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領域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公有領域是人類的一部分作品與一部分知識的總匯,可以包括文章、藝術品、音樂、科學理論、發明等等。對於領域內的知識財產,任何個人或團體都不具所有權益(所有權益通常由版權或專利體現)。這些知識發明屬於公有文化遺產,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們(此處不考慮有關安全、出口等的法律)。
創立版權制度的初衷是:藉由給予創作者一段時期的專有權利,作為(經濟)刺激,以鼓勵作者從事創作。當專有權利期限已過,作品便進入公有領域。公有領域的作品由於沒有專屬權利人,因此公眾有權自由使用它們。
對於具有創作性的作品,如果沒有現行法律確立其具有財產權地位,或者現行法律將某類作品的保護摒除在外時,這些作品即可認為處於公有領域內;比如,在世界大多數地方,大部分數學公式不是版權和專利的標的物(當然它們在電腦程式中的應用可以申請專利)。同樣,在相關法律制定前產生的作品也屬於公有領域;比如威廉·莎士比亞和貝多芬的作品,以及阿基米德的發明(但是他們作品的譯本可能具有版權),不能得到知識產權的保障。此外,美國聯邦政府文件(包括法律文本、政府公文等)也不受版權法保護,但是規定必須準確傳播與應用。
版權(即著作權)和專利僅在法定期間內享受其權利。當此一期間屆滿後,這些作品和發明就進入公有領域。在世界大部分地區,專利有效期為20年。商品註冊失效後,商標就失去保護了。
過去在一些國家,作者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後才能獲取對該著作的專有權利(要式性),比如過去在美國,一件作品如未經登記且未附有版權聲明,便屬於公有領域。現在情況已非如此。在版權法的領域中,要式性已經被取消,任何作品在完成後作者即立刻擁有對該著作的專有權利,除非作者明白地放棄權利,否則仍應視為作者默視地持續主張其版權法下的專有權利。而版權法一般也不提供特殊手段來放棄版權使得它們能進入公有領域。(在美國,1990年電腦軟體租借修正法案在國會圖書館為公有領域電腦程式提供了一個註冊機制。但這仍然沒有解釋某一作品是否該進入公有領域。)
版權持有者可以公開放棄作品的所有權益,允許其進入公有領域。持有者需出具放棄權益的許可證。合適的許可證會取消版權法禁止的任何行為。
就專利而言,在申請前如發表其技術細節,一般會導致該專利進入公有領域,也使得其餘人無法申請。比如某刊物發表了一個數學公式,在申請軟體專利時,此公式就無法作為該專利的核心內容。但也有例外,在美國(非歐洲)法律當中,發明者可以在發表其發明後一年內具有專利權(當然,如果其它人發表在先則無效。)
法律可能判定某些種類的作品與發明不具有壟斷資格。此類作品發表後即處於公有領域中。比如美國版權法規定:所有美國政府作品屬於公有領域;專利申請書屬於公有領域,這是給予專利的一項條件。專利法不保護明顯模仿前案(Prior Art)的發明。德國在一戰後簽訂的協議規定,阿司匹林、海洛因等商標在許多地區都屬於公有領域。
許多作品本身不處於公有領域之內,但是其版權所有者選擇不執行這些權利,或者將某些子權利給予公眾。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編寫了許多受版權保護的軟體,然後以稱為Copyleft的許可證來允許公眾自由使用,該許可證只限制了所有權再分配。維基百科的做法也大致相同,它基於GNU自由文檔許可證(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有時在口語中,人們會錯誤地稱這些作品處於公有領域。
還要註意:雖然某些作品(尤其是音樂作品)屬於公有領域,美國法律認為:對這些作品的文字實錄和演出是派生作品,具有潛在的版權。