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藥養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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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藥養醫是以醫生的勞動來實現藥品的高附加值,以藥品的高利潤拉動醫院的經濟效益,維持醫院的正常運轉。 以藥養醫是起源於1950年代的中國醫療體制。2011年10月,北京啟動解決“以藥養醫”現狀的大醫院改革,試點進行醫院藥房“托管”的舉措,以此切斷“以藥養醫”。2015年6月1日,國家發改委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其中除了對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保留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購銷表現
“以藥養醫”在公立醫院藥品購銷和處方行為上主要有以下體現:
(1)醫療費用中,藥品費用所占比重很高,全國平均在45%左右,從能夠找到的資料看,中國是世界上藥占比最高的國家;儘管醫療總費用占GDP的比重只有4.7%左右,在同等發展水平國家中屬於偏低水平,但藥品費用占GDP的比重在2%左右,是世界上最高的國家之一。
(2)藥品價格越高,購銷量越大。
(3)藥品供貨商針對醫院的返利現象普遍存在,其中藥品採購款回款周期長達6個-12個月,相當於藥品供應商長期向醫院提供一筆無息貸款,這實際上是一種隱性返利。
(4)回扣現象普遍存在,由此導致的過度用藥、濫用藥現象很嚴重。
無論哪種醫療保障制度模式,全球醫療保障制度面臨著醫療費用日益上漲的壓力。醫療費用上漲有多種原因,最主要的兩個原因是人口老齡化和醫療技術進步。全球醫療技術的提高使得越來越多的致命疾病可以醫治,但另一方面則不可避免醫療費用的上漲。在此背景下,中國國民衛生費用的開支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例也不斷上升,政府難以支付,不得不把醫院推向市場,出台以藥養醫政策。
1989年,衛生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聯合發文,提出全面實施醫療機構承包制,醫療機構實行自主管理、自主經營、自主支配財務;允許醫療衛生人員和醫療機構從事各種有償服務。
1989年,國務院批轉衛生部《關於擴大醫療衛生服務有關問題的意見》:“正常醫療任務前提下,可建立特診室,配備高水平醫護人員,提供高質量服務,實行高收費(公費、勞保醫療不予報銷),向社會開放。”
經費來源
中國醫療機構的經費來源包括3個:地方財政撥款、醫療服務收入以及藥品差價收入。地方財政撥款取決於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而非醫院的實際預算。基層屬集體所有制的醫療單位,則由所在鄉鎮籌款和縣財政撥款資助。鄉鎮衛生院屬於差額撥款單位,縣財政只負責一半工資,另一半需要衛生院自己創收。而鄉鎮負債纍纍,財政難以為地方醫療事業撥款。
以全國醫療機構為例,國家撥款僅占總支出的1/4多,其餘近3/4的費用要靠醫院收入來解決。而醫療服務收入則被物價局的價格限制住了,護理費、手術費、診療費,這類費用已遠遠低於家政和小時工的費用。醫務人員的勞動價值沒有得到承認,不得不依靠藥品差價來維持醫院運轉和福利分紅。[1]
2006年國務院發改委等把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的規定:“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藥品,要嚴格執行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的規定,中藥飲片加價率可適當放寬,但原則上應控制在25%以內。藥品實際購進價是指扣除各種折扣後的價格。”藥品批零差價使得醫療機構可以從銷售西藥、中成藥和中草藥的收入中分別獲得15%、16%和20%的利潤,醫院鼓勵醫生多開藥。這個規定迫使醫院採購進價高的藥,不再使用降價多的藥。
通過以藥品的高利潤拉動醫院的經濟效益,維持醫院的正常運轉。據衛生部統計,在醫院收入中藥費的比重平均約為60%以上,少數中小醫院達到70%-80%[2]。
以藥養醫的國家調控[3]
2015年6月1日,國家發改委取消中國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其中除了對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保留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外,對其他藥品政府定價均予以取消。
根據此次取消藥品定價方案,對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予以取消,不再實行最高零售限價管理後,將按照分類管理原則,通過不同的方式由市場形成價格。
其中,對於2000多種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將通過制定醫保支付標準管理;對於200多種專利藥品和獨家生產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制形成價格;對於醫保目錄外的血液製品、國家統一採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和避孕藥具,通過招標採購或談判形成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