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際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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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際正義是生態倫理觀基本內容之一。指既要滿足當代人的發展需要,也要滿足子孫後代的發展需要(不可對後代人滿足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即當代人與後代人公平地享有地球資源與生態環境。這一觀點認為,後代人同當代人一樣也擁有生存權和發展權,他們的這些權利也應當受到尊重,不能因為他們沒有發言權就剝奪了他們的這些權利。當代人在實現自己需要的過程中不能損害後代人滿足其生存和發展需要的根本條件。
代際正義的實質是地球上的有限資源在不同代際間的合理分配與補償問題,為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當代人有責任有義務在自己發展的同時也為子孫後代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維護代際正義具體的道德規範包括:合理消費,控制人口,適度發展,節約資源,科教興國,維護和平等。
在對於作為“代與代之間的正義問題”的代際正義進行明確的界定以前,讓我們先試著回答一些問題。
“我們應該給下一代傳遞我們從以前的世代那裡繼承的資本嗎?我們應該作為一種對於我們已經從我們的祖先那裡獲得的成果的一種表達感激的方式提高我們的子孫後代的福利(在物質財富、教育和健康質量上)嗎?或者我們應該寧可給我們的孩子不依賴於我們從我們的父母那裡獲得東西嗎?我們可以引起我們的孩子和孫子將必須支付的債務嗎?我們是否應該有責任去彌補在過去積累的債務以減輕以後世代的負擔?在什麼程度上我們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自然資源,假設未來世代將可能獲得其他資源並且不可預料的技術將給未來世代提供一種類似程度的財富?”
以上的問題表明,“存在(或者人們相信存在)一種世代之間的利益衝突的情況。因此,假如我們能夠以我們自己付出一定代價為未來的人們提供一種收益或者防止一種損失,我們這樣做在道德上是必要的嗎?”由於“只要具備了最低的道德人格,一個人就有權獲得全部正義保證”,未來世代和現在世代都是具有人格的主體使得對於這個問題的答覆是肯定的。從而,代際正義的核心是尋找“不計時間地同意一種在一個社會的全部歷史過程中公正地對待所有世代的方式”。
代際正義的本質正如最早系統地對於代際正義進行論述的著名學者羅爾斯所指出的,“各代分佈在時間中,而他們之間的交換僅僅按一個方向發生,這是一個自然的事實。我們可以為後代做事,但後代不能為我們做事。這種狀況是不可改變的。所以正義問題不會產生。正義或者非正義的問題在於制度如何處理這些自然限制,在於確立這些制度以利用各種歷史可能性的方式。”即代際正義的實質是一種有關利益或者負擔在現在和未來世代之間的分配正義問題。這種正義制度之所以被要求的原因在於自然事實所造成的不公。
具體說,世代正義的根本原因是由於各個世代存在的時間具有先後順序而且這種時間順序是不可能逆轉的“純粹時間偏好”的存在。由於人們生活在不同的時間這一客觀的事實,造成生活在先的人們對於生活在後的人們具有一種壓制性的力量。這樣如果時間因素導致對於在先世代的情況惡化或者反之在後世代情況的惡化都是一種任意的表現,“合理性意味著一種對我們生命的所有階段的不偏不倚的關心。某種事情發生得或遲或早這種僅僅存在於時間上的差別,自然並不構成對它應給予或多或少的重視的合理根據。”這樣,即使時間的先後是一個純粹的事實問題,但是“個人及世代所處的不同時間位置本身並不能證明對他(它)們的不同態度為正當”。
因為作為世代來說,和個人的天賦以及出生的身份、地位一樣是不能由自己決定的。這樣就需要一種分配方式對於可能造成或者在先或者在後世代的情況惡化的資源等物品進行分配。這時候就出現有關的正義問題。實際上,“正義就是一種實踐的德性”,只有針對世代之間通過正義的制度安排才能剋服時間偏好。這恰恰是分配正義的核心所在,這樣對於世代之間的正義討論就不會成為一個純粹的情感問題。
“雖然任何決定都必須在現在作出,但用現在來貶低將來而不是用將來貶低現在的做法卻是沒有根據的。這種情形是對應的,另一個決定也像這個決定一樣是任意的。”純粹的時間偏好不能成為對於不同時間的世代的有關社會和自然善的分配的不公平的理由。“在社會的情形中,純粹的時間偏好是不正義的:它意味著(在不考慮將來的更為常見的情況里)現在活著的人利用他們在時間上的位置來謀取他們自己的利益。”
正義的意義就在於通過一定制度對於各種自然善或者社會善的分配,剋服各種自然事實也就是這裡存在的“純粹的時間偏好”問題,既不造成對於現在世代的自由或者機會的限制也不對於未來世代造成自由或者機會的限制。“不同世代的人和同時代的人一樣相互之間有種種義務和責任。現時代的人不能隨心所欲地行動”,而是受制於一定的分配正義原則的要求。
與其他的學者在直覺和情感上的基礎上通過對於環境惡化、生態退化和自然消耗等等社會現實出發對於世代之間正義問題進行的論述不同,羅爾斯對於世代之間正義的論述是建立在反對功利主義(滿足的計算)和確立關於制度的原則(作為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的原則)的背景下的。
作為討論世代之間正義的背景是一個有著制度正義存在的社會的維持,這個社會的制度是建立在這樣的兩個原則的基礎上的:
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
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
第一,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第二,依繫於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羅爾斯明確指出,“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以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不平等分配有利於最不利者”。
羅爾斯一直強調,“公平機會的優先意味著我們必須給那些具有較少機遇的人以機會”,這是對於同一世代之間的個人來說的,但是就世代之間的關係來來,這意味著我們“必須給那些具有較少機會的世代以機會”。這在根本上涉及有關環境和資源的問題。,儘管世代正義不要求對於未來的需要的滿足造成現在世代的生活的不利,但是由於時間的純粹偏好和環境以及自然的特殊性,導致未來各個世代相對於我們現在活著的人是具有較少機遇獲得同樣的質量和數量物品的人。這就要求正義制度的介入,以提供足夠的機會。這實際上仍然作為公平的正義的一種表現,只不過是在世代之間關係上的延伸而已,所以在本文中的代際正義本質是一種作為公平的代際正義。
作為公平的代際正義的要求,簡單地說,就是反對功利主義對於“福利最大化”滿足的強調,既不能要求現在世代為了以後的世代的利益做出沉重的犧牲,也不允許現在的世代在純粹時間偏好的基礎上輕視未來的福利。對羅爾斯來說,這表現為“一個能夠分派給每一個發展水平以一種合適的積累率的正義的儲存原則”。這種儲存原則要求各個世代“各自承擔實現和維持正義社會所需承擔的公平的一份”
當然,具體對於世代正義的實現來說,“每一個世代在實現正義制度和自由的公平價值所需的條件的過程中,都要盡自己的公平的份額;但是不能要求超出這一點的更多的東西”。這實際是說,對於未來世代的積累不能使現在的世代的生活狀況受到不利的影響。這種正義觀指導下的民主將考慮“一種準備滿足將來各代正義要求的規定”。而且,“這個正義觀的一些原則實際上可能或多或少明確地包含在正義的憲法中,並經常被司法界和明智意見在解釋這個觀念時所引用”。這實際上表明羅爾斯對於代際正義保護的具體的方式的設想。
首先,對於將來世代的各種正義要求在憲法中進行規定。其次,由於憲法的特殊地位,構成指定其他法律的基本依據,從而導致諸多有關滿足後代需要的法律的產生。這些法律一般涉及環境保護、社會福利和文化自然資源保持等方面。最後,在以上的立法措施以後,通過司法具體使這些觀念獲得適用,這一過程和司法解釋有著密切的關係。
在對於代際正義的羅爾斯的證明進行討論以前,必須對於正義環境對於正義的作用進行預先的討論。正如前面所強調的對於羅爾斯來說,代際正義是他的一般正義理論的一種必然的延伸。這就要求對於代際正義的論證需要和整個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分析進路在邏輯上一致。
“正義的環境可以被描述為這樣的一種正常條件:在那裡,人類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這些條件可以分為兩類:正義的客觀環境和正義的主觀環境。
使人類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觀環境具體指眾多的個人的身體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個人的易受攻擊需要進行合作、自然的和其他的資源存在一種中等程度的匱乏。主觀條件涉及到合作的主體,即在一起工作的人們的方面。概括地說,“只要相互冷漠的人們對中等匱乏條件下社會利益的劃分提出相互衝突的要求,正義的環境就算達到了”。
正義環境對於正義的重要性在於:“除非這些因素存在,就不會有任何適合於正義德性的機會;正像沒有損害生命和肢体的危險,就不會有在體力上表現勇敢的機會一樣。”可以說,正義環境的根本效果是通過這樣的環境各方纔有可能進行社會合作。
正義環境的第一個條件是“適度匱乏”。“因為如果每個人都已獲得了充足的物品,對物品進行分配還有何意義呢?”相反,“一個社會缺少各種公共生活的生活必需品,以致任何勤勞和節儉都無法使大多數免於窮困,無法使全人類免受極端的痛苦,那麼我相信,人們很容易承認,在這種嚴重的危機的情況下,有關正義的嚴格法律是無法發揮作用的。”在資源的極度充沛或者匱乏的情況下都根本不需要正義的德性。
正義環境的第二個條件是“適度利己”。因為對於正義的規則來說,“人們如果是自然地追求公益的,並且是熱心地追求的,那麼他們就不會夢想到要用這些規則來相互約束;同樣,如果他們都追求自己的利益,絲毫沒有任何預防手段,那麼他們就會橫衝直撞地陷於種種非義和暴行”。這樣在適度利己情況下的,相互冷漠的各方之間才有可能進行合作和選擇正義規則。
正義環境的第三個條件是人與人之間的大體“平等”:同樣,如果各個人存在絕對的能力上的不均衡而帶來的極端情形也不需要正義的調整,“正義對於強有力的行動者是沒有意義的”。正義存在個人在“身體和精神上大致相似,或無論如何,他們的能力是可比的,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壓倒其他所有人”的情況下。這樣,在具有正義環境的無知之幕下的各方纔會在自治的基礎上對於正義原則進行自主的選擇,而不會依賴其他的外在標準,並且在正義原則獲得以後對於這種原則進行嚴格服從。
所以,正義環境的存在對於羅爾斯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有著至關重要的地位,使他不至於和其他的正義理論一樣也去求助於外在的情感、功利、權威等,達到一種建立在契約論基礎上的以主體為中心的正義觀念。正義兩原則在無知之幕下得以獲得,就充分表明正義環境對於正義理論的重要性。
- 朱貽庭.倫理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
- 劉雪斌.論一種作為公平的代際正義〔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