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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資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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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專利資助政策

  專利資助政策是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積極運用財政政策的調控功能,以政府財政專項費用的形式補貼專利申請、審查和維持費用,以促進自主創新和專利事業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專利資助政策產生的危害[1]

  (一)產生垃圾專利、泡沫專利的直接原因

  有些地方從省市到區縣各級都有專利資助政策,這些專利資助加在一起的額度往往大於申請人申請專利的成本,於是某些單位或是個人便將其作為一種牟取不當財富的手段,通過申請專利來獲利,從而產生大量的僅僅是為了騙取政府資助、撈取個人榮譽的垃圾專利、泡沫專利。這些專利不同於真正有價值的專利,有價值的專利可以被產業化市場化,產生巨大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而垃圾專利、泡沫專利往往一經授權即被“拋棄”,甚至有些在申請後就被置於“不聞不問”的境地,它們不僅不能產生經濟價值,還會產生一些危害,比如占用國家緊張的審查資源,耗費專利機關的管理資源,影響真正有價值專利的轉化,這些都將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

  (二)導致有價值的專利技術進入公開領域變成公知技術

  不同於垃圾專利,在享受資助政策的專利申請中也存在真正有市場價值、產業價值的專利技術,但由於申請人缺乏長遠考慮,不能及時將其產業化,或是產業化成本較高,往往在其享受過相關的資助政策後,無力或不願支付專利維持費,而讓這部分有價值的專利技術因未繳納維持費而在專利保護期到來之前便進入公有領域。這些進入公有領域的專利技術,不僅無法再為專利權人帶來任何收益,還很可能被有實力的外國公司跨國公司無償利用。他們利用自身的技術或產業化優勢,對這些專利技術進行改進、提升,再在中國和其他國家申請專利,通過自身利用或是再許可給中國企業用來獲取豐厚利潤。同樣,對於那些利用政府資助盲目申請的國際專利,如果沒有成功進行市場轉化,國外高昂的專利維持費也會迫使專利權人儘快放棄專利權而使其進入公有領域。

  (三)影響企業的專利申請策略

  知識產權制度在我國建立的時間不長,很多企業還不能熟練地運用專利申請策略,還處於盲目申請專利的過程中,往往因為急於得到政府的專利資助,或是受了政府宣傳導向的影響,將一些還不成熟的技術、甚至是不適合採取專利方式予以保護的技術申請專利,導致企業申請的專利原創性不強,不能真正解決實際問題,從而不能真正保護到企業的技術,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甚至會使得本應採取商業秘密方式保護的技術被“主動公開”,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

專利資助政策的完善[1]

  為了更好地發揮專利資助政策在激勵創新、保護自主知識產權中的作用,探討和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專利資助機制就顯得非常必要。

  (一)應拓展專利資助政策的內涵

  專利資助政策不應“急功近利”,不應僅僅圍繞專利申請數量指標的完成,各級地方政府應本著“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著眼於促進專利技術的可持續創新和研發,切實的為企業、行業和國家的知識產權戰略服務。比如,在項目立項前資助企業研究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專利佈局,在項目進行中資助企業進行專利狀態與預警分析規避風險,從而真正幫助企業建立起適合其自身需求的知識產權戰略

  (二)應針對具體情況,靈活設定資助標準

  從目前看來,很多地方的資助標準單一、雷同,通常都是根據專利申請的類型,選擇性資助或是根據專利申請類型的不同給予不同金額的資助,比如有些地方只資助發明,或是資助發明和實用新型,對外觀設計專利不予資)助;有些地方三種類型都給予資助,但發明專利給予的資助金額較多。為了更好的發揮資助政策的效率,各級政府的資助政策應避免“千篇一律”,避免這種“粗放型”的資助方式,應根據各地的知識產權發展狀況,靈活設定資助標準。中西部地區因發展較為滯後,區域內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較為淡薄,政府可以通過各種專利申請類型都與資助的方式,來提高公眾的申請積極性,提高本區域內的專利申請數量,從而提高整個社會對知識產權的認知度。而對於經濟發達地區,尤其是專利申請數量已經累計到一定程度的地區,應更多往專利的市場化、產業化方向考慮,應更加註重申請專利的質量,以專利本身的質量,專利能否實現市場化、產業化作為獲取資助的判斷標準。

  專利的最終目標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所以專利技術的實質應當是可以進行產業化、市場化、商業化的技術方案。各地目前紛紛出台的專利資助政策這種採取政府干預方式影響專利申請數量的資助政策是根據我國的特殊情況而產生的。我們的各級政府都應該積極調整思路和態度,積極拓展專利資助政策的內涵,靈活設定專利資助的標準,不鼓勵盲目申請專利的行為,多資助高質量專利,多考量專利在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方面的表現,從而最大效率的發揮專利資助政策的作用,真正從源頭上消除垃圾專利、泡沫專利,從源頭上為專利技術的轉化創造條件,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做貢獻。

我國專利資助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這種國家巨集觀指導性政策長期缺位,而以地方政策為依據、地方財政為支撐、各級地方專利行政管政策執行主體的政府資助專利費用運作機制的優點是資助形式便捷和資金到位迅速,較大程度地解決了創新主體申請或維持專利時的經濟負擔,客觀上也大幅度提升了各地區專利申請量。然而,由於缺乏基於國家利益立場的巨集觀政策指導,加上無償的政府財政專利費用資助政策與基於市場規律專利制度的運行機制的對接本身就是一個政策實踐中的難題,故這種機制下的弊端也就顯而易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基於地方利益立場,專利資助政策協同性差

  在專利權的確立和使用的整個過程中,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專利實施人往往不是同一主體且不在同一地區,或單位位於某地區但其行政隸屬關係不屬於該地區,而地方性政策往往只支持隸屬地方的企事業單位的專利費用,這使得各級政府在專利費用資助政策的銜接上可能存在盲點。前述某高校的案例就非常典型,一項好的專利技術就因為得不到相應的政策支持而大大縮小其未來的市場面。在實踐中,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人分屬兩地的情況十分普遍,而專利權人所在地區在資助時往往會傾向於被資助項目由本地區企業的實施,專利實施人所在地區也通常因為專利權人不屬於本地區,地區政策只能提供少量資助或根本沒有資助,這些基於地方利益立場的政策顯然不利於技術在市場中的自由流轉。

  隨著不同地區科技經濟合作的不斷加深,跨地域的科創新和技術轉移日益頻繁,如果現有的各級地方專利資助政策缺乏相互協同的構架,那麼這些政策的運行就容易出現專利費用資助的盲點或重覆點,而大大降低政府專利資助政策的效用。

  (二)資助對象及資助額度的設置不夠合理,沒有資助重點

  一方面,不同類型專利的費用對申請人的負擔具有很大差別,而資助政策中未能有效體現這種差別,尤其是對發明專利及向國外申請專利的現有資助比例很難起到較好地解決專利費用負擔的作用,這使資助政策在客觀上僅起到了重點解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費用以及專利申請總量問題的效果;另一方面,不同類型或不同技術領域的專利對經濟發展的作用亦有顯著差別,地方資助政策大多並未對具有廣泛市場前景的重點專利進行重點資助,致使政府資助彌補市場主體投資盲點的功效很難發揮,進而也使政策難以引導專利申請結構進一步優化以促進專利申請質量與數量的協調提升。

  上述問題存在的原因不僅僅是地方主管部門的政策水平問題,由於地方財政的經費有限但同時還必須完成年申請量任務,擴大資助對象、降低單項資助力度就成為不得不為之的“對策”,長此以往無疑會使專利資助政策的實際效果與政策的初衷發生偏離,甚至會助長一些投機者通過簡單的、重覆的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來套取資助以獲得申請量。

  (三)受資助專利的質量較差,存在法律狀態不穩定、重覆資助的問題

  較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以專利申請為起點實施資助程式,資金兌現到位專利資助的任務就基本完成,而不再過問申請是否獲得專利權及權利的穩定性;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實行的是申請、實審、授權等相關費用在相應階段給予資助,該方式的資助程度較前者在專利程式上更加深入,但依然與專利技術的質量尤其是市場價值沒有發生直接的關聯;重覆資助問題主要出現在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上,由於這兩類專利採取形式審查制以及第三次修改前的《專利法》對實用新型與發明雙重申請的許可,客觀上使重覆申請下的重覆資助的發生具備了制度基礎。

  實證研究也表明上述情況並非個案。已受資助的專利中高比率地出現未獲得授權、授權後未維持有效、重覆授權、資助申請人未繳納已資助專利費用以外的後續費用等法律狀態異常變化的現象,表明無質量意識的專利資助政策措施的調整和完善已迫在眉睫。

  (四)專利資助與相關管理部門未建立信息交換機制,缺乏重點資助項目的信息來源

  對於技術創新及技術轉移全過程的資助和管理,在我國往往涉及多個主管部門。諸如財政部門、科學技術管理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發改委等,由於目前這些部門間缺乏有效的管理信息溝通機制,科技創新和技術轉移管理部門已經獲得的準確且專業的項目評價信息難以與專利資助管理部門分享,加上專利資助的審批和後續的績效管理機制尚不完善,導致重點項目缺乏專利資助經費的情況下,一些問題專利卻分享著政府財政資源。

國內外專利資助政策的狀況

  (一)國外基本狀況

  國家實施形式多樣的政府資助專利費用的政策。在新加坡,對一個申請單位的資助可達3項,初期申請每項提供50%資助,各不超過5000新加坡元,後期申請每項提供50%資助,各不超過25000新加坡元;南韓政府對個人和小企業申請國外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資助申請費額度為每人3件,每件不超過200萬韓元,被認可為優秀髮明的專利,政府還將資助自其申請國外專利日起前兩年的國內申請費用;墨西哥斯旺西知識產權計劃對企業知識產權相關的商業和法律費用給予60%的補助金(最高可達6000英鎊);愛爾蘭企業局的專利資助計劃的資助額度初期可以達到專利費用的100%,後期隨著項目的進展而遞減。

  上述措施顯示了國外資助政策大多採取了分階段、比例配套、限額資助的形式,這種資助方式的優點是根據專利申請的不同階段來調整資助額度並由政府與申請人按比例分擔專利費用,避免了無商業價值專利的申請。

  (二)我國基本狀況

  我國地方政府自1999年以來普遍實施了資助專利費用的政策,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在制定各自專利申請資助政策時大都充分考慮了本地區技術發展水平和經濟實力,據此所形成的地方專利資助辦法大體分為兩類:

  1.實報實銷型。該辦法不區分三種專利的類別,以在申請專利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為資助對象,這種政策避免了重覆資助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節約支出。但授權後專利的年費如何支付是一個受市場影響很大的市場主體的行為選擇,該階段的專利費用是否還應由政府資助以及怎樣資助則是一個更為複雜的政策抉擇。

  2.類別定額資助型。該辦法根據申請專利的類別不同,予以不同額度的定額資助,該種資助的方法是每年資助額度變化成比例。在一級政府的資助政策中,此種方法的資助額度一般少於專利費用的實際支出,它可能導致的問題:一是多級政府對同一項目的重覆補貼,造成財政資源的浪費;二是資助額度非常有限,不能滿足某些重點項目申請國外專利的費用要求。

參考文獻

  1. 1.0 1.1 卞妮娜.對專利資助政策的一些思考(D).江蘇:南京大學法學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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