是,過度依賴商品稅,其對經濟的累退性也是很明顯的,這種稅制結構使得我國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斷擴大趨勢,我國的基尼繫數已達到並超過了0.4,超過了國際貧富差距警戒線,而超過這一警戒線將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經濟、社會、政治風險,甚至引起社會動蕩。所以,我們需要公平的稅收調動社會成員的積極性,特別是在現在全球性金融危機不斷蔓延的形勢下,有必要果斷改變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這樣才能應對我國經濟存在的下行風險。
此外,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已處在一個新的水平上,即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階段。我國的經濟總量日漸增大。2006年我國的GDP總量已達26681億美元,僅次於美國、日本和德國,位居世界第四。人均國民總收入也實現同步快速增長,2006年達到2010美元,按照世界銀行的劃分標準,我國已經由低收入國家躍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國家行列。從國際經驗看,一個國家的發展達到了這樣的水平,已初步具備了提高所得稅的比重,從而增進社會收入公平的物質基礎了。
另外,隨著我國民主法治進程的加快發展,公平與正義已成為社會成員對社會活動是否合理的首要判定標準。因此,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我國的稅制結構應該有一個較大的調整,逐步弱化商品稅強調效率的目標,加大所得稅註重公平的力度,真正實現以商品稅和所得稅並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只有這樣,才能使得我們社會充滿活力和動力,在應對金融危機的同時,努力實現構建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巨集偉目標。
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完善決定了我國必須採用“雙主體”稅制模式
發達完善的市場,可以通過價格機制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促進資源的合理流動,因此,徵稅應以不影響市場的相對價格為標準,亦即要儘量體現稅收“中性”。但是,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建立不久,發育還不成熟,價格體系還沒完全形成;同時,基礎產業和加工業的比價、工業產品和農業產品的市場比價還很不合理,致使經濟結構性矛盾較為突出。因此,需要流轉稅對相對價格進行校正,調整和優化我國的經濟結構。
此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形式和分配形式的發展,國民收入水平和經濟結構的變化,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也發生了變化,企業之間的利潤水平和地區與地區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在不斷拉大,這雖然可以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擴大市場活動範圍,拉開消費檔次,但卻不利於稅收“公平”的實現。因此,我們可以通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形式,進行收入再分配,適當縮小收入差距和貧富懸殊,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係。
最後,從巨集觀上看,市場機制對經濟的調節是一種事後的調節,有一定的滯後性,而這一滯後性往往會引起資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和浪費。因此,市場經濟需要政府這隻“無形的手”對其運行進行巨集觀調控。西方經濟學理論認為,一定時期的貨幣購買力表現為社會總需求,財政以貨幣為操作對象,實際上就是對社會總需求的調控。而所得稅具有自動穩定器和相機抉擇的功能,對社會總需求的調控具有比較明顯的優勢。
總而言之,總結我國稅制改革的歷史經驗,依據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實際,在金融危機形勢下,在我國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明確列為今年經濟工作首要任務的特定歷史時期,我國應以商品稅和所得稅並重的“雙主體”稅制模式作為稅制改革的中心。
推進雙主體稅制模式的建議[1]
我國現行流轉稅制中,增值稅是主體,輔之以消費稅和營業稅,它們共同構成了流轉稅制。在目前金融危機背景下對流轉稅的優化和完善,應以增值稅為中心。2009年1月1日起,我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全面從生產性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但轉型後的增值稅還存在一些問題,與貨物供給有關的交通運輸、建築安裝、房地產等行業未納入增值稅征收範圍。因此,需要適當擴大增值稅的征收範圍,使增值稅的鏈條完好地連接起來,發揮增值稅的中性和層層抵扣功能。同時,在稅收負擔上,要降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稅稅率,提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徵點。實現消費稅由價內稅向價外稅的轉換,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徵稅項目並予以細化,根據經濟發展和消費結構的變化情況,適當調整消費稅的部分稅目稅率,形成更為合理的稅率結構和稅負水平。
2007年我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降低了稅率,放寬了費用扣除標準,這有利於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但是,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單一的比例稅率不利於發揮所得稅的自動穩定器的功能,也不利於調節由於壟斷地位帶來的高利潤收入水平。我們應該建立一個相對簡單、檔次設置合理的累進稅制。完善個人所得稅,將目前分類所得稅制變革為混合(或二元)所得稅制,推行納稅人統一登記及相應的稅務代碼制度,強化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加快我國稅務信息化一體化建設,全面提高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社會保險稅是西方國家普遍開徵的一種稅種,它通過社會力量,對生活困難者實行救助,對失去勞動能力者實行收入補償,保證其基本生活條件,從而達到社會安定的目的。當前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擴大內需,開徵社會保險稅是重要的措施之一。
雖然財產稅在世界各國的稅收收入的比重幾乎都在10%以下,但它卻可以成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因此財產稅是各國稅制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我國目前開徵的財產稅稅種主要有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等,尚未構成完整的財產稅體系。完善我國財產稅應該做到以下幾點:適當擴大房產稅征收範圍;整頓清理土地稅費的雜亂征收狀況,建立健全現代財產稅制;開徵遺產稅、贈與稅,彌補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不足,促進社會的穩定。
我國的稅收管理水平仍然比較低,不能適應“雙主體”稅制結構的需要。為保證向“雙主體”稅制結構的順利轉換,需要提高我國稅收徵管水平。主要依靠三個途徑:
一是完善以電腦網路為依托的新型稅收徵管模式,實現稅收徵管手段的信息化。
二是建立以銀行為中心的收入監控體系,減少現金交易,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個人收入監管機制,加強稅源監管力度。
三是以提高稅務人員素質為重點,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化管理要求的稅務行政組織體系。
- ↑ 萬莎.“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優勢.上海市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