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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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Drug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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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药品价格[1]
药品价格是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药品价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药品价值。
我国药品价格规制的现状[2]
1.政府规制失灵
导致药品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同样导致政府规制失灵。药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除了制药企业、患者和医院之间的不对称以外,政府和药品的生产企业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我国对部分药品进行政府定价,是依照社会平均成本来制定,采用的是成本加成的方法。我国中小型药品生产企业众多,企业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向政府部门报告的成本要高于真实的成本,而政府的人力和费用有限,掌握的药学专业知识也有限,不能对其生产成本进行详细的核对,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成本加成的方法就使得药品价格偏高,导致药品价格规制的部分失灵。
2.药品价格规制的主体不明确
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国的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监管。在中央由国家发改委监管,负责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制定和公告、药品价格审批、药品价格监测等。在地方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管,一般是物价局。 《价格法》中的“其他部门”主要是指药监、工商和卫生部门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药品价格规制是由国家发改委和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进行的。这种多元的规制主体在各方执行自己职能的过程中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权责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使得对药品价格的规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3.与药品价格规制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药品价格政府规制的效果和我国相关配套政策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单纯的对药品价格进行管制的效果并不会很明显。目前,与药品价格规制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还不够完善,使得药品价格规制的现状并不十分理想,这主要表现在:(1)国家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财政补贴不够,医疗机构通过药品的收入作为补偿,这就不利于对药品价格的规制;(2)由于保险目录中的药品数量在市场中所占的比例少,因此对药品价格规制缺乏一定的约束力;(3)药品的流通体制混乱,中间环节和费用过多,药品的流通成本增多就导致价格的上涨。
药品价格混乱的原因[3]
(1)通过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来降低药价,仅涉及到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商到医院这一区间的价格,其降低幅度毕竟有限。仅仅依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问题。我国的国情是制药企业多,规模小,效益低。一些经过长期的临床应用证明仍然有效、价格低廉的“普药、老药”是医保中不可缺少的,其利润本身极微,为了能中标。结果在招标采购中又竞相降价,最后反而导致停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在1500多种基本药物中北京市场上缺货就有500种,而这500种中又有近1/3的品种完全没有生产,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区十分普遍。有的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应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维护自身利益而推出一些非新化学成分的新规格、新剂型药品,并大大调高零售价格。如某注射剂其常用规格0、2g/支,每支价格为14.00元,但其厂家却把其规格改变为0.4g/支,中标价上升到55.00元/支。或者有些厂家把粉针剂改为注射用的l00ml的大输液。制作、运输麻烦了一点,但利润却翻了几倍。医院药房中一药多厂的品种越来越多,特别是抗生素。药品实行招标采购后,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反而使问题更加突出。这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2)医生方面,很多医生知识面相当狭窄,时常不知药理作用,病毒感染使用抗生素药物;一般感染抗生素药物使用3~4种;剂量变大,疗程的变长或重复用药;有些还认为新特药品就是最好的药品,不管价格和注意事项,一律使用。再一个重要因素是利益的驱动。有些药品药商在暗中搞回扣,价格越高,药商回扣也越多。现在每种类型药品都有几种药供医生选择,一些医德较低的医生,通常使用回扣较多的药品,而不是按需使用。
(3)医院方面,药品是医院在治疗疾病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武器,药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治疗效果,影响医院名誉。药品常常由于厂家不同或产地不同其质量也不同,价格也不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坚持“质量第一、质同价优” 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公正公平地评价质量、价格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实际上这些药品都提供了药品检验合格证明,符合药典标准。所以评标过程中对质量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印象分,即对该药品品牌的认可(生产规模、使用程度等)。现在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按供应中标价格在不同区间顺羌作价。就如上面所讲,供应中标价在20.00元以下的药品,其零售价格=中标价×(1+32%)。那8.00元/支的药品就只能卖10.56元,而18.00元/支的药品却可以卖到23.76元,医院卖一支却多赚3.2元,而病人却多付出13.21元的药费。这些都是因为药品国家零售价格定位较高造成。
(4)新药价格的混乱。同一种通用名的药品,生产的厂家有几家,其国家零售价格可能相差不远。但供应中标价格就可能相差很远。如1Omg的七叶皂苷注射剂,生产厂家的供应价格就相差很远,有的8.00元/支,有的却18.00元/支不等。药品的质量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的药品就不能出厂。如果生产工艺质量不同,其零售价格就需单独定价。如作为一个新药进入医院,其供应价格是协商议价,没有价格标准来衡量比较,操作起来比较难。若某位操作人员接受供销商的财物,那进入医院的价格就在较高的价位,药商也就可以在临床上搞促销。因为并不是每个人的原则性都很强。
完善药品价格规制的策略建议[2]
1.打破“以药养医”制度,建立“以技养医”制度
“以药养医”制度在我国已经存在多年,这种药品的经营和医院、医生利益挂钩的体制是我国现在药品偏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使药品价格的规制达到理想的效果,就要做到医生的诊疗和药品的销售在经济活动上进行分离, 切断医生收入和药品销售直接的利益链,使医疗机构不再垄断药品分销的终端市场。同时,除了要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之外,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条例,调整医疗费用的构成,提高医疗技术的服务费,建立“以技养医”的制度。这样既可以降低药品的价格,同时又可以使医疗机构健康的生存和发展。目前,医药分业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选择,实践证明其对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保证合理用药行之有效。
2.建立完善的政府定价体系
我国政府定价体系是依照社会平均成本来加成计算的。由于我国中小型药品生产企业众多,政府无法对它们上报的成本进行详细核对,使政府定价不能按照真实成本加成计算。首先政府定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医药、药学、制造工艺等专家的意见,做到政府组织、专家参与的组织体系。其次,要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使公众的参与度提高,这样可以避免规制俘获的发生。最后,就是要建立完备的价格监测体系,对药品市场的需求和药品价格变化的监测可以给政府定价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同时,国家更应该推进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合并、联合和重组,这样既可以促进医药研发能力的提高,有利于我国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又减少了生产企业,避免低水平重复,政府对药品价格的规制的成本可以降低。
3.完善与药品价格规制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药品价格规制的效果依赖于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建立和完善,这些相关政策制度包括医疗保险体制、药品的流通制度、医疗服务分级制度等。首先,为了通过医疗保险制度来更好的对药品价格进行规制,应该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使《目录》中的药品全部纳入政府定价的范围,保证公众的基本用药。其次,应该借鉴国外的分级医疗制度,发展社区医院和全科医生,这样既不浪费医疗资源,同时又能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最后,要减少药品流通的环节,降低采购渠道中间环节的不良成本,构建符合药品特殊性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和封闭运行的药品现代物流体系或平台,形成安全高效的药品物流配送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