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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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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专利资助政策

  专利资助政策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运用财政政策的调控功能,以政府财政专项费用的形式补贴专利申请、审查和维持费用,以促进自主创新和专利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专利资助政策产生的危害[1]

  (一)产生垃圾专利、泡沫专利的直接原因

  有些地方从省市到区县各级都有专利资助政策,这些专利资助加在一起的额度往往大于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成本,于是某些单位或是个人便将其作为一种牟取不当财富的手段,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利,从而产生大量的仅仅是为了骗取政府资助、捞取个人荣誉的垃圾专利、泡沫专利。这些专利不同于真正有价值的专利,有价值的专利可以被产业化市场化,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垃圾专利、泡沫专利往往一经授权即被“抛弃”,甚至有些在申请后就被置于“不闻不问”的境地,它们不仅不能产生经济价值,还会产生一些危害,比如占用国家紧张的审查资源,耗费专利机关的管理资源,影响真正有价值专利的转化,这些都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导致有价值的专利技术进入公开领域变成公知技术

  不同于垃圾专利,在享受资助政策的专利申请中也存在真正有市场价值、产业价值的专利技术,但由于申请人缺乏长远考虑,不能及时将其产业化,或是产业化成本较高,往往在其享受过相关的资助政策后,无力或不愿支付专利维持费,而让这部分有价值的专利技术因未缴纳维持费而在专利保护期到来之前便进入公有领域。这些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技术,不仅无法再为专利权人带来任何收益,还很可能被有实力的外国公司跨国公司无偿利用。他们利用自身的技术或产业化优势,对这些专利技术进行改进、提升,再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通过自身利用或是再许可给中国企业用来获取丰厚利润。同样,对于那些利用政府资助盲目申请的国际专利,如果没有成功进行市场转化,国外高昂的专利维持费也会迫使专利权人尽快放弃专利权而使其进入公有领域。

  (三)影响企业的专利申请策略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长,很多企业还不能熟练地运用专利申请策略,还处于盲目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急于得到政府的专利资助,或是受了政府宣传导向的影响,将一些还不成熟的技术、甚至是不适合采取专利方式予以保护的技术申请专利,导致企业申请的专利原创性不强,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不能真正保护到企业的技术,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甚至会使得本应采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的技术被“主动公开”,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专利资助政策的完善[1]

  为了更好地发挥专利资助政策在激励创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中的作用,探讨和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专利资助机制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应拓展专利资助政策的内涵

  专利资助政策不应“急功近利”,不应仅仅围绕专利申请数量指标的完成,各级地方政府应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着眼于促进专利技术的可持续创新和研发,切实的为企业、行业和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服务。比如,在项目立项前资助企业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利布局,在项目进行中资助企业进行专利状态与预警分析规避风险,从而真正帮助企业建立起适合其自身需求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应针对具体情况,灵活设定资助标准

  从目前看来,很多地方的资助标准单一、雷同,通常都是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型,选择性资助或是根据专利申请类型的不同给予不同金额的资助,比如有些地方只资助发明,或是资助发明和实用新型,对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资)助;有些地方三种类型都给予资助,但发明专利给予的资助金额较多。为了更好的发挥资助政策的效率,各级政府的资助政策应避免“千篇一律”,避免这种“粗放型”的资助方式,应根据各地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灵活设定资助标准。中西部地区因发展较为滞后,区域内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政府可以通过各种专利申请类型都与资助的方式,来提高公众的申请积极性,提高本区域内的专利申请数量,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专利申请数量已经累计到一定程度的地区,应更多往专利的市场化、产业化方向考虑,应更加注重申请专利的质量,以专利本身的质量,专利能否实现市场化、产业化作为获取资助的判断标准。

  专利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所以专利技术的实质应当是可以进行产业化、市场化、商业化的技术方案。各地目前纷纷出台的专利资助政策这种采取政府干预方式影响专利申请数量的资助政策是根据我国的特殊情况而产生的。我们的各级政府都应该积极调整思路和态度,积极拓展专利资助政策的内涵,灵活设定专利资助的标准,不鼓励盲目申请专利的行为,多资助高质量专利,多考量专利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的表现,从而最大效率的发挥专利资助政策的作用,真正从源头上消除垃圾专利、泡沫专利,从源头上为专利技术的转化创造条件,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我国专利资助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这种国家宏观指导性政策长期缺位,而以地方政策为依据、地方财政为支撑、各级地方专利行政管政策执行主体的政府资助专利费用运作机制的优点是资助形式便捷和资金到位迅速,较大程度地解决了创新主体申请或维持专利时的经济负担,客观上也大幅度提升了各地区专利申请量。然而,由于缺乏基于国家利益立场的宏观政策指导,加上无偿的政府财政专利费用资助政策与基于市场规律专利制度的运行机制的对接本身就是一个政策实践中的难题,故这种机制下的弊端也就显而易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基于地方利益立场,专利资助政策协同性差

  在专利权的确立和使用的整个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实施人往往不是同一主体且不在同一地区,或单位位于某地区但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属于该地区,而地方性政策往往只支持隶属地方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用,这使得各级政府在专利费用资助政策的衔接上可能存在盲点。前述某高校的案例就非常典型,一项好的专利技术就因为得不到相应的政策支持而大大缩小其未来的市场面。在实践中,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分属两地的情况十分普遍,而专利权人所在地区在资助时往往会倾向于被资助项目由本地区企业的实施,专利实施人所在地区也通常因为专利权人不属于本地区,地区政策只能提供少量资助或根本没有资助,这些基于地方利益立场的政策显然不利于技术在市场中的自由流转。

  随着不同地区科技经济合作的不断加深,跨地域的科创新和技术转移日益频繁,如果现有的各级地方专利资助政策缺乏相互协同的构架,那么这些政策的运行就容易出现专利费用资助的盲点或重复点,而大大降低政府专利资助政策的效用。

  (二)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的设置不够合理,没有资助重点

  一方面,不同类型专利的费用对申请人的负担具有很大差别,而资助政策中未能有效体现这种差别,尤其是对发明专利及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现有资助比例很难起到较好地解决专利费用负担的作用,这使资助政策在客观上仅起到了重点解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费用以及专利申请总量问题的效果;另一方面,不同类型或不同技术领域的专利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亦有显著差别,地方资助政策大多并未对具有广泛市场前景的重点专利进行重点资助,致使政府资助弥补市场主体投资盲点的功效很难发挥,进而也使政策难以引导专利申请结构进一步优化以促进专利申请质量与数量的协调提升。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不仅仅是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水平问题,由于地方财政的经费有限但同时还必须完成年申请量任务,扩大资助对象、降低单项资助力度就成为不得不为之的“对策”,长此以往无疑会使专利资助政策的实际效果与政策的初衷发生偏离,甚至会助长一些投机者通过简单的、重复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来套取资助以获得申请量。

  (三)受资助专利的质量较差,存在法律状态不稳定、重复资助的问题

  较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专利申请为起点实施资助程序,资金兑现到位专利资助的任务就基本完成,而不再过问申请是否获得专利权及权利的稳定性;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实行的是申请、实审、授权等相关费用在相应阶段给予资助,该方式的资助程度较前者在专利程序上更加深入,但依然与专利技术的质量尤其是市场价值没有发生直接的关联;重复资助问题主要出现在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上,由于这两类专利采取形式审查制以及第三次修改前的《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与发明双重申请的许可,客观上使重复申请下的重复资助的发生具备了制度基础。

  实证研究也表明上述情况并非个案。已受资助的专利中高比率地出现未获得授权、授权后未维持有效、重复授权、资助申请人未缴纳已资助专利费用以外的后续费用等法律状态异常变化的现象,表明无质量意识的专利资助政策措施的调整和完善已迫在眉睫。

  (四)专利资助与相关管理部门未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缺乏重点资助项目的信息来源

  对于技术创新及技术转移全过程的资助和管理,在我国往往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诸如财政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发改委等,由于目前这些部门间缺乏有效的管理信息沟通机制,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管理部门已经获得的准确且专业的项目评价信息难以与专利资助管理部门分享,加上专利资助的审批和后续的绩效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重点项目缺乏专利资助经费的情况下,一些问题专利却分享着政府财政资源。

国内外专利资助政策的状况

  (一)国外基本状况

  国家实施形式多样的政府资助专利费用的政策。在新加坡,对一个申请单位的资助可达3项,初期申请每项提供50%资助,各不超过5000新加坡元,后期申请每项提供50%资助,各不超过25000新加坡元;韩国政府对个人和小企业申请国外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申请费额度为每人3件,每件不超过200万韩元,被认可为优秀发明的专利,政府还将资助自其申请国外专利日起前两年的国内申请费用;墨西哥斯旺西知识产权计划对企业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业和法律费用给予60%的补助金(最高可达6000英镑);爱尔兰企业局的专利资助计划的资助额度初期可以达到专利费用的100%,后期随着项目的进展而递减。

  上述措施显示了国外资助政策大多采取了分阶段、比例配套、限额资助的形式,这种资助方式的优点是根据专利申请的不同阶段来调整资助额度并由政府与申请人按比例分担专利费用,避免了无商业价值专利的申请。

  (二)我国基本状况

  我国地方政府自1999年以来普遍实施了资助专利费用的政策,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各自专利申请资助政策时大都充分考虑了本地区技术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据此所形成的地方专利资助办法大体分为两类:

  1.实报实销型。该办法不区分三种专利的类别,以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为资助对象,这种政策避免了重复资助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节约支出。但授权后专利的年费如何支付是一个受市场影响很大的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该阶段的专利费用是否还应由政府资助以及怎样资助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政策抉择。

  2.类别定额资助型。该办法根据申请专利的类别不同,予以不同额度的定额资助,该种资助的方法是每年资助额度变化成比例。在一级政府的资助政策中,此种方法的资助额度一般少于专利费用的实际支出,它可能导致的问题:一是多级政府对同一项目的重复补贴,造成财政资源的浪费;二是资助额度非常有限,不能满足某些重点项目申请国外专利的费用要求。

参考文献

  1. 1.0 1.1 卞妮娜.对专利资助政策的一些思考(D).江苏:南京大学法学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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