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药养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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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药养医是以医生的劳动来实现药品的高附加值,以药品的高利润拉动医院的经济效益,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 以药养医是起源于1950年代的中国医疗体制。2011年10月,北京启动解决“以药养医”现状的大医院改革,试点进行医院药房“托管”的举措,以此切断“以药养医”。2015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其中除了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保留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购销表现
“以药养医”在公立医院药品购销和处方行为上主要有以下体现:
(1)医疗费用中,药品费用所占比重很高,全国平均在45%左右,从能够找到的资料看,中国是世界上药占比最高的国家;尽管医疗总费用占GDP的比重只有4.7%左右,在同等发展水平国家中属于偏低水平,但药品费用占GDP的比重在2%左右,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
(2)药品价格越高,购销量越大。
(3)药品供货商针对医院的返利现象普遍存在,其中药品采购款回款周期长达6个-12个月,相当于药品供应商长期向医院提供一笔无息贷款,这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返利。
(4)回扣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导致的过度用药、滥用药现象很严重。
无论哪种医疗保障制度模式,全球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着医疗费用日益上涨的压力。医疗费用上涨有多种原因,最主要的两个原因是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技术进步。全球医疗技术的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致命疾病可以医治,但另一方面则不可避免医疗费用的上涨。在此背景下,中国国民卫生费用的开支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也不断上升,政府难以支付,不得不把医院推向市场,出台以药养医政策。
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文,提出全面实施医疗机构承包制,医疗机构实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支配财务;允许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机构从事各种有偿服务。
1989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正常医疗任务前提下,可建立特诊室,配备高水平医护人员,提供高质量服务,实行高收费(公费、劳保医疗不予报销),向社会开放。”
经费来源
中国医疗机构的经费来源包括3个:地方财政拨款、医疗服务收入以及药品差价收入。地方财政拨款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而非医院的实际预算。基层属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则由所在乡镇筹款和县财政拨款资助。乡镇卫生院属于差额拨款单位,县财政只负责一半工资,另一半需要卫生院自己创收。而乡镇负债累累,财政难以为地方医疗事业拨款。
以全国医疗机构为例,国家拨款仅占总支出的1/4多,其余近3/4的费用要靠医院收入来解决。而医疗服务收入则被物价局的价格限制住了,护理费、手术费、诊疗费,这类费用已远远低于家政和小时工的费用。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承认,不得不依靠药品差价来维持医院运转和福利分红。[1]
2006年国务院发改委等把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药品批零差价使得医疗机构可以从销售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的收入中分别获得15%、16%和20%的利润,医院鼓励医生多开药。这个规定迫使医院采购进价高的药,不再使用降价多的药。
通过以药品的高利润拉动医院的经济效益,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据卫生部统计,在医院收入中药费的比重平均约为60%以上,少数中小医院达到70%-80%[2]。
以药养医的国家调控[3]
2015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取消中国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其中除了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保留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
根据此次取消药品定价方案,对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后,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其中,对于2000多种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将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对于200多种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对于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