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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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是人类的一部分作品与一部分知识的总汇,可以包括文章、艺术品、音乐、科学理论、发明等等。对于领域内的知识财产,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所有权益(所有权益通常由版权或专利体现)。这些知识发明属于公有文化遗产,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们(此处不考虑有关安全、出口等的法律)。
创立版权制度的初衷是:借由给予创作者一段时期的专有权利,作为(经济)刺激,以鼓励作者从事创作。当专有权利期限已过,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作品由于没有专属权利人,因此公众有权自由使用它们。
对于具有创作性的作品,如果没有现行法律确立其具有财产权地位,或者现行法律将某类作品的保护摒除在外时,这些作品即可认为处于公有领域内;比如,在世界大多数地方,大部分数学公式不是版权和专利的标的物(当然它们在电脑程序中的应用可以申请专利)。同样,在相关法律制定前产生的作品也属于公有领域;比如威廉·莎士比亚和贝多芬的作品,以及阿基米德的发明(但是他们作品的译本可能具有版权),不能得到知识产权的保障。此外,美国联邦政府文件(包括法律文本、政府公文等)也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规定必须准确传播与应用。
版权(即著作权)和专利仅在法定期间内享受其权利。当此一期间届满后,这些作品和发明就进入公有领域。在世界大部分地区,专利有效期为20年。商品注册失效后,商标就失去保护了。
过去在一些国家,作者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后才能获取对该著作的专有权利(要式性),比如过去在美国,一件作品如未经登记且未附有版权声明,便属于公有领域。现在情况已非如此。在版权法的领域中,要式性已经被取消,任何作品在完成后作者即立刻拥有对该著作的专有权利,除非作者明白地放弃权利,否则仍应视为作者默视地持续主张其版权法下的专有权利。而版权法一般也不提供特殊手段来放弃版权使得它们能进入公有领域。(在美国,1990年电脑软件租借修正法案在国会图书馆为公有领域电脑程序提供了一个注册机制。但这仍然没有解释某一作品是否该进入公有领域。)
版权持有者可以公开放弃作品的所有权益,允许其进入公有领域。持有者需出具放弃权益的许可证。合适的许可证会取消版权法禁止的任何行为。
就专利而言,在申请前如发表其技术细节,一般会导致该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也使得其余人无法申请。比如某刊物发表了一个数学公式,在申请软件专利时,此公式就无法作为该专利的核心内容。但也有例外,在美国(非欧洲)法律当中,发明者可以在发表其发明后一年内具有专利权(当然,如果其它人发表在先则无效。)
法律可能判定某些种类的作品与发明不具有垄断资格。此类作品发表后即处于公有领域中。比如美国版权法规定:所有美国政府作品属于公有领域;专利申请书属于公有领域,这是给予专利的一项条件。专利法不保护明显模仿前案(Prior Art)的发明。德国在一战后签订的协议规定,阿司匹林、海洛因等商标在许多地区都属于公有领域。
许多作品本身不处于公有领域之内,但是其版权所有者选择不执行这些权利,或者将某些子权利给予公众。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编写了许多受版权保护的软件,然后以称为Copyleft的许可证来允许公众自由使用,该许可证只限制了所有权再分配。维基百科的做法也大致相同,它基于GNU自由文档许可证(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有时在口语中,人们会错误地称这些作品处于公有领域。
还要注意:虽然某些作品(尤其是音乐作品)属于公有领域,美国法律认为:对这些作品的文字实录和演出是派生作品,具有潜在的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